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訴訟(英語:)是現代國家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民事诉讼與刑事訴訟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而在大陸法系國家,針對政府高權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行政訴訟制度來處理公权力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種類
訴訟各方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的開啟是自原告向法院起訴伊始,一旦法院受理訴訟,在法律上稱作「訴訟繫屬」,表示案件處於法院審理中的狀態。在進入正式审判之前,法院會先對兩造雙方爭執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整理,稱作「爭點整理程序」;再來才是正式進入審判程序,由雙方各自提出訴訟主張並行言詞辯論。待法院認為辯論告一段落後,即會擇日宣布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
由於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解決紛爭,而是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因此刑事程序的開端並非待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算,而係自偵查機關開始偵查犯罪之時即已開啟。因此,刑事訴訟程序在偵查階段並非由法院主導,也不存在兩造雙方分庭抗禮的情形,而是由國家單方面的對犯罪行為行為進行偵查;直到檢察官決定起訴,案件才會進到法院。與民事訴訟相同,刑事訴訟也有爭點整理程序與言詞辯論,不同的是多了「交互詰問」的程序,這是為了發現真實,同時也是基於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待審理結束後,法院亦將擇日宣判。
上訴程序
無論是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對於訴訟的結果都會至少有一次救濟的機會,也就是對於不服的裁判結果進行上訴[lower-alpha 1]。通常民事及刑事訴訟皆有三個審級,即第一審、第二審與最終審,並包含了法律審與事實審;而最終審的判決結果,則對當事人具有既判力,也就是受到裁判效力的羈束。
注释
- 不服判決結果可以提出「上訴」,不服裁定結果則是提出「抗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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