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

安樂死英語:,源自於希臘語,「好的死亡」;為「好的」,為「死亡」)是一種有意地結束生命以減輕人的痛楚痛苦的行为或措施[1][2],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症病,因病情屬於不治之症或到了晚期,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极大的负担,病人或其家屬不愿讓病人再受病痛折磨,经过医生和病人(或其家屬)双方同意后而采取了结生命的措施。

维基词典中的词条「」。

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安樂死法律。英國上議院醫學倫理專責委員會將安樂死定義為“為了結束生命而進行的蓄意干預,以減輕頑固的痛苦”[3]。在荷蘭比利時,安樂死被理解為“醫生應患者要求終止生命”[4]。然而,荷蘭法律並未使用“安樂死”一詞,而是在“協助自殺和應要求終止生命”的更廣泛定義下包含了這一概念[5]

安樂死以不同的方式分類,包括自願安樂死()、非自願安樂死()或不自願安樂死()[6]。自願安樂死是指一個人願意結束自己的生命,並且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是合法的。非自願安樂死發生在沒有患者同意的情況下,並且在某些有限的條件下在某些國家是合法的,包括主動和被動形式。不自願安樂死在沒有徵得患者同意或違背患者意願的情況下進行,在所有國家都是非法的,通常被視為謀殺

截至2006年,安樂死已成為生物倫理學研究最活躍的領域[7]。在一些國家,與安樂死相關的道德、倫理和法律問題引起很大的公眾爭議。被動安樂死(俗稱“拔喉”)在許多國家的某些情況下是合法的。然而,主動安樂死僅在少數幾個國家(例如:比利時加拿大紐西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瑞士)是合法或事實上合法的,並且限制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諮詢師和醫生或其他專家的批准。在一些國家如尼日利亞、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幾乎不存在對積極安樂死的支持。

分類

根據一個人是否給予知情同意,安樂死可分為三種類型: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6][8][9]

醫學和生物倫理學文獻中存在關於非自願(進而是不自願)殺害患者是否可以被視為安樂死的爭論,無論其意圖或患者的情況如何。在汤姆·比彻姆(Tom Beauchamp)和阿诺德·戴维森(Arnold Davidson)以及後來迈克尔·雷恩(Michael Wreen)提供的定義中,患者的同意與否並不被視為他們的標準之一,儘管可能需要它來證明安樂死的合理性[10][11]。然而,其他人認為同意是必不可少的。

自願安樂死

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主動自願安樂死在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是合法的。在美國,根據南希·克魯桑(Nancy Cruzan)有關安樂死的判決後,被動自願安樂死在整個美國都是合法的。當患者在醫生的幫助下死亡時,通常使用协助自杀(Assisted Suicide)一詞。在瑞士和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和佛蒙特州,協助自殺是合法的。

非自願安樂死

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是在沒有得到患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例如兒童安樂死在全世界都是不合法的,但荷蘭根據格羅寧根議定書(Groningen Protocol),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已將其非刑事化。被動形式的非自願安樂死(即維生治療)在一些國家在特定條件下是合法的。

不自願安樂死

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是違背患者意願的。

主動及被動安樂死

除了分为自願、非自願和不自願之外,安樂死还可以分為主動或被動(Active/Passive,或譯為積極/消極)[12] 。被動安樂死牽涉到對延續生命必要的維生治療[3]。主動安樂死需要使用致命的物質或力量(例如進行致命性注射),並且更具爭議性。雖然一些作者認為這些術語具有誤導性和無益,但它們仍然很常用。在某些個案下亦存在著爭議,例如應否將必需服用但有毒的鎮痛藥視為主動或被動[3]

執行與否

現時世界上安樂死的狀況:
  被動安樂死合法(拒絕治療/撤除維生措施)
  主動安樂死非法,被動安樂死未立法或監管
  一切形式的安樂死非法

荷蘭為例,目前在荷蘭要執行安樂死,必須出自病人的个人意願,并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在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13]。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國特麗·夏沃案)。荷蘭自2002年實施安樂死以來,執行死亡人數大幅上升且逐年遞增[14]

一、目前已立法容許主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二、目前已立法容許被動安樂死的國家及地區:

三、目前已立法容許協助自殺的國家及地區[15]

丹麥於1992年通過「預立遺囑法」,由哥本哈根大學醫學院管理,並在1998年時通過「病患權利法」,確認其約束性。任何末期重症、嚴重意外等無自主能力的患者,其負責醫師都必須向病人本人詢問,該患者是否有登錄預立遺囑。如果有登錄,則根據預立遺囑內的條件進行安樂死。[19]

澳大利亞於1995年6月16日通過安樂死法案,1996年7月1日生效,但該法案在1997年3月25日被廢除。只有維多利亞州於2017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案,於2019年6月19日生效。

德國則禁止主動安樂死,但是重症病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

比利时眾議院于2014年2月13日通過安樂死合法範圍擴及未成年人一案,將成為繼荷蘭之後,全球第2個在嚴格條件下許可未成年的孩童实施安樂死的國家。[20][21]

2017年10月22日,韩国保健福祉部称,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临终患者可以在病情严重并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22]

中华民国(台湾)禁止主動安樂死,僅准許個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進行被動安樂死:

