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战犯
甲级战犯(英語:)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裁定的,犯有“破坏和平罪”(英語:,或“反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 严格意义上,甲级战犯指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分别根据《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六条(甲)项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甲)项审判(即宪章原文中的(a)项,因此甲级战犯也被称为A級戦犯),犯有“破坏和平罪”的主要战争罪犯[1]。此类在正式国际文件中的“主要战争罪犯”在学术著作和新闻报道中也因此习惯称为“甲级战犯”[1]。他们作為战争的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负责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以及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
甲级战犯一般由国际法庭审判,而乙、丙级罪犯通常由犯罪地国国内法庭审判[1]。纽伦堡审判中,共有22名被告以破坏和平罪被起诉,12人被判有罪[2]。东京审判中,共有28名被告以破坏和平罪被起诉,最终有25名被定罪,其中7人被判处死刑,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另有2人分别被判处20年和7年徒刑。1952年《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国会陆续通过了多个对战争犯罪受刑者减刑、赦免的决议,逐步释放了仍服刑的13名甲级战犯。1978年,14名甲级战犯以“昭和殉难者”身份合祀于靖国神社[3]。此后参拜靖国神社问题成为影响日本与周边中国、韩国等战争受害国之间的重要政治议题。“甲级战犯”也因此往往特指在东京审判中的日本国家领导人战犯[4]。
定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第五条 对被告与罪行之管辖权 本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之远东战争罪犯。下列行为,或其中任何一项,均构成犯罪行为,本法庭有管辖之权,犯罪者个人并应单独负其责任:
(甲)破坏和平罪 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乙)普通战争罪 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
(丙)违反人道罪 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对任何和平人口[註 1]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的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或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之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
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五条[1]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基本沿用了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只在几处文字上略有不同。其中“甲级战犯”所对应的“破坏和平罪”加入了“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的修饰。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被告名單
上述28人於1946年4月29日被起訴。28人之中,大川周明因梅毒引起的精神病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永野修身與松岡洋右在判決前病死。其余25人的判決於1948年11月12日宣佈,其中松井石根雖被控甲級戰犯但最後判決是乙級戰犯,因此最後確定的侵略戰犯總共就24人,不過松井石根依然被判決了死刑。
合祀於靖国神社的甲级战犯
未能起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裁判的甲級戰犯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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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 “和平人口”英文为civilian population,系指集体的、成群的平民而言,例如一村、一镇、一种族、一部落、一政党或一宗教之全体平民成员,而非指个别的、单独的平民而言。
- 被宣告无甲級罪行「破壞和平、發動侵略戰爭」,但因有乙、丙級罪行被判絞刑。
- 死於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