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宪法

中國制定憲法的嘗試自20世紀初清朝末年的立憲運動開始,此前中国虽然有官修笼统性国家律法法典的传统(如大明律),但从未有过规范国家权力和基本制度的宪制性法律。而当今所称的「中国宪法」多指目前施行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2018年最后修正)。

本表列出由國家或地方起草或施行過的宪法憲法修正案、或其他宪制性文件。

大清帝國

名稱(別稱)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備註
欽定大清會典大清帝國原有的政府組織規章
欽定憲法大綱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具有憲法意義的文件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 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國家憲法

名稱(別稱)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天壇憲草)
  • 1913年(民國2年)7月12日至10月31日第一屆國會第一期常會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
  • 但之後未經第一屆國會組織「憲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約法
(民三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帝國憲法案
  • 1915年12月14日起參政院推薦人員起草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六憲草)
  • 1916年(民國5年)8月1日至1917年(民國6年)6月12日第一屆國會第二期常會組織「憲法會議」起草
  • 1917年(民國6年)6月12日大總統黎元洪解散國會後起草工作停止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八憲草、安福憲法)
  • 1918年(民國7年)12月27日至1919年(民國8年)8月12日第二屆國會第一期常會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
中華民國憲法
(曹錕憲法、雙十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民國憲法案、段記憲草)
訓政綱領
中華民國約法草案
(太原約法)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
(期成憲草)
和平建国纲领
政治協商會議憲草修正案草案
(政協憲草)
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辛亥革命

中国地方宪法
辛亥革命
鄂州约法
广西约法
江苏约法
浙江约法
江西约法草案
贵州宪法大纲
蜀军政府政纲
联省自治
湖南省宪法
九九宪法 三色宪法 浙江省自治法
四川省宪法草案
广东省宪法草案
福建省宪法
河南省宪法草案
江苏省制草案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辛亥革命武昌革命黨人於1911年10月10日晚間起義,次日佔領武昌全城,建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號召各界「執鞭來歸」、「共圖光復」。[1][2]此後各省新軍會黨議員、官僚、學界、商界紛紛響應,兩個月之內十四省獨立。

地區 名称起草时间起草机关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时间公布机关注释
湖北 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1911年10月28日至11月13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1911年11月底或12月初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简称“鄂州约法”。该约法草案由宋教仁起草,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1911年11月14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總監察處发布了《关于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公布了该约法草案,并称“此项草案,现定于半月后即行议决执行”。1911月12月2日至6日,《民立报》逐日刊登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及官制草案》。[3]
廣西 广西临时约法广西省议会广西省议会1911年11月17日[4]广西军政府简称“广西约法”。《广西临时约法》后公布于《广西公报》第1期(1912年2月25日)“法令”,第1-6页
江蘇 中华民国江苏军政府临时约法江苏临时议会1911年11月21日江苏临时议会1911年12月7日江苏都督程德全简称“江苏约法”,1911年12月7日由江苏都督程德全公布于《民立报》。[5]
浙江 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1911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浙江临时议会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简称“浙江约法”。1911年12月20日浙江临时议会通过《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1911年12月29日-1912年1月1日《民立报》刊登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5] 1912年1月22日,浙江军政府在《浙江军政府公报》创刊号上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6]
江西 江西省临时约法草案江西省参事厅1912年1月24日江西都督马毓宝简称“江西约法”[5][7]
貴州 贵州宪法大纲1911年11月7日至12月24日贵州立法院————1911年12月25日1911年12月25日,《贵州公报》公布《贵州立法院拟定宪法大纲》,以征求全省国民意见,再行修改。但后来因政变而未能据此制定宪法草案。[5]
四川 蜀军政府政纲1912年1月18日蜀军政府1912年1月18日公布于《广益丛报[8]

聯省自治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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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在北京出现两个联合组织,各省区自治联合会和自治运动同志会。天津成立五省一区自治运动的联合办事处。上海成立旅沪各省区自治联合会。1921年湖南省首先推出《湖南省宪法草案》,之后浙江、云南、四川、广东都制定出了省宪,湖北、广西、福建、陕西、山西、贵州、江西、江苏等省也都积极酝酿制宪自治。章炳麟把这场联邦主义运动称为「聯省自治」。

