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佛教)
法(梵語:,,巴利語:,),音譯為曇無、曇摩、曇(省稱)、達磨、達摩、䭾摩[1],意為軌持[2]、可軌[3]、軌則[4]、自性[5]等。佛教把世間所有事物和現象所遵循的軌則,稱爲「世間法」,與之相對的是超出世間、無煩惱染著的「出世間法」。依照因緣而出現、變化及消失的是「有為法」,與之相對的是「無為法」。諸漏(煩惱)隨順增長,繫縛眾生於世間的是「有漏法」,與之相對的是「無漏法」。所有法的集合為「一切法」。作為佛教法寶的正法,則按教、理、行、果加以區分,教即經教,理即義理,行即修行,果即果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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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法」源自古印度哲學,《俱舍論》釋為「能持自相」(又作「自性」、「自體」,此脈絡中的「自相」等同於「自性」、「自體」[6][5]),例如色法以「變壞」、「質礙」為性,能保持這樣的性質,故名為色法。
《成唯識論》釋「法」為「軌持」,其註釋解作:「軌」為「軌範」、「軌則」,可生「物解」(軌生物解、軌生他解),「持」為任持自性(或作住持自性),意思是由保持一定的體性(任持自性),顯現出事物與事物的差別,引發對事物的認識,了了分明,不會錯認(軌生物解)[7][6]。
另一種解釋,將「軌範」、「軌則」解釋為:心可依循的模範、準則,這個模範、準則或指為佛陀所說之佛理、教法[8],或指為辨彰行法之儀(辨別明白包含律儀在內的修行儀則、軌式。)[9]。
《大乘義章》卷11將「法」區別為五種:一、教法,三藏十二部經。二、世諦(世俗諦)自體。三、真諦(勝義諦)自體。四、因行(因位之修行)自體及因中起行之軌,如六度、三十七道品等。五、果德(果位之功德)自體。卷10分五種:教法、世諦和真諦併為理法、因行易名助道法、果德分作涅槃法和化用法。卷9分三種:教法、理法、行法,果德併入行法。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6區別「法」為四種:一、教,音聲、名、句、文身。二、理,二諦、四諦等理。三、行,三乘因位聖者所起自他二利諸行。四、果,三乘無學斷煩惱、所知二障所得二種轉依果。
若按《大明三藏法數》的簡要解釋,教即經教,理即性理,行即行業,果即果位。
據《佛法僧義廣論》,《俱舍論》的「教法」、「證法」可開展為「教、理、行、果」四種差別。教法的教典中,即包含理法;從理起行,乃可證得諸法實相,所以證法含攝了行法、果法。
「法」其他的用法,還有:
語源
法的梵文字根來自dha-,意思為持、保持、任持不失,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發展》說:「法——達磨dharma,是眾生的歸依處,是佛引導人類趣向的理想與目標。自覺自證的內容,不是一般所能說明的、思辯的,而要從實行中去體現的。為了化導眾生,不能沒有名字,釋尊就用印度固有的術語──達磨來代表。」
参见
- 法 (印度哲学)
- 正法 (佛教)
- 二諦
- 自性、法性
- 法相(自相、共相)
- 五位七十五法、五位百法
註釋
- 《大智度論》:“若聞䭾(馱)字,即知一切法中法性不可得
- 《成唯識論》:「法謂軌持」
- 智顗《法界次第初門》:「達磨,秦言法。法可軌」
- 智顗《妙法蓮華經文句》:「法者軌則也,師者訓匠也,法雖可軌,體不自弘,通之在人」
- 《金剛仙論》:「法」者,以軌則為能。又法名自體不失己相。
- 陳一標. (PDF).
- 窺基《成唯識論述記》:「軌謂軌範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
崇俊《法華經玄贊決擇記》:「法有二義,一者、任持,二者、謂軌則。任持不捨自性,軌則可生物解。故《唯識》『法謂軌持』。軌謂軌則,持謂任持。」
慧沼《成唯識論了義燈》:「此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物解者,隨增名軌。不為屈曲表彰,但直生解,即名為持。」
太虛《佛法僧義廣論》:「無論何物,以能保持牠自己獨立的體性,才成為此物。譬如這個白色,在白的本身上牠能保持其白的自性,且能令一切有情都了解牠是白色,使他人了了分明不會錯認為是其他的顏色。因白就是任持自性軌生他解的法,所以白色便令人絲毫不差的覺了其為白色。」
印順《辨法法性論講記》:「法,凡是有一種特性,能使我們了解是什麼的,叫做法。如《成唯識論》說:『法謂軌持(能持自性,軌生他解)。』就是有他的特性,使我們依之而有特殊的認識,不會與其他混亂。世間現象界的一切都如此,所以一般生死界中所有的一切,都名為法。」 - 見吉藏《中觀論疏》:「若隨義用有三種法:一者、軌則名法,即是佛理、教法。二者、自體名法,亦得通理、教,謂色、心等。」或智顗《法界次第初門》:「二、歸依法:達磨,秦言法。法可軌,大聖所說,若教若理,可為心軌,故言法也。」或窺基《妙法蓮華經玄贊》:「釋名者,可軌、可持名之為法,可習、可範目之為師。此教可軌、此理可持雙名為法,此法可習名為法師。故《涅槃》:「諸佛所師,所謂法也」,《遺教經》言:「波羅提木叉是汝大師」。」
- 見慧遠《大乘義章》:「一、自體名法,如《成實》說所謂一切善惡無記、三聚法等。二、軌則名法,辨彰行儀,能為心軌,故名為法。今三寶中所論法者,軌則名法。」(《大乘義章》:「慧依法成,法有三種:一、教,二、義,三者、行法。三藏言教是其教法,三諦之理是其義法,三乘行儀是其行法。於中別分,依教起聞,依義入思,依行起修。……一、「化教」所說,名修多羅。「行教」所說,名曰毘尼。汎宣理事因果是非,是「化教」也。辨彰行儀,是「行教」也。……言「行」、「教」者,三藏言「教」,以為世諦,三十七品(言「行」),說為真諦。故《雜心》:經律阿毘曇是名俗正法,三十七覺品是名第一義。……初之二力,是教化力。後之八力,是教授力。汎宣因果,教示眾生,令生信解,名教化力。辨彰行儀,指心曲授,令起行修,名教授力。)
- 郭瓊瑤. (PDF). 揭諦. 2010.
- . 佛光大辭典.
- . [2021-05-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6).
- Hiltebeitel, Alf.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2011: 36–37 [2021-05-26]. ISBN 978-0-19-539423-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31)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