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

中國國民黨籍政治人物蔡正元,在擔任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第8屆立法委員期間,被該選區選民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程序提出罷免。投票於2015年2月14日進行,總投票人數為79,303人,最終結果為同意票76,737票,不同意票2196票,無效票370票,投票率為24.98%,由於有效同意票數未達臺北市第四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158,717),因此罷免失敗,蔡正元續任立法委員,且不得再於剩餘任期內對其罷免[1]

第八屆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蔡正元罷免案
2015年2月14日

投票制度投票人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即罷免通過
結果否決(投票率未達門檻)
结果
票數  %
同意 76,737 97.22%
不同意 2,196 2.78%
有效票 78,933 99.53%
無效或空白票 370 0.47%
總票數 79,303 100.00%
已登記選民/投票率 317,434 24.98%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580票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580票

規則

依照當時《選舉罷免法》,罷免投票的通過門檻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條件[2]

  1. 參與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即投票率達50%以上。
  2. 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過半數規則

罷免案日程

選務工作日程[3]
辦理日期工作項目
2015年1月19日罷免案成立宣告。
2015年1月25日投票人名冊編造。
2015年1月29日前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
2015年2月3日前發布罷免公告。
2015年2月10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人數。
2015年2月14日投票、開票。
2015年2月16日前罷免結果審查。
2015年2月16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理由與答辯

罷免理由書

沈慧娥、趙尹旋及鍾春德等人提出之罷免理由書列出罷免理由綱要如下:[4]

  1. 投票只看黨意,沒有民意
  2. 無視民意,無視兩岸服貿協議漏洞,強力公開支持
  3. 無視警方違法施暴,力挺國家暴力
  4. 力挺媒體壟斷,並企圖以政治手段打壓公共言論空間
  5. 對新移民充滿種族歧視,任意貼上黑標籤
  6. 無視負面成本,推動台灣本島開放設置賭場
  7. 引擎蓋載人兜風,事後追究被害人
  8. 逼迫業者「登陸」前需宣傳ECFA
  9. 出席率與質詢率吊車尾,低於偏遠地區立委

罷免答辯書

蔡正元提出之答辯書綱要如下:[4]

  1. 描述立法院像妥協交換的「菜市場」有何不對?
  2. 黨意、民意都應受到專業思考的檢視!
  3. 台灣經濟豈可邊緣化?
  4. 國家要前進,更須有堅定的法治!
  5. 黃國昌立場偏頗,豈可不受監督?
  6. 變造紀錄,誣指歧視新移民,其心可誅!
  7. 主張引進新加坡式國際觀光賭場,也是罷免罪狀?
  8. 暴民的挾制行為,豈可美化?
  9. 林榮三左手批ECFA,右手賺人民幣,豈可接受?
  10. 扭曲出席率資料,比秦檜還可惡!

連署結果

% 占選舉人數%
選舉人數 299,527 100.00
第二階段罷免連署門檻人數 38,939 13.00
合格數 49,949 83.40 16.68
不合格數 9,943 16.60 3.32
總連署人數 59,892 100.00 20.00
結果 通過[5]

投票結果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580票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未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140票
  投票率達50%,差距 > 580票
% 占選舉人數%
同意票數 76,737 97.22 24.17
不同意票數 2,196 2.78 0.69
有效票數 78,933 99.53 24.87
無效票數 370 0.47 0.12
總投票數 79,303 100.00 24.98
門檻票數 158,717 50.00
選舉人數 317,434 100.00
結果 否決(投票率未達門檻)[6]

選舉區內行政區投票結果

2015年臺北市第四選舉區立法委員罷免投票選舉各行政區投票結果
行政區 選舉人數 總投票數 投票率(%) 與選舉人數50%差距 同意票數 占有效票數% 不同意票數 占有效票數% 有效票數 無效票數
內湖區 221,610 56,432 23.87 -54,373 54,764 96.60 1,420 3.41 56,184 248
南港區 95,824 22,871 25.46 -25,041 21,973 97.47 776 2.53 22,749 122
得票數據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佈為準。

後續效應

  • 2016年11月29日,修正罷免條文。刪除罷免活動不得宣傳外,罷免提出門檻由總選舉人總數2%降至1%,連署門檻由總投票人數13%,下修至10%,罷免通過門檻由投票率二分之一、同意票過半,改為同意票大於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7][8]割闌尾計畫陳其邁黃國昌稱此為全民的勝利,李鴻鈞稱此絕對符合民意[9][10]

參見

参考文獻

  1. 黃麗芸. . 中央通訊社. 2015-02-14 [2015-02-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6) (中文(繁體)).
  2.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21) (中文(繁體)).
  3. .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6-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繁體)).
  4. .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5-02-02 [2019-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2月29日) (中文(繁體)).
  5. 林雨佑. . Newtalk新聞. 2015-01-19 [2022-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0) (中文(繁體)).
  6. 李欣芳; 蔡亞樺; 郭逸. . 自由時報. 2015-02-15 [2022-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0) (中文(繁體)).
  7. 蕭婷方. . 自由時報. 2016-11-29 [2017-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2) (中文(繁體)).
  8. 周毓翔. . 中國時報. 2016-11-30 [2022-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10) (中文(繁體)).
  9. 蘇芳禾.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6-11-30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7) (中文(臺灣)).
  10. 羊正鈺.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2016-11-29 [2021-10-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3) (中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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