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之治
開皇之治
吏制改革
1、中央: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代周之后,废除了北周的六官,综合汉魏官制,在中央设:
- 三師:
- 三公:
- 五省:
三师、三公,品位崇尊,却并不主事,三省中的内史、门下、尚书及六部,处理全国军政大事,这就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的长官:内史省之内史令二人,门下省之纳言二人,尚书省之尚书令一人、左、右仆射各一人,均执宰相之职。内史省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职掌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是行政机关,“事无不总”,重在执行,下辖六部处理日常政务。
六部长官为尚书。
2、地方:州县制
在地方吏治上,隋文帝撤销了郡一级建制,改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并合并了一些州县,裁减冗员,消除了过去权力层叠、机构过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节省了开支。
地方官员的任命也作了改革: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员均由吏部任免,每年进行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不许用当地人,必须用外地人,从而防止了地方豪强地主垄断政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实行科举制度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了以前选官用的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录用为官。隋炀帝时,又创立了进士等科。这是科举制度的开始。“科举”即分科举士之意。
科举制度顺应了历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的要求,缓和了他们和朝延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
改革府兵制度
开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对原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是当时的职业军人,兵士都由军府统领,并不列入各州县户籍,其家属也随营居住,居不定所。改革后,军人除仍保留原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同时与其家属一起编入各州民户,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平时从事生产;并按规定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执行其它任务。
编制《开皇律》
北周时的律法有时鬆,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开皇元年(581年)命高熲等人在北齐北周旧律的基础上更定法律,在开皇三年(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这就是《开皇律》。《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简化了律文,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實行均田制
人人皆有田地耕種,男丁100畝,女子40畝。其中男子會獲得20畝永業田和80畝露田。死后要歸還八成的土地,兩成留給家人。
与唐初人口比较
隋文帝楊堅提倡節儉,節省政府內不少開支、廢除了不必要的雜稅並設置穀倉儲存食糧。
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年)户口三百五十九万九千户,到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年),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有口四千六百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當時隋王朝已灭亡20年,监察御史马周对唐太宗说:“隋家储洛口,而李密因之;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戶口二百一十九萬,唐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有户三百零四万,到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戶口才有三百八十萬,還不到隋朝極盛時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的隋朝的富庶与强盛。
值得注意的是,历史上所有改朝换代的人口降率(一般在70%左右)及随后的增长率都相当不准确。
《剑桥中国隋唐史》指出唐初隋朝的国库和仓储本来几乎空无所有,后来由于唐高祖喜欢大赏他的支持者而弄得更加空虚。[1]唐高祖入西京长安后,要赏赐义师,府库一点都拿不出东西,遂按照刘世龙的建议靠砍伐长安城中六坊和苑中的树木为柴,用来换取几十万匹布帛才足够。[2]而唐初也规定粮食储存年份必须“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3]
注释
- 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589-90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ISBN 9787500405610。
- 渊倾府库以赐勋人,国用不足,右光禄大夫刘世龙献策,以为“今义师数万,并在京师,樵苏贵而布帛贱;请伐六街及苑中树为樵,以易布帛,可得数十万匹。”渊从之。《资治通鉴·卷184》
- 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于令。《新唐书·卷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