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和 (明朝)

王永和1391年—1449年9月1日),用节,一字以正[註 1]梧竹[8]南直隶蘇州府昆山县(今江苏省昆山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工部右侍郎

王永和

大明工部右侍郎
赠资善大夫、工部尚書
籍貫 南直隶蘇州府昆山县
字號 字用節,一字以正;号梧竹
諡號 襄敏
出生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1]
南直隶蘇州府昆山县
逝世 正統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1449年9月1日)
土木堡(今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东南)
配偶 淑人陸氏
親屬 王允吉(祖父)
顾氏(祖母)
王子祯(父)
周氏(母)
王汝賢王汝霖(子)
出身
  • 永樂十二年(1414年)甲午鄉試举人
著作
  • 《梧竹集》

永乐进士出身,历职兵部给事中、兵部都给事中、工部右侍郎。正统十四年(1449年)跟随明英宗出征瓦剌,战死于土木堡(土木堡之变)。

生平

少时被称“至孝”,曾侍奉卧病在床的父亲十八年[2]

永樂十二年(1414年)甲午鄉試中舉,与夏昶同年[10]。十三年(1415年)中會試副榜[11],後为赡养祖母、母亲再没有参加会试[8],任嚴州訓導,后因丁忧辞官。后任饒州訓導。

宣德六年(1431年)因吏部尚书蹇義舉薦,擔任行在兵科給事中[12]。以刚强正直而闻名,不畏强权,曾彈劾大同镇守总兵官方政延误战机[13]、都督王彧薊州縱容寇亂、以及太監劉順錦衣衛指揮王裕馬順等不法事[14]。后因持節冊韓王世子妃事,彈劾太監蹇傲正統六年(1441年),陞为本科都給事中[15]

正統八年(1443年),改授工部右侍郎,期间巡视淮南诸郡,又治理山东河南等地黄河水决,有所成效但未能彻底解决[16]。正統十四年(1449年)署本部事[17],同年跟從明英宗北征,在土木之變中殉難,时年五十九岁[18][19]

身后

资善大夫工部尚書[18][9],朝廷遣官拜祭办丧。後謚襄敏[2][4][6][5]

其子王汝賢将其衣冠与其妻陸氏同葬于吴县(今苏州),陈循作墓碑铭[8]郑文康碑陰[9]。共祀于昆山乡贤祠[20]

夺门之变后,明英宗在土木堡建立显忠祠,祭祀土木之变中明军的死难者,王永和位列其中。

嘉靖三年(1524年)被追录为國子監[21]

家庭

祖父王允吉,父王子祯,都因王永和追赠通议大夫、工部右侍郎。祖母顾氏赠淑人,母周氏封太淑人

妻陸氏,封淑人,以贤闻于世,听闻王永和阵亡于土木堡后,哀痛成疾,于景泰三年(1452年)病逝,明景泰帝遣官拜祭办丧[6][22]

长子王汝賢,字世英[23],父亲阵亡后被授予大理評事一职[2][19][註 2]。次子王汝霖,字民望,正统十三年(1448年)戊辰科进士,官至布政使[19][註 3][註 4]

著作

有《梧竹集》若干卷[19]

逸事

王永和任饶州训导期间,有一次城内孔庙倒塌,王永和请饶州知府重修,知府没有及时修缮,王永和便当面斥责知府:“连圣人的学问都不重视,又怎么带领官吏百姓广布教化呢?”[7]

评价

查继佐:“从土木死,非节也。难永和之不避强御,即何不以死争逆振?”[24]

注释

  1. 《明史》[2]、《國朝列卿紀》[3]称字以正,《明实录》[4]、《国榷》[5]、《名山藏》[6]、《罪惟录》[7]及时人陈循所写墓志铭[8]、郑文康所写碑阴纪[9]称字用节
  2. 《罪惟录》载为王賢[7]
  3. 《罪惟录》载为王霖,为最后一子[7]
  4. 《罪惟录》中还记载有次子王敬,为举人[7]

