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宪法
在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国虽然有官修笼统性国家律法法典的传统(如大明律),但从未有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而当今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后修正)。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國家憲法
中華民國憲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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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之憲法為1946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及2005年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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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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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草) | |
中華民國約法 (民三約法、袁記約法) | |
中華帝國憲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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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六憲草)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八憲草、安福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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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國憲法案、段記憲草) | |
訓政綱領 | |
中華民國約法草案 (太原約法) |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五五憲草) |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 (期成憲草) | |
和平建国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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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正案草案 (政協憲草) | |
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辛亥革命
中国地方宪法 | |||||||||
辛亥革命 | |||||||||
鄂州约法 | |||||||||
广西约法 | |||||||||
江苏约法 | |||||||||
浙江约法 | |||||||||
江西约法草案 | |||||||||
贵州宪法大纲 | |||||||||
蜀军政府政纲 | |||||||||
联省自治 | |||||||||
湖南省宪法 | |||||||||
九九宪法 | 三色宪法 | 浙江省自治法 |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
福建省宪法 |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江苏省制草案 |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地區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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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 | 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 | 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 | 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 | 简称“鄂州约法”。该约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19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发布了《关于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公布了该约法草案,并称“此项草案,现定于半月后即行议决执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报》逐日刊登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3] | ||
廣西 | 广西临时约法 | 广西省议会 | 广西省议会 | 1911年11月17日[4] | 广西军政府 | 简称“广西约法”。《广西临时约法》后公布于《广西公报》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页 | ||
江蘇 | 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1月21日 | 江苏临时议会 | 1911年12月7日 | 江苏都督程德全 | 简称“江苏约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于《民立报》。[5] | |
浙江 | 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 | 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 | 浙江临时议会 | 1912年1月22日 | 浙江军政府 | 简称“浙江约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临时议会通过《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报》刊登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5] 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在《浙江军政府公报》创刊号上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6] | ||
江西 | 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 | 江西省参事厅 | 1912年1月24日 | 江西都督马毓宝 | 简称“江西约法”[5][7] | |||
貴州 | 贵州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 | 贵州立法院 | —— | —— | 1911年12月25日 | 1911年12月25日,《贵州公报》公布《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以征求全省国民意见,再行修改。但后来因政变而未能据此制定宪法草案。[5] | |
四川 | 蜀军政府政纲 | 1912年1月18日 | 蜀军政府 | 1912年1月18日公布于《广益丛报》[8] |
聯省自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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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聯省自治」。
地區 |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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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湖南省宪法 | 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 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总投票) | 1922年1月1日 | 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 | 1921年4月21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公布《湖南省宪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通过该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通过。 | |
浙江 | 浙江省宪法 | 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 | 浙江省宪起草委员会 | 1921年9月7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1921年9月9日 | 浙江省宪法会议 | 简称“九九宪法”。1921年10月第三届浙江省议会正式开会时,多数议员以该宪法未经全民投票表决为由,议决仅将其列为浙江省宪法草案之一,供进一步审查。[9][10][11] |
浙江省宪法草案 | 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 浙江省宪法审查会审查 | —— | —— | —— | —— | 简称“三色宪法草案”,因草案分红、黄、白三色而得名[9][10][11] | |
浙江省自治法 | 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6年1月1日 |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 | 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的施行法及各种附属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自行公布该法,并要求省议会通过议案敦促施行该法。后该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9][10][11] | |
四川 | 四川省宪法草案 | 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 四川省宪起草委员会 | —— | —— | —— | —— | |
廣東 | 广东省宪法草案 | 广东省议会 | 1921年12月19日 | 广东省议会 | —— | —— | ||
福建 | 福建省宪法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13日 | 福建省议会 | 1925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电复:“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福建军务督办周荫人、福建省长萨镇冰遂宣告:“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12] | |||
河南 | 河南省宪法草案 | |||||||
江蘇 | 江苏省制草案 | 1921年 | 部分江苏省议会议员拟定,未经省议会审查 | |||||
雲南 |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 1922年 | 云南法制委员会 | 1922年7月21日[13] | 唐继尧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宪法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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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 中共中央 | 1930年9月12日 |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1931年11月7日 |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十大政綱 | 1933年12月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 |||||
广州苏维埃宣言 | 1927年12月11日 | 广州苏维埃 | |||||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 | 1927年9月 |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 | |||||
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 |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 | 1927年11月 | 江西省苏维埃 | ||||
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布告 | 1929年10月2日 | 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 | |||||
目前形势与川陕省苏维埃的任务 | 1933年8月12日 | 川陕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 | |||||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 1937年8月25日 | 洛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 |||||
民主政府施政纲领 | 1937年6月20日 | 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 | |||||
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 | 1937年11月 | 中国共产党陕甘宁特区委员会 | 陕甘宁特区政府 | ||||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 | 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 | 1939年4月4日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 | 1938年1月14日 |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 | |||||
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 | 中共中央北方分局 | 194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 | 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 即“双十纲领”,因纲领共二十条而得名。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公布。 | ||
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1942年5月 | 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 | |||||
目前政治形势及今后施政方针 | 1942年5月9日 | 津浦路西联防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 |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 1941年7月 | 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 | 1941年9月1日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 | 1941年5月1日 | 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 1941年11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即“五一施政纲领”,主要由毛泽东改写 | |
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 | 中共中央晋绥分局 | 1942年10月19日 |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 ||||
淮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 | 194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 淮北苏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 ||||
苏南施政纲领 | 中国共产党苏皖区委员会 | 1943年3月18日 | 苏南各县县长联席会议 | 苏南行政公署 | |||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议员大会 | 1944年2月28日 | 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 | 1945年9月26日 |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 |||||
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 | 1945年12月31日 | 苏皖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1946年4月23日 | 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 |||||
嫩江省施政纲领 | 1946年7月 | ||||||
兴安省施政纲领 | 1946年8月 | ||||||
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 | 1946年8月11日 | 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 | |||||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 1947年4月 | 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 | |||||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 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建议 | 1948年8月 | 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
