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由司法部与各地司法厅(局)统一组织的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初次担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法律类),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始于2018年,此前实施的同类考试为国家司法考试,于2017年进行最后一次考试后终止。

历史沿革

  • 2017年8月28日,包括法官法等在内的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1]
  •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法官法等8部法律的决定,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
  • 2018年2月5日,司法部发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3]
  • 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负责机构

草案通過前

中央政法委批准成立,由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等22个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确定、调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调,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等。[4]

正式單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實施後,確立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5]

报名资格

根据2018年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同时,在该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 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
  5. 因其他情形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

考试形式

司法考試改革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後,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以報名參加當年第二階段的主觀題考試,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客观题分2批次進行,第1批次與第2批次相隔一天,應試人員參加其中一個批次的考試。

客觀題考试共两卷,上午9:00-12:00考察试卷一、下午14:30-17:30考察试卷二,總考試時間360分鐘,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來測驗考生,客觀題考試實行閉卷、計算機化考試方式,試題、答題要求和答題界面均在計算機顯示屏上顯示,應試人員使用計算機鼠標或鍵盤在計算機答題界面上直接作答。

主观题考試時間為上午9:00-下午13:00,共240分鐘,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試題、答題要求和答題界面均在計算機顯示屏上顯示,應試人員默認使用計算機鼠標或鍵盤在計算機答題界面上直接作答。如果應試人員使用計算機考試確有困難的,也可在確認報名參加主觀題考試時申請使用紙筆考試方式,但是試題、答題要求仍會在計算機顯示屏上顯示。

参考链接

  1. . www.xinhuanet.com.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4).
  2. . sifa.eol.cn.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6).
  3. . www.moj.gov.cn. [2018-0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9).
  4. 《关于成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批复》
  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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