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德語:)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杀人的犯罪意圖或故意情形下,因疏於注意或僥倖心理,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結果,在法律上的精確名稱為「過失致死」,但常被以過失殺人誤稱。
定義
因果關係
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直接、典型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死亡結果
指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需要釐清的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外力介入或其他原因最終未發生死亡結果,刑法學上稱為「未遂」,但過失犯本質上為有一定犯罪結果發生的結果犯,因此如果沒有死亡結果發生也就沒有過失致死可言,只能論以過失傷害,不存在「過失致死的未遂犯」。
與誤殺的區別
普通法的犯罪成立是以「犯行」加上「过错」為基礎,而刑事過失()則是最低度過錯型態,指行為人出於粗心大意而產生犯罪结果,但事前並不知道可能對他人產生嚴重傷害;此與大陸法系的「過失」()並非相同意涵,因為大陸法系刑法中的過失包括「有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而普通法中的刑事過失並不含括全部的有認識過失情形。
因此,在普通法中若是出於刑事過失而杀人,在類別上應屬於非自願誤殺()。不過,各地法律規定不同,「過失殺人」()也有可能是出於魯莽()。在法律上,「過失殺人」一詞嚴格來說是指是普通法上的「」罪行,「過失致死」才是大陸法系中所指的過失犯罪。
各國規定
著名案件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2005年1月,台北市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案,四歲的邱小妹重傷被送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值班醫生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加護病房滿床,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其他台北市境內醫院也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而後邱小妹被送到約兩小時車程(約170公里)外的台中治療,最後因救援延誤重傷死亡。
該案偵查之事實為,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邱小妹非緊急手術,但手術後病人需要移送加護病房,故林致男與劉奇樺應先聯絡有關手術醫生,將手術延期,讓因為手術而預留的床位可以照顧命危的邱小妹。兩人被控過失致死罪,但法庭認為「當時滿床且設備不足」,不應「把醫德和刑責混為一談」[3]。兩人因為其他罪名而被判刑,而家庭暴力元兇(邱小妹的父親)亦被判刑。
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2006年增訂公布第1之1條,將既有罰金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的新臺幣元,所以原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原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異動條文
- . [200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 . [2008-08-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