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
童養媳,又作苗媳,為中國傳統的婚姻習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個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閩南語把「與童養媳結婚」一事,稱為送做堆(推薦用字:捒做堆,台羅:)[1]。有学者统计了各地关于童养媳的不同称呼,计有百余种[2]。至今可能有部分地區的年長者在童年時期有童養媳、過繼、入贅等經歷,另外因戶政紀錄可能受到歧視。西風東漸以後,男女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由,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裡被視為一種極其惡劣的陋習。
歷史
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很早的時代就有出現,有人認為《詩經·衛風·芄蘭》篇即記載著童養媳對其小夫婿之怨言。再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類似童養媳的性質。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類似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但因為這種情況是正式嫁入男家為妻,而非已訂婚但未行婚禮的未婚妻,所以不同於後世的童養媳。
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中晚至民國初年,是童養媳婚姻现象的鼎盛时期[2]。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0年實行《婚姻法》,但并未完全消灭这种习俗。到了21世纪,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乡村,多為拐賣女性,並未經女方的娘家同意[3]和重慶[4]还依然盛行。
出現原因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妾,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還有些沒有兒子富裕家庭因重男輕女,把女兒送給有超過一個兒子的貧家作童養媳,換取對方其中一個兒子為養子繼後香燈[5]。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夫妻關係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裡,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產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過根據史丹佛大學的武雅士教授(Arthur P. Wolf)對台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女孩,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
童養媳的生涯
童養媳通常到十六歲以後,就會安排日子和丈夫成婚、圓房,儀式非常簡化。民家相信婚禮若不依照禮節行事,會遭受天譴,但在送神過後,代天巡狩的天神事務繁重,不管民家雞毛蒜皮的小事。因此人們習慣在送神日後到接神日以前,便舉行簡單隆重的婚禮,稱為「送作堆」。尤其最常舉辦於除夕夜,因為除夕有祭天、祭祖,具備牲禮、糕餅,又加上圍爐、燈綵,幾乎與婚禮所為相同,可以省下一大筆婚宴開銷。
如未婚夫於成婚前就去世,或童養媳其貌不揚,或與未婚夫相處不睦,使未婚夫不願娶之者,此時婆家可能會容許該童養媳改嫁;或中止收養,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強迫童養媳改嫁自家親友子弟。更惡劣者,可能將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
童養媳的性质
童養媳婚姻多屬於買賣婚姻性质,童養媳大多来自破产边缘的小农之家,婆家多属于有稍有经济能力的小康人家,故一般童養媳地位較低,绝大多数童养媳在稍具劳动能力后,即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或农务,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封建家长制度下,女性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頗為常见[2]。
有一些較為幸運的童養媳,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甚至高等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不得溫飽的生活。不少婆家經濟能力較佳,童養媳因而過著較好的生活。也有一些童養媳,被婆家視如己出,從而婚姻幸福。
其他民族和地區的類似習俗
朝鮮半島
朝鮮古代有一種買貧家女孩回家給未成年兒子為妻、待性成熟後圓房的習俗,稱為預婦。與童養媳不同之處是她們到男家後即舉行婚禮,成為該家庭的媳婦,童養媳則只是訂婚,長大後才正式結婚。
現況
中國大陆1990年代之前童養媳現象依然很常見。在福建中南部地區(尤其是莆田[7][8] )最盛。但近些年来因年輕人崇尚自由恋爱加上法律禁止,此风俗基本上已不再出现。
1970年代臺灣轉往工業發展,經濟起飛,再加上九年義務教育逐年推行,社會風氣逐漸西化,女性漸敢於爭取自己的命運,「童養媳」基本上消失。1980年代臺灣經濟奇蹟,多數民眾經濟轉為小康,使得無力撫養女兒的情況少見。加上臺灣民主化後,政府鼓勵自由恋爱,致力保護女權,嚴禁買賣婚姻、強迫婚姻,宣導女性可自主決定配偶,也支持養女爭取自己權益,鼓勵受到不正當對待的婦女也向各地警方求助。如今「童養媳」在臺灣可說是完全消失。
相關作品
注釋与参考文献
- 徐鳳文、王昆江. . 實學社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03-08-01. ISBN 957-2072-68-4.
- 李奎原(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文史博览(理论)》 (湖南省长沙市: 文史博览(理论)杂志编辑部,主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南省委员会). 2016-05-00. CN 43-1433/K. ISSN 1672-865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6) (中文).
- 福建惊现当代“童养媳村”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2004-02-12
- 童養媳悲歌 12歲被姦14歲生女 重慶女8年4次逃走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蘋果日報 2016年5月26日
- 謝君怡. . 鏡週刊. 2020-06-12 [2021-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6).
- 台灣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 公領域. 2015 [2019年4月2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0月13日) (中文).
平埔族是典型的母系社會,子女從母居,名字亦採行連母名制。家中以女性長者為家長,家中重要家務皆由女性家長作主處理。女性更是主要的財產繼承人。
- . 今日文摘. [2014-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2).
- . 时代周报. [2014-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