参考文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明史/卷167
  1.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 [2021年7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7月20日).
  2. 明史》(卷167):“王永和,字以正,昆山人。少至孝。父病伏枕十八年,侍湯藥無少懈。永樂中舉於鄉,歷嚴州、饒州訓導。以蹇義薦,為兵科給事中。嘗劾都督王彧鎮薊州縱寇,及錦衣馬順不法事。持節冊韓世子妃,糾中官蹇傲罪。以勁直聞。正統六年進都給事中。八年擢工部右侍郎。從征歿,贈工部尚書,官其子汝賢大理評事。後謚襄敏。”
  3. 雷禮. . [2021-07-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05).
  4.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一):“王永和,字用節,蘇州府崑山縣人。由舉人授嚴州府學訓導,秩滿,選擢兵科給事中。存大體而畧細故,不避權勢。都督王彧鎮薊州,縱虜出關,永和抗章劾其罪。正統間,陞工部右侍郎。凡宮殿之建,勞心經營不擾,而事集人以為難。至是死事,贈工部尚書,遣官諭祭,錄其子汝賢為大理評事。”
  5. 《国榷》:“王永和,字用節,永乐甲午贡士,授嚴州訓導,擢兵科給事中,劾都督王彧縱虏薊州,不避權勢,以都给事中擢工部右侍郎,抚监淮右,治水徐州,鑿吕梁,疏河流,赐祭,贈尚書,謚襄敏。”
  6. 《名山藏》(卷十二):“王永和,字用节,昆山人。父有疾,伏枕十八年,永和奉父无懈。以明经举永乐甲午乡贡,乞就教职,以便养母。吏部尚书蹇义器之,奏为兵科给事中。以都给事中擢工部右侍郎。往巡视淮南诸郡,访求利病致,便宜于民。比还,特命掌部事。河决山东、河南诸郡,改而北注漕河,被其溃溢。永和受命往治,浚泄有方。比还,以能事简预扈从。妻陆,有贤行,闻当永和行,惊悸欲绝。闻变,哀痛成病死。”
  7. 罪惟录》列传第十三卷:“王永和,字用节,昆山人。永乐中,为文学博士,于饶之属。会孔庙圮,请其守葺,不时应,遂面责守:“不崇圣学,何以率先吏民广教化哉?”入为给事中,劾侯尉马顺怙宠而骄;持节册韩世子,又劾中官偃蹇无人臣礼;以工部侍郎监治水徐州。从征土木,卒。赠恤厚,荫其子贤评事;仲子敬以明经举;季霖进士,后为给事中,亢直不堕父风。”
  8. 《国朝献徵录》(卷五十一):“工部右侍郎赠尚书王公永和碑铭(陈循):正统十四年秋七月,车驾亲征虏寇,昆山王公以工部右侍郎在从列。八月望日,陷没于土木。明年,朝廷推恩,追赠公为工部尚书,遣官谕祭。公讳永和,字用节,姓王氏,自号梧竹,世为姑苏之昆山人。习尚《诗》、《礼》。公大父讳允吉,父讳子祯,皆以公恩赠通议大夫、工部右侍郎。大母顾赠淑人,母周封太淑人。公生神气爽迈,异于常儿。大父见之,指曰:‘是儿必振吾家。’幼时有诱以学奕者,公曰:‘是恶足学?’取其枰,立碎之。既而从学邑庠,日记书千馀言,久而不忘。大父得疾,公日躬侍汤药,至废寝食。父有疾,伏枕十八年,公无顷刻少厌怠。临卒,语公曰:‘吾病不能养老母,赖尔能孝,吾瞑目无憾矣。’其孝行见爱于亲率类此。年逾弱冠,以明经举永乐甲午乡贡,以大母及母皆在堂,未及会试。后卒,乞就教官,以便亲养,得严州府儒学训导,寻丁大母忧去。服除,改任饶州府学。所至,诲导诸生,多有造诣。至于诱掖所司,作兴学校,奖进贤才,尤惓惓焉。以为巳任岁满,与同以教官考绩,至者群试于吏部,公之名在首选。吏部尚书蹇公独器重之,暂礼致为塾师。比当除奏,为兵科给事中。居官务持大体,而略细故人,以为得近侍之体。