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語:)是德意志帝国从1881年开始研究编纂,于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為歐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歷經德意志帝國時期、威瑪共和、納粹統治、兩德分裂至統一後,仍然施行至今,其內容及形式所樹立之風格,不但成為歐陸法系之代表性體例之一,也影響日本、中國、韓國等民法典之制定。
德国民法典 | |
---|---|
帝國議會 | |
制定機關 | 德意志帝國帝國議會 |
施行日期 | 1900年1月1日 |
現狀:獲修訂 |
歷史
- 1804 年法國引入拿破崙法典,德國也產生了起草民法典的類似願望(儘管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的歷史法學派反對),該法典將系統化和統一當時有效的各種異構法律。國家。然而,在德意志聯邦時期,由於不存在適當的立法機構,這樣做會很困難。
- 1871年,大部分德意志各邦合併為德意志帝國。最初,民法立法權由各個國家擁有,而不是由這些國家組成的帝國(帝國)擁有。 1873 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根據該修正案的發起人代表約翰內斯·馮·米克爾和愛德華·拉斯克而命名為 Lex Miquel-Lasker)將立法權移交給帝國。隨後成立了多個委員會來起草一項法案,該法案將成為整個國家的民法典,取代各州的民法體系。
- 1888 年制定的法典初稿並未受到青睞。第二個委員會由 22 名成員組成,其中不僅包括法學家,還包括經濟利益和當時各種意識形態潮流的代表,該委員會編制了第二稿。經過重大修訂後,BGB 於 1896 年由德國國會通過。它於 1900 年 1 月 1 日生效,從此成為德國民法的核心編纂。
法典体系
法典参考了罗马法《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编纂体系,采用五编制,分别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家族法(,或譯親屬法)和继承法()。
内容既借鉴了罗马传统法和《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同时又有很大创新。
与《法国民法典》的差异
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
影响国家
《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泰国、韩国、希腊和乌克兰等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都深受其影响。
參見
- 荷蘭民法典
- 奧地利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立陶宛民法典
- 葡萄牙民法典
- 羅馬尼亞民法典
- 俄羅斯民法典
- 西班牙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土耳其民法典
- 烏克蘭民法典
外部連結
-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BGB (German Civil Code)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German BGB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德文) by the German Ministry of Justice, Books 1, 2, & 3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德文)
- Search the BGB (德文)
- BGB-Informationspflichten-Verordnung (德文)
- Commentary on the BGB (德文)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