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歷史
人权宣言受到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各州权利法案的影响,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職務對有才能的人同等開放;但在同等條件下賽跑,參賽者不會同時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條稱,「在法律上,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許社會差別,「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2]:97。
关于人权宣言的思想渊源,学术界仍存在争论,德国学者吉歐·耶林內克认为它抄袭北美的权利法案,而法国学者埃米尔·布特米则认为它的文本是法国原创的,观念则是18世纪精神的体现。不一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宣言中設想的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是要廢除國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革命權)。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義資產階級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並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憲政體、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國家,由納稅人和有產者組成政府[2]:98。
但是,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社會環境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男性”(=“人”=“男性”、=“男性市民”)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等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並無公民權。宣言主張「所有公民都有權在制定法律方面進行合作」;「個人親自參與,或透過自己的代表參與」[2]:98。
這是一份反對貴族特權階級社會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會[2]:97。
法語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参见
早期的权利宣言
- 大宪章(1215年于英格兰)
- 1689年权利法案(1689年于英格兰)
- 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年于美国)
- 美国权利法案(1789年于美国)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现代的国际人权法文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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