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
國籍(英語:)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各國將國籍作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1]
個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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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類別 |
社會政治學 |
取得國籍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
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喪失國籍
國籍的喪失分為自願和非自願:
自願退出國籍
自願退出國籍是指退出本國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
- 原因
- 選擇他國國籍:因為某些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要求申請他國國籍者,必須放棄原本國籍。
-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另一國法律規定,不因同本國人結婚,而取得本國國籍。
強制退出國籍
強制退出國籍,就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喪失國籍。
- 原因
- 剝奪:因為政治原因或其它原因,而被剝奪國籍。
- 戰爭:某國政權的滅亡後,又沒有新的政權取代,這段期间無政府狀態會造成無國籍。
- 出生:無國籍人在採用血統國家所生的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国家的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收养,视作无国籍。
多重國籍
多重國籍,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國國籍或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多重国籍(不包括特別行政区)。
無國籍
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沒有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自然人以外的国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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