地區 名称起草时间起草机关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时间公布机关注释
湖南 湖南省宪法1921年3月20日-
1921年4月20日
湖南省宪起草委员会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
1921年12月(全省公民总投票)
1922年1月1日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1921年4月21日,湘军总司令兼湖南临时省长赵恒惕公布《湖南省宪法草案》。1921年9月9日,湖南省宪法审查会通过该草案;1921年12月1日至11日全省公民总投票表决通过。
浙江 浙江省宪法1921年6月15日至7月12日浙江省宪起草委员会1921年9月7日浙江省宪法会议1921年9月9日浙江省宪法会议简称“九九宪法”。1921年10月第三届浙江省议会正式开会时,多数议员以该宪法未经全民投票表决为由,议决仅将其列为浙江省宪法草案之一,供进一步审查。[9][10][11]
浙江省宪法草案1922年11月4日-
1923年1月26日
浙江省宪法审查会审查————————简称“三色宪法草案”,因草案分红、黄、白三色而得名[9][10][11]
浙江省自治法1924年8月1日-
1925年7月9日
浙江省自治法会议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1925年7月9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1925年12月3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三读通过该法的施行法及各种附属法。1926年1月1日浙江省自治法会议自行公布该法,并要求省议会通过议案敦促施行该法。后该法未得到省署公布和施行。[9][10][11]
四川 四川省宪法草案1923年1月10日-
1923年3月10日
四川省宪起草委员会————————
廣東 广东省宪法草案广东省议会1921年12月19日广东省议会————
福建 福建省宪法福建省议会1925年1月13日福建省议会1925年1月30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电复:“国宪尚未解决,省宪应暂缓。福建省宪碍难认为有效。”福建军务督办周荫人、福建省长萨镇冰遂宣告:“福建省宪法不合法,应加以否认。”[12]
河南 河南省宪法草案
江蘇 江苏省制草案1921年部分江苏省议会议员拟定,未经省议会审查
雲南 云南省政府暂行组织大纲1922年云南法制委员会1922年7月21日[13]唐继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政权宪法

名称起草时间起草机关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时间公布机关注释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中共中央1930年9月12日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十大政綱1933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
广州苏维埃宣言1927年12月11日广州苏维埃
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
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1927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
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布告1929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
目前形势与川陕省苏维埃的任务1933年8月12日川陕省第二次全省工农兵代表大会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937年8月25日洛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民主政府施政纲领1937年6月20日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委员会
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1937年11月中国共产党陕甘宁特区委员会陕甘宁特区政府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39年1月17日至2月4日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
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宣言1938年1月14日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
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中共中央北方分局1943年1月15日至1月21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即“双十纲领”,因纲领共二十条而得名。194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北方分局公布。
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2年5月津浦路东各县联防办事处
目前政治形势及今后施政方针1942年5月9日津浦路西联防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1941年9月1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即“五一施政纲领”,主要由毛泽东改写
对于巩固和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中共中央晋绥分局1942年10月19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
淮北苏皖边区施政纲领1942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淮北苏皖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苏南施政纲领中国共产党苏皖区委员会1943年3月18日苏南各县县长联席会议苏南行政公署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议员大会1944年2月28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26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
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5年12月31日苏皖边区临时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
嫩江省施政纲领1946年7月
兴安省施政纲领1946年8月
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11日东北各省代表联席会议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共中央华北局提出建议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

人权保障条例

名称起草时间起草机关通过时间通过机关公布时间公布机关注释
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山东省参议会1940年11月11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权保障条例
津浦路东人权保障法1941年1月13日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
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1941年4月3日
津浦路东各县人民财产权保障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临时参议会1941年4月3日
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4月晋西北行政公署
新四军无为县人权保障暂行条例1941年5月新四军第七师无为县抗日民主政府
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1年11月17日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1942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
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11月23日冀鲁豫边区行政公署
淮海区修正人权保障条例1941年12月23日淮海区行政公署
淮北苏皖边区保障人权、财权、产权及保护工商业条例1941年12月25日淮北苏皖边区行政公署
盐阜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1942年3月1日盐阜区行政公署
津浦路西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2年5月津浦路西联防参议会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1942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
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1942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
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21日渤海区行政委员会
苏中区人权财权保障条例1944年苏中区行政公署
东北民主联军布告长春全市切实保障人民权利1946年5月东北民主联军
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捕、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4月13日哈尔滨特别市政府
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1948年5月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

其他各政權憲法

區域 政權名稱(別稱)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中國 中華共和國中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人民權利宣言
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汪精衛政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 1940年(民國29年)6月27日至1945年(民國34年)8月憲政實施委員會起草
滿洲 滿洲國政府組織法
  • 滿洲國國務院起草
  • 1932年(大同元年)3月9日執政溥儀公布施行
  • 1932年(大同元年)7月5日修正,執政溥儀公布施行
  • 1932年(大同元年)10月5日修正,執政溥儀公布施行
滿洲帝國組織法
  • 滿洲國國務院起草
  • 1934年(康德元年)3月1日皇帝溥儀公布施行
  • 1934年(康德元年)11月29日修正,皇帝溥儀公布施行
  • 1938年(康德4年)6月5日修正,皇帝溥儀公布施行
  • 1941年(康德7年)7月15日修正,皇帝溥儀公布施行
蒙古 蒙古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24年)
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1940年)
内蒙古人民共和國内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憲法
  • 1945年9月9日内蒙古盟旗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由内蒙古人民共和國臨時政府公布施行
回疆

(東土耳其)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組織綱領
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施政綱領
  • 1933年11月12日東突厥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公布施行
東突厥斯坦共和國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宣言
(九項宣言)
  • 蘇聯伊宁領事館協助起草
  • 1945年1月5日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並由臨時政府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台灣時期

