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茂雄性侵少年案

蔡茂雄性侵少年案,是2005年6月臺灣臺北縣(今新北市)爆發的性醜聞案件。時任民主進步黨汐止市黨部主任委員蔡茂雄被揭發曾性侵害猥褻3名12歲至15歲不等的男孩,引發社會輿論譁然。由於蔡茂雄是民進黨地方黨部幹部,犯案地點甚至就在該黨汐止市黨部內,這起事件也成為政治醜聞,影響民進黨聲譽。蔡茂雄被以《中華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趁機性交罪」等罪名起訴。歷經多年訴訟,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11年6月15日駁回蔡茂雄上訴,蔡茂雄有罪定讞,合併應執行13年有期徒刑[1]

蔡茂雄性侵少年案
持续时间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
地点 臺灣臺北縣汐止市民主進步黨汐止市黨部、金山鄉某溫泉旅館
被捕2005年6月23日
被告蔡茂雄
定罪有期徒刑13年,合併執行強制治療。
指控加重強制性交罪、趁機性交罪、對未成年人恐嚇罪、引誘少年吸食第二級毒品罪及傷害罪
受害者A少年(12歲)、B少年(12歲)、C少年(15歲)、蘇姓少女(15歲)

案情

蔡茂雄時任民主進步黨汐止市黨部(鄉鎮市區黨部自2010年6月22日起依《民主進步黨黨章》第九條規定停止運作)主任委員,負責統籌民進黨在汐止地區的組織發展,包括行政、選舉事務等,在當地頗有政治影響力。案發時蔡茂雄53歲,已婚並育有2個已成年的女兒。[2]蔡茂雄過去就曾因強暴男童被起訴,只是當時《中華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還不是非告訴乃論;蔡茂雄與受害男童家長私下和解後,受害男童家長撤回告訴,法院也判他無罪。[3]

本案被害者A、B、C都是逃家少年,就讀於臺北縣某國民中學[4]根據《聯合報》報導,受害最深的A少年於2004年7月剛從國民小學畢業時,在汐止市某便利商店被蔡茂雄搭訕[4]隔日,蔡茂雄開車載A少年到金山鄉(今金山區)泡溫泉,並在旅館對A少年肛交。A少年出身於單親家庭,因為不滿父親的管教方式而逃家;蔡茂雄便將他留宿於民進黨汐止市黨部2樓,每隔2、3天便對A少年肛交一次,有時更將跳蛋塞入A少年肛門取樂,並採摘汐止市黨部所種植的蘆薈作為潤滑劑使用。[4][5]

其後,蔡茂雄經A少年介紹,認識與A少年同齡(12歲)的B少年及年紀較長的C少年(15歲)。[6]2004年9月某日,蔡茂雄讓A、B少年一同留宿民進黨汐止市黨部,灌醉B少年後,脫掉B少年和自己的衣物,用自己的陰莖摩蹭B少年臀部猥褻得逞。接著,蔡茂雄邀請A、B、C三名少年留宿民進黨汐止市黨部,趁C少年熟睡的時候脫掉他的衣物,用猥褻B少年的方式猥褻C少年得逞。[6]無論A、B、C少年,都是在明確拒絕、未表示意願或無法表示意願的情況下,被蔡茂雄性侵害或猥褻得逞。[6]

除了強暴、猥褻少年外,蔡茂雄還誘拐A少年吸食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無論持有或吸食都有罪;而為了讓A少年每次性交時不會反抗,蔡茂雄還會以肢體暴力強迫A少年服從。[6]之後,A少年把蔡茂雄提供毒品、施加肢體暴力的部分告訴朋友蘇姓少女(15歲);蘇姓少女便找蔡茂雄理論,卻遭蔡茂雄打傷臉部。[6]此外,在強暴、猥褻、毆打3名少年的過程中,蔡茂雄都會拍攝他們的裸照,存放在民進黨提供給他的辦公室電腦裡,成為日後檢察官起訴的證據。[6]

輿論反應

2005年6月24日,臺灣主要報紙《自由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中國時報》、《中央日報》和《中華日報》以頭版報導方式揭露蔡茂雄性侵少年案,引起輿論譁然。案件之所以爆發,是因為蔡茂雄固定給予A少年每日新臺幣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零用錢,作為A少年的生活費和封口費;而A少年的父親偶然發現兒子購物時出手闊綽,追問之下,才發現蔡茂雄的行徑,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7]檢察官於是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調查,並傳喚B、C少年訊問案情,確認A少年所述無誤且B、C少年也曾受害後,於同年6月23日在蔡茂雄的住處將他拘提到案。[7]