人权保障条例
名称 | 起草时间 | 起草机关 | 通过时间 | 通过机关 | 公布时间 | 公布机关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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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 山东省参议会 | 1940年11月11日 |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 ||||
津浦路东人权保障法 | 1941年1月13日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津浦路东各县人民财产权保障条例 | 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 1941年4月3日 | |||||
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4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新四军无为县人权保障暂行条例 | 1941年5月 | 新四军第七师、无为县抗日民主政府 | |||||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1年11月17日 | 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 | 1942年2月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 | 1941年11月23日 | 冀鲁豫边区行政公署 | |||||
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 | 1941年12月23日 | 淮海区行政公署 | |||||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 | 1941年12月25日 | 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 |||||
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 | 1942年3月1日 | 盐阜区行政公署 | |||||
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 | 1942年5月 | 津浦路西联防参议会 |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 | 1942年6月 |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 |||||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 | 1942年11月6日 |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 1942年11月 | 晋西北行政公署 | |||
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 | 1943年2月21日 | 渤海区行政委员会 | |||||
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 | 1944年 | 苏中区行政公署 | |||||
东北民主联军布告长春全市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 1946年5月 | 东北民主联军 |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 | 1948年4月13日 |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 | 1948年5月 |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 |
其他各政權憲法
區域 | 政權 |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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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華共和國 | 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人民權利宣言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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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汪精衛政權)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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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洲 | 滿洲國 | 政府組織法 | |
滿洲帝國 | 組織法 | ||
蒙古 | 蒙古人民共和國 |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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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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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民共和國 | 内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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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疆
(東土耳其)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組織綱領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施政綱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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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突厥斯坦共和國 | 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宣言 (九項宣言) |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
名稱(別稱) | 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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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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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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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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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憲法
名称(別称) | 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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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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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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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五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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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八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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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現行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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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名称(別称) | 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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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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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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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比较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民国宪法 |
比较宪法学界有观点认为[14][15],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16]。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国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和科举。
资本主义学者认为[17][18],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如下问题
- 国家主权归属不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无定义人民之内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随意更改[19]。()
- 党法关系混乱。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无分男女……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废除资本主义一党专制。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尚顾虑到国家并非一党,故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完全不顾及形式逻辑,完全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即是法[20]。(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阶级矛盾最终不可调和。党在道路上犯下严重政治错误,现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为国家原则。)
- ()
- 缺乏行宪实施条款[28][29]。中华民国宪法制宪大会在制宪同时为宪法配备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30],并在宪法内明确了宪法的通过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宪前之过渡程序步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有通过日期(1954.9.20)完全没有规定相应的施行程序和时间表[31][32]。中共官方记述时更将宪法通过,宪法颁布和宪法实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实质性的行宪准备[33]。中共则认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因此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34]
参考文献
- 郭廷以. .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1987年: 404.
- 李雲漢. 六版. 台灣: 三民. 2023年.
- 邱远猷,《鄂州临时约法》研究,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3),pp.16-21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 编,辛亥革命在广西(下册),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4-111页
- 臧运祜,辛亥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之研析,载 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1-49页
- . [2011-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2).
-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史学月刊2007(8)
- 邱远猷,重庆蜀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重庆师专学报1998(4),第47-52页
- 冯筱才,理想与利益——浙江省宪自治运动新探,近代史研究2001(2)
- 沈晓敏 ,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兼与冯筱才先生商榷,史学月刊2003(10)
- 冯筱才,对沈晓敏《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一文的回应,史学月刊 2004(7)
- . [2011-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唐继尧,致本省通电(1922年7月21日),见 谢本书整理,,近代史资料1982(1),第88页
- 宪法比较可参见点评: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北京大学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宪法比较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09-05-30,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Archive.is的存檔,存档日期2012-08-04和《评中共伪宪法》,台北:中央日报社,1954年 等
- 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498页
-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 或者 国父全集,近代中国出版社(台北)
- 点评: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北京大学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 更改人民之外延较为常见的说法为“反党”“地富反坏右”“特务”等,参见历年人民日报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7).
-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与立国精神 谢瑞智原著,谢世维修订,ISBN:9574129837,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4).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 张君劢助手蒋匀田回忆说,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九成以上来自政协宪草,参见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
- 参见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 参见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30).
- 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
- 参见 制宪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1946
- 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08).
-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八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共产党新闻 人民网. 熊先觉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炎黄春秋 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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