名稱(別稱)憲法制定與修正過程
中華民國憲法
現行憲法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起施行,1949年(民國38年)12月7日政府遷臺後於有效統治區繼續施行
  • 1954年(民國43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繼續有效
  • 1960年(民國49年)3月11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66年(民國55年)2月7日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2月12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66年(民國55年)3月19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3月22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72年(民國61年)3月17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3月23日總統蔣中正公布施行
  • 1991年(民國80年)4月22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通過廢止,同年5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廢止
憲政研討委員會憲法草案
  • 第一屆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起草
  • 1966年(民國55年)2月5日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決議不修改憲法,草案作廢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 1991年(民國80年)4月22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起草通過修正案,同年5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一次增修)
  • 1992年(民國81年)5月27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5月28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二次增修)
  • 1994年(民國83年)7月28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通過修正案,同年8月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三次增修)
  • 1997年(民國86年)7月1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7月21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四次增修)
  • 1999年(民國88年)9月3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9月15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次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判決失效(第五次增修)
  • 2000年(民國89年)4月24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同年4月25日總統李登輝公布施行(第六次增修)
  • 2004年(民國93年)8月24日立法院提出修正案,2005年(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修正案,同年6月10日總統陳水扁公布施行(第七次增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憲法

名称(別称)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五四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五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七八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現行宪法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名称(別称)宪法制定和修正过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宪法比较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民国宪法

比较宪法学界有观点认为[14][15],1924年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构想,即五权宪法,即指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五权[16]。这是孙中山先生在总结世界各国政体,尤其是在总结了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法后的结论。监察亦称弹劾权,来源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希斯洛的《自由》一书,在该书中,他曾提出四权分立模式,即在三权之上又加上了弹劾权。监察与考试分别对应中国古代的御史科举

资本主义学者认为[17][18],相比于资本主义的中华民国宪法,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存在如下问题

  1. 国家主权归属不明确。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并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并无定义人民之内涵外延,使得人民概念之外延可被随意更改[19]。()
  2. 党法关系混乱。中华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无分男女……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废除资本主义一党专制。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尚顾虑到国家并非一党,故均未明确提出“以中共领导为核心和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完全不顾及形式逻辑,完全把党和国家混为一谈,党即是法[20]。(对此,中国共产党的解释是,阶级矛盾最终不可调和。在道路上犯下严重政治错误,现在已修正,以人民至上为国家原则。)
  3. ()
  4. 缺乏行宪实施条款[28][29]。中华民国宪法制宪大会在制宪同时为宪法配备了《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30],并在宪法内明确了宪法的通过日期(1946.12.25),公布日期(1947.1.1),和施行日期(1947.12.25)以及行宪前之过渡程序步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仅有通过日期(1954.9.20)完全没有规定相应的施行程序和时间表[31][32]。中共官方记述时更将宪法通过,宪法颁布和宪法实施混在一天(1954.9.20),即完全不存在实质性的行宪准备[33]。中共则认为,中华民国宪法官僚资产阶级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因此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34]

参考文献

  1. 郭廷以. . 香港: 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 1987年: 404.
  2. 李雲漢. 六版. 台灣: 三民. 2023年.
  3. 邱远猷,《鄂州临时约法》研究,历史教学(高校版),2007(3),pp.16-21
  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会 编,辛亥革命在广西(下册),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104-111页
  5. 臧运祜,辛亥独立各省军政府的约法之研析,载 一九一〇年代的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41-49页
  6. . [2011-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2).
  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史学月刊2007(8)
  8. 邱远猷,重庆蜀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重庆师专学报1998(4),第47-52页
  9. 冯筱才,理想与利益——浙江省宪自治运动新探,近代史研究2001(2)
  10. 沈晓敏 ,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兼与冯筱才先生商榷,史学月刊2003(10)
  11. 冯筱才,对沈晓敏《也谈浙江省自治运动》一文的回应,史学月刊 2004(7)
  12. . [2011-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3. 唐继尧,致本省通电(1922年7月21日),见 谢本书整理,,近代史资料1982(1),第88页
  14. 宪法比较可参见点评: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北京大学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宪法比较 Archive.is存檔,存档日期2009-05-30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Archive.is存檔,存档日期2012-08-04和《评中共伪宪法》,台北:中央日报社,1954年 等
  15. 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498页
  16. 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 或者 国父全集,近代中国出版社(台北)
  17. 点评:五权宪法与今日中国宪法之比较 北京大学教授商德文, 2006年11月13日
  18.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19. 更改人民之外延较为常见的说法为“反党”“地富反坏右”“特务”等,参见历年人民日报
  20.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27).
  21. 中华民国宪法精义与立国精神 谢瑞智原著,谢世维修订,ISBN:9574129837,
  22.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4).
  23.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24. 张君劢助手蒋匀田回忆说,中华民国宪法内容九成以上来自政协宪草,参见 蒋匀田《中国近代史的转折点》
  25. 参见 政治协商会议纪实,重庆出版社,1989
  26. 参见刘少奇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
  27.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8-04).
  28.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30).
  29. 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性论析
  30. 参见 制宪国民大会公布,宪法实施之准备程序,1946 
  31. 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
  3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33. . [2022-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08).
  34.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十八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国共产党新闻 人民网. 熊先觉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炎黄春秋 2007年第3期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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