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國旗
满洲国國旗是以1928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國旗(五色旗)為基礎,於1932年作成,旗帜于1945年随着日本战败和满洲国灭亡而废除国旗的地位。
滿洲國國旗 | |
用途 | 民用旗(海陸)、政府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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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2:3 |
设计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1]
1933年(大同二年)2月24日满洲国国务院发布了第三号布告《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将国旗的含义解释如下:藍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则代表中央,象征中央统御四方,其色彩来自社稷中的五色土。[2]
根据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黃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熱情和勇敢;藍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純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決心[3][4]。黄色占旗面四分之三,象征以王道主义治国的精神。[5]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滿族、漢族、蒙古族、大和民族和朝鮮民族,象徵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3][6]
其他旗帜
军旗/海军旗
1932年(大同元年)4月25日满洲国海军第三号令《满洲国海军旗式》制定了海军旗。规定舰首旗和船旗使用和国旗相同的设计,1935年(康徳2年)3月7日发布《海军旗章令》以及《大同元年军令第叁号满洲国海军旗式废止文件》对海军旗进行了重新规定,将海军旗统一为上半部分红蓝白黑四色,下半部分黄色,与军旗相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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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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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9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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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警察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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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防、邮政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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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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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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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国童子团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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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満洲國政府公報日譯" 第1号、1932年4月1日、3頁
- 对国旗意义的解释文件
- . [2014-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3).
- 貴志俊彦著『満洲国のビジュアル・メディア―ポスター・絵はがき・切手』、吉川弘文館 22頁、ISBN 978-4642080361
- . [2014-03-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03).
- [满洲国(日本在中国扶植的傀儡国家)]. 世界旗帜网. 2009-08-08 [2010-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25)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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