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案
紐倫堡法案(德語:)是納粹德國於1935年頒佈的反猶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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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犹太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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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粹大屠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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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9月15日,有兩項法律被呈交德國國會通過,合稱《紐倫堡法案》:
- 《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 禁止「德國人」(指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統者,下同)與猶太人結婚或有婚外性行為。
- 禁止猶太家庭僱用45歲以下的德國女性為家庭傭工。
- 《帝國公民權法》
- 宣布只有德國人或有相關血統者有資格成為德國公民,褫奪「非德國人」的德國公民權。
其後的補充法令為「猶太人」一詞下定義,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四人中全部或三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在法律上即屬於猶太人。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中僅有兩個或一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屬於「混血兒」(Mischling)。
歷史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是活躍於德國的幾個小黨之一。該黨承諾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擴張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間,綱領包括公開而激進的反猶太主義等[1]。
法案规定
德语分类名称 | 意思 | 血统 | 定义 |
---|---|---|---|
Deutschblütiger | 日耳曼血统 | 德国人 |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
Deutschblütiger | 日耳曼血统 | 八分之一犹太人 | 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
Mischling zweiten Grades | 混血(第二类) | 四分之一犹太人 |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
Mischling ersten Grades | 混血(第一类) | 八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犹太人 | 只部分属于日耳曼民族;拥有帝国公民权 |
Jude | 犹太人 | 四分之三犹太人 |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
Jude | 犹太人 | 犹太人 | 属于犹太人;没有帝国公民权 |
日期 | 说明 |
---|---|
1935年9月15日 |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信仰犹太教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
1935年9月15日 | 被认定为“混血”者,如果与一个犹太人结婚会被按“犹太人”对待。他们的子女也会被按“犹太人”对待 |
1935年9月17日 |
1935年9月17日之后登记的夫妻,如果有一方是犹太人,所有子女都会被认定为“犹太人”。不过1935年9月17日之前登记的夫妻,生下的孩子还是会被认定为“混血”。 |
1936年7月31日 | 193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生母中有一方是犹太人,会被认定为“犹太人”。 |
战后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明确规定,纳粹德国时期颁布的法令为“恶法”,而恶法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因此在纽伦堡审判以及以色列对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中驳回了被告人依据“纽伦堡法案”上诉的可能性。
而在後來的《德國國籍法》(及其前身「西德國籍法」)當中,列明因此法案而被剝奪德籍人士,有權申請恢復德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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