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是中華民国三年(1914年)5月1日由大总统袁世凯颁布的憲法,取代南京臨時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中國國民黨也稱之為“袁记约法”。此约法在民国五年袁世凯成立中华帝国时廢除,之后未再恢复。
中華民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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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背景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當時中華民國的憲制性文件,也是孫中山希望保護新生共和政權的工具。[1]在國會迫於形勢選舉袁世凱為中華民國第一任正式大總统後,袁世凱多次希望國會制定新憲制以代替原来的《臨時約法》,但是都被國會内的國民黨議員阻止。後因宋教仁案、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違法善後大借款、無故罷免三位國民黨籍都督與阻擋召開臨時法庭,引發二次革命。其后,袁世凱藉以與國民黨有關,同年11月爲擴大個人權力,排除國會的牽制,下令解散國民黨,并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國民黨籍議員占多數的國會因法定人數不足而無法正常進行,袁世凱組建臨時的政治會議作爲替代機構。政治會議自民國二年(1913年)12月集會,到民國三年(1914年)5月參政院成立時結束。此段时期,袁世凯咨詢修改臨時約法。由此政治會議議定《約法會議組織條例》,成立約法會議。民國三年(1914年)3月, 約法會議開會,袁世凱提出增修臨時約法內容[2]。修改共七項,全部都是擴大自身權力内容。随后,约法会议根据袁世凱的意见,通过《中華民國約法》,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即所谓“新約法”。
袁世凯建立中華帝國失败后不久去世,副总统黎元洪根据民国二年(1913年)的大总统选举法,就任大总统。民国五年(1916年)6月,黎元洪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和民国二年的大总统选举法。此后,《中华民国约法》即已作废。
内容
《中华民国约法》共10章68条,變内閣制爲總統制:
- 外交大权归诸总统,宣战媾和缔约不必经由参政院。
- 不實行兩院制,議院成立選舉方法未有説明。
- 不實行国務委員由兩院選出,僅總統任命。
- 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及外交大使,不必经由参政院。
- 總統宣布戒嚴,不必經由參政院。
- 采用总统制,取代临时约法之内阁制。
- 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国的約法会议制定,总统公布。
- 总统任期及選出方法沒有限制。
立法权归诸新成立之“立法院”,其不具备监察权。行政权则另设诸“参政院”为总统咨询机关。参政院及立法院的组织,须有约法会议议决。后约法会议通过参政院和立法院组织法,规定参政院参政纯由总统委任。而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权资格同样严酷。而仅隔数日,袁世凯公布总统令,以参政院取代立法院职权,所以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参政院后又公布《大总统选举法》,对总统的产生和任期没有明确规定。大总统选举之前,参政院参政(总统任命)如果认为政治上有必要,则决议大总统连任。总统继任人由前总统推荐于总统选举会[3]。12月29日,又公布《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将来正式宪法应当由参政院推定起草员10人起草,草案交由“国民会议”复决。而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