尝副驸马都尉王谊为使,持节行册亲王礼,纠正受册执事之仪,观者为之凛然。还,掌科事秩满,超迁都给事中。未几,擢工部右侍郎。预董营建宫殿之事,殚力尽心,不知劳而事速济,为同僚所敬服。尝往巡视淮南诸郡旱蝗,访求民所利病,悉得其实,而致便宜于民。比还,特受命掌部事,奸弊为之一清。河决山东、河南诸郡,改而北注漕河,被其溃溢。公受命往治之,浚泄有方,军民受其惠者不可胜计。比还,遂以能事简预扈从,竟殒于国事云。其妻陆淑人,有贤行。初公随征未归,淑人惊悸欲绝,久而复苏。自是闻变,哀痛无虚日,竟以成疾而卒。今同葬于吴县玉泉之原。”
  9. 《吴县文编》(卷一八四)载:赠资善大夫工部尚书王公同妻封淑人陆氏合葬神道碑阴记(郑文康
  10. 梅花草堂笔谈·纪遗》:“永乐甲午,昆庠起送生员止五人:一曹瑜,一戴义,一陈劭,一王永和,一夏昶。是年皆中选,而永和、昶皆为名臣。此亦一时之盛矣。邑志详列姓名,而不及起送者止五人,五人者皆中选。事载偶吴孟《醉吟录》中。”
  11. 道光《崑新兩縣志·卷十九·列傳一》:王永和,字用節……永樂甲午薦於鄉,明年中乙榜。
  12.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己未陞......擢訓導薛謙、王永和......為給事中。謙、永和......行在兵科。”
  13. 《明英宗实录》(卷六):“虜騎千餘入大同境,肆掠官軍,死者十五人,傷者百餘人。太子太保成國公朱勇及給事中王永和等,論鎮守總兵官方政誤事失機。”
  14. 《明英宗实录》(卷五十三):“行在兵科掌科事給事中王永和等奏:御馬監軍迭里米失叛逃,實太監劉順故縱之。及執迭里米失,付錦衣衞鞫,而指揮王裕、馬順曲為掩飾,俱宜究治。”
  15.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甲申,陞行在。兵科給事中王永和為本科都給事中。”
  16.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十四:“英宗正统十三年秋七月,河决荥阳,经曹、濮,冲张秋,溃沙湾东堤,夺济、汶入海。寻东过开封城西南,经陈留,自亳入涡口,又经蒙城至淮远界入淮。命工部尚书石璞治之,弗就。寻复以侍郎王永和代璞。......十四年春三月,工部右侍郎王永和奏治河事宜。先是,沙湾之役,永和以冬寒,遽停工。又以决自河南,敕彼共事,上切责之。至是言︰“黑阳山西湾已通,水从泰通寺资运河,东昌则置分水闸,设三空泄水,入大清河归于海。八柳树工犹未可用,沙湾堤宜时启,分水二空泻上流,庶可亡后患。”从之。景帝景泰三年春二月,河决沙湾堤,命左都御史王文巡视河道。”
  17.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七十八):“壬辰命工部右侍郎王永和署本部事”
  18. 康熙《昆山县志稿》卷13《名贤》,第229页。
  19. 《吴郡人物志》
  20. 刘华明. 明代苏州乡贤研究[D].苏州大学,2016.
  21. 《明世宗实录》(卷三十九):“錄故工部右侍郎王永和......為國子監生永和以正統十四年扈駕征虜死難以賜贈廕”
  22. 《明英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二):“景泰三年......工部侍郎贈尚書王永和妻淑人陸氏卒,遣官致祭,命有司營葬。”
  23. 《嘉靖昆山县志》
  24. 《罪惟录》列传第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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