  • 台灣現有社團法人組織台灣尊嚴善終諮詢服務協會,提供患者前往瑞士安樂死的申請資訊,並持續推動台灣在地安樂死合法化。
  •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 不施行維生醫療(指末期病人不施行用以維持生命徵象及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上述之被動安樂死方案皆須依法取得資格,並由病患本人提前簽署同意書。

西班牙国会于2021年3月18日表決通過一項与安樂死有关的法案,允许患有「严重而无法治愈的疾病」或「衰弱性和慢性疾病」以致「不堪忍受」的病人接受主动安乐死或协助自杀[23]

安樂死辯論

安樂死辯論往往集中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根據安樂死反對者 Ezekiel Emanuel,安樂死的支持者提出了三個主要論點:

  • 人們有自決權,因此應該允許他們選擇自己的命運;
  • 協助受試者死亡或許好過他們繼續受苦;
  • 經常允許的被動安樂死與主動安樂死之間的區別,這種安樂死不是實質性的(或者基本原則 - 雙重效應原則 - 不合理或不合理);

安樂死支持者經常指向像荷蘭比利時這樣的國家,以及像安樂死合法化的俄勒岡州這樣的地方,認為它基本上沒有問題。

同樣,芝加哥第55任市長拉姆·伊曼纽尔認為,反對安樂死的主要觀點有四個:

  • 並非所有的死亡都是痛苦的;
  • 提供替代方案,如停止積極治療,並結合使用有效的止痛藥;
  • 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之間的區別在道德上是重要的;
  • 使安樂死合法化會使社會處於一個滑坡,將導致不可接受的後果。

在2015年年初臺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修正案,因為對於非人類動物生命的重視,雖然缺乏相關配套措施,臺灣還是有動物安樂死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奧地利出生、英國接受自愿主動安乐死)
  • 特麗·夏沃(1963-2005年,美國、非自愿被動安乐死)
  • 鄧紹斌(1969-2012年,香港人,頸部以下癱瘓、因为敗血病于2012年12月9日離世)
  • 東海大學安樂死事件(1991年,日本案例)
  • 克里斯汀·德·迪夫,諾貝爾醫學獎得主,2013年5月4日採取安樂死離世,享年96歲。
  • 雨果·克劳斯,比利時作家,2008年離世,享年79歲。
  • 巴金晚年患有帕金森氏症、慢性氣管炎、高血壓、惡性間皮細胞瘤等多種疾病,曾经表示要求安樂死。2005年10月17日在上海逝世,享年101歲。
  • 王明成因目睹母親夏素文受肝病折磨,要求醫院于1986年6月29日為她實施安樂死。他和執行安樂死的醫生蒲連升被控故意殺人罪,成為中國第一宗安樂死案例。 1991年4月6日,漢中市人民法院判决蒲連升、王明成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24]2003年,王明成罹患胃癌后也要求安乐死未果,于8月3日去世。[25]
  • 王曉民,二戰後台灣第一個受社會廣泛注目的植物人案例。1963年王曉民因車禍成為植物人,長期臥床由父母照料數十年之久,母親趙錫念擔心自己死後王曉民無人照護,於1983年向立法院請願,要求速訂安樂死法律,引發立法委員激烈辯論,由於多數委員反對,且學者對於日後可能的安樂死濫用存有疑慮,因此未獲結論,王曉民直到2010年逝世都未清醒。
  • 傅達仁(1933-2018年,節目主持人,在瑞士接受安樂死)[26]
  • 林優里,日本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患者,透過協助自殺離世,享年51歲。醫師大久保愉一和山本直樹因涉嫌協助自殺遭到日本警方逮捕。[27][28]

参见

参考文献

  1. . Worldrtd.net. [2017-07-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5). Philosopher Helga Kuhse: "'Euthanasia' is a compound of two Greek words – eu and thanatos meaning, literally, 'a good death'. Today, 'euthanasia' is generally understood to mean the bringing about of a good death – 'mercy killing,' where one person, A, ends the life of another person, B, for the sake of B."
  2. . . Plato.stanford.edu (Metaphysics Research Lab, Stanford University). 2018 [2019-05-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21). When a person performs an act of euthanasia, she brings about the death of another person because she believes the latter's present existence is so bad that he would be better off dead, or believes that unless she intervenes and ends his life, his life will very soon become so bad that he would be better off dead.
  3. Harris, NM. . J R Army Med Corps. 2001-10, 147 (3): 367–70. PMID 11766225. doi:10.1136/jramc-147-03-22可免费查阅. a deliberate intervention undertaken with the express intention of ending a life, to relieve intractable suffering
  4. . BBC. [2011-07-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9). termination of life by a doctor at the request of a patient
  5. Carr, Claudia. 2nd. Routledge. 2014: 374 [2018-02-02]. ISBN 9781317743514.
  6. 陳明進. (PDF). 台東師院學報. 2001-06, 12 (1): 211-24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3-12-28).
  7. Borry P, Schotsmans P, Dierickx K. . J Med Ethics. 2006-04, 32 (4): 240–45. PMC 2565792可免费查阅. PMID 16574880. doi:10.1136/jme.2004.01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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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Wreen, Michael. .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88, 48 (4): 637–53. JSTOR 2108012. PMID 11652547. doi:10.2307/21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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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孫效智,1996年12月,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國立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四十五期,頁8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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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李寧怡. . 蘋果日報 (台灣). 2014年2月15日 [2014年2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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