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行使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构成。由于香港、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存在独立的司法機關终审权,此体制只适用于中国内地。在党领导一切的思想下,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委员会主管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事实上受其指导[1]。
政法机关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审判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可分为专门人民法院和普通法院。不单独设立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分为: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设立常设派出机构巡回法庭管辖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 地方人民法院分为三级: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战区级、正军级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二级)、海事法院(不分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以下审判组织:
- 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 审判委员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从中央到县级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施对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各级法院依此设立了党委,根据《党章》的规定,服从同级政法委、党委及上级党委的领导。
法官是国家审判人员,由选举制和委任制相结合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其他的审判人员采取委任制。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分为12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他依次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没有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官资格者,不得出任法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部分审判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3]。
检察机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独占行使公诉权、同时行使批准逮捕权、逮捕权、抗诉权、对涉及贪污、玩忽职守、侵犯人民选举等特定犯罪有自行侦查权。
检察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级检察院双重领导。尽管《宪法》并未明确表述检察院是否属于司法机关,但中国历来都将检察院视为与法院并立的、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对照设立,除直辖市内对照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的称××直辖市第×分院之外,各级均称人民检察院。同时也设立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按兵团、师、团设立检察院。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中国内地的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准司法职能。
公安机关同时也负责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登记、口岸边防管理、等其他事务。
现在中国内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机关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由国家安全部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厅、局组成,原来是公安机关的一部分,但是业务上比较独立。负责反间谍和重点场所的保卫事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其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警察权力,必要时可以凭《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证》调动其他警察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协同执行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从革命时期的行政机构发展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可分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司法厅,直辖市司法局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市、地区(盟)、自治州司法局是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县、县级市、市辖区司法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的基层司法行政机构。
机构设置
以地市司法局为例,一般设有:
- 内设机构
- 办公室
- 政治部
- 纪检监察室
- 基层工作科(兼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办公室)
- 法制宣传教育(普法)科
- 计财装备科
- 法制法规科
- 强制戒毒科
- 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 司法考试中心
- 司法鉴定中心
- 法律援助中心(“148”法律服务专线)
- 公证服务管理中心
- 律师管理中心
- 下属分局、司法所
监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人事制度
法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五条,法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法官;
- 大法官:一级、二级;
- 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法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法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法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法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法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法官;
- 科员:四级、五级法官。
检察官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六条,检察官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
- 首席大检察官;
- 大检察官:一级、二级;
- 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 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官单独职务序列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对应关系如下:
- 省部级副职:二级大检察官;
- 厅局级正职:一级高级检察官;
- 厅局级副职:二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正职:三级高级检察官;
- 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检察官;
- 乡科级正职:一级检察官;
- 乡科级副职:二级、三级检察官;
- 科员:四级、五级检察官。
参考文献
引用
来源
- 书籍
- 范愉:《司法制度概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 熊先觉:《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参见
- 政法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