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2]。
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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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
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设定
- 质押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善意取得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债权人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可类推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所有时,取得动产的质权。
权利质权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一)汇票、支票、本票;
- (二)债券、存款单;
- (三)仓单、提单;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六)应收账款;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留置权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参考来源
- 邹瑜.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12.
- . www.gov.cn. [2018-0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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