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最高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徽

主要领导
院长 张 军 首席大法官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邓修明 一级大法官
副院长(6) 陶凯元 二级大法官
杨万明 二级大法官
杨临萍 二级大法官
贺小荣 二级大法官
沈 亮 二级大法官
李 勇 二级大法官
政治部主任 李成林
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荣顺 二级副总监察官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2) 刘贵祥 二级大法官
王淑梅 二级大法官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行政级别 副国级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组织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000000000116154在维基数据编辑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高法院纪检监察组
联络方式
办公一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邮政编码 100745
 電話號碼 总机:+86 (0)10 67550114
举报:+86 (0)10 67556131
办公二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邮政编码 100062
办公三区
 实际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地区红寺村40号
 邮政编码 100164
對外官網 www.court.gov.cn
影像资料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正门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及管理、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1]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1952年至1954年,基于大行政区区划,设有六个分院——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是为各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2]

1954年9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1956年4月至6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军事法庭,在辽宁沈阳和山西太原开庭,审判45名侵华日军战犯。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派出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依法审理西藏地区刑事、民商事案件,最高法西藏分院后于1965年撤销并改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0年9月29日至1981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设立特别法庭,在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1号开庭,审判该案主犯。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加强并完善了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调整规范了党务、政工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新设了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实现了立审、审执、审监三个分离[3]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第一、二巡回法庭。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四、五、六巡回法庭[4]。至此,全国除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以外,均被最高法巡回法庭巡回区覆盖,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审理特定案件。

2018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西安市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二国际商事法庭[5]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承担下列职责[6]

  1.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 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4.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5. 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6. 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 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8. 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9.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10. 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1.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2. 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3. 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4.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5. 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16. 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7. 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8. 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19.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20. 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21. 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为正司局级。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下列机构:

业务决策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咨询议事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

内设机构

  • 办公厅(新闻局)
  • 政治部(副部级)
  • 立案庭
  • 刑事审判第一庭
  • 刑事审判第二庭
  • 刑事审判第三庭
  • 刑事审判第四庭
  • 刑事审判第五庭
  • 民事审判第一庭
  • 民事审判第二庭
  • 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 民事审判第四庭
  • 环境资源审判庭
  • 行政审判庭
  • 审判监督庭
  • 执行局(执行指挥办公室)
  • 研究室
  • 督察局
  • 国际合作局
  •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 审判管理办公室
  •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 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 机关党委
  • 离退休干部局

巡回法庭

国际商事法庭

知识产权法庭

  • 知识产权法庭

直属事业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直属企业单位

  • 人民法院出版集团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招待所

历任领导

规章制度

审判解释

审判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中国内地的司法解释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权进行“立法解释”。

职务序列

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络电视台、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网站,对社会公开全国人民法院审判与司法执行相关信息。

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院公报和网站公开了一系列的指导案例,这个制度的目的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21批共112个指导案例。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应每日升挂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应当悬挂国徽;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应当刻有国徽图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封面应当印有国徽图案。
  2. 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湖南省等中南四省区。
  3. 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东北三省。
  4. 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等华东五省市。
  5. 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省山西省安徽省湖北省等中部四省。
  6. 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西南五省区市。
  7. 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西北五省区。
  8. 驻深圳市。
  9. 驻西安市。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1).
  2. . 中国法院网,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10-22 [2021-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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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59年4月28日《人民日报》第1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四号,1965年1月4日《人民日报》第1版
  12. 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1975年1月21日《人民日报》第2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78年3月6日《人民日报》第2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1983年6月21日《人民日报》第1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六号,1988年4月10日《人民日报》第1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3年3月29日《人民日报》第1版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1998年3月18日《人民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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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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