因蔡茂雄為地方重要政治人物,身分敏感,新聞媒體立刻在隔日(6月24日)大篇幅報導本案,並採訪各界人士發表評論。《中國時報》援引匿名地方人士評論指出,蔡茂雄的孌童癖在當地早有傳聞;[8]該名地方人士曾在某個晚上到民進黨汐止市黨部找蔡茂雄,卻撞見蔡茂雄與一名男孩只穿內褲坐在辦公室裡。[8]《聯合晚報》則報導,蔡茂雄的鄰居也指控,蔡茂雄猥褻他的孫子,並企圖用錢誘拐男孩。[9]《中央日報》則指出,蔡茂雄曾多次恐嚇A少年與其父親,說他「在地方上黑白兩道都很熟」,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還找人跟蹤A少年上學,讓A少年心生恐懼。[10]

除此之外,《蘋果日報》引述地方人士言論指控,蔡茂雄1991年時曾在五堵地區開設電動玩具店,吸引許多少年、男童前往;蔡茂雄便將安非他命研磨成粉末,放在空調通風口處,待室內少年、男童意識不清後,帶到其他房間性侵害。[11]針對上述指控,蔡茂雄全盤否認,其委任律師更要求檢察官對A、B、C少年測謊。[11]

影響

由於蔡茂雄利用其政治身分、在民進黨汐止市黨部辦公室內性侵未成年少年,輿論矛頭均指向民進黨,要求該黨出面負責。當時為執政黨的民進黨先是在案件爆發當日(6月24日)表示,若蔡茂雄被移送法辦,就會立刻開除他的黨籍[12];隔日(6月25日),民進黨再表示,臺北縣黨部已召開評議委員會,全體無異議通過開除蔡茂雄黨籍。[10]時任民進黨秘書長李逸洋則向媒體承諾,中央黨部將修改黨務人員選舉辦法,制定排黑條款,有重大前科者一律不得擔任重要黨職幹部。[13]就連時任總統府秘書長民進黨黨主席蘇貞昌也批評,蔡茂雄是「害群之馬」,嚴重影響該黨聲譽,衝擊2005年臺北縣縣長選舉選情。[14]

2005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中華民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趁機性交罪、對未成年人恐嚇罪、引誘少年吸食第二級毒品罪及傷害罪等罪名,對蔡茂雄提起公訴;2007年2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蔡茂雄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入監前還得做強制治療及毒品勒戒。[6]針對刑責最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趁機性交罪,蔡茂雄提起上訴,主張A少年說謊、證人證詞不可信等;2011年6月15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蔡茂雄上訴,蔡茂雄有罪定讞,合併應執行13年有期徒刑。[1]

參考文獻

  1. 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沈揚仁、林立華. . 臺北市: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2011-06-15 (中文(臺灣)).
  2. 黃敦硯. . 《自由時報》 (臺北: 自由時報). 2005-06-24 [2018-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7) (中文(臺灣)).
  3. 莊榮宏、胡守得、陳恩惠. . 《自由時報》 (臺北: 自由時報). 2005-06-24 [2018-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7) (中文(臺灣)).
  4. 陳一雄、劉峻谷. . 《聯合報》 (臺北: 聯合報系). 2005-06-24 (中文(臺灣)).
  5. 林君宜. . 《中央日報》 (臺北: 中央日報社). 2005-06-25 (中文(臺灣)).
  6. 蔡明宏、莊明達、周明鴻. . 臺北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07-02-14 (中文(臺灣)).
  7. 蕭承訓、陳佳鑫. . 《中國時報》 (臺北: 中國時報社). 2005-06-24 (中文(臺灣)).
  8. 孫廷龍、許俊偉. . 《中國時報》 (臺北: 中國時報社). 2005-06-24 (中文(臺灣)).
  9. 陳珮琦. . 《聯合晚報》 (臺北: 聯合報系). 2005-06-25 (中文(臺灣)).
  10. 王鵬捷、林君宜、李効儒、周子琦. . 《中央日報》 (臺北: 中央日報社). 2005-06-25 (中文(臺灣)).
  11. 黃泊川、廖炳棋. . 《蘋果日報》 (臺北: 壹傳媒). 2005-07-11 [2018-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7) (中文(臺灣)).
  12. 林晨柏、孫廷龍、許俊偉. . 《中國時報》 (臺北: 中國時報社). 2005-06-24 (中文(臺灣)).
  13. 林君宜. . 《中央日報》 (臺北: 中央日報社). 2005-06-25 (中文(臺灣)).
  14. 黃雅詩. . 《聯合報》 (臺北: 聯合報系). 2005-06-26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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