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越南關係
中華民國—越南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之間的關係。1955-1975年,中華民國與越南共和國(通稱南越)有官方外交關係,後南越被北越併吞而中止外交關係。1990年代,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越南亦是唯一与中华民国互設代表機構的社会主义国家。目前雙方在越南政府以「一個中國」的兩岸外交政策下,是以非官方的關係來往[6],但雙方的民間交流未受影響。目前中華民國為越南第4大外商投資來源地[7]。
中華民國 |
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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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代表 | |
代表 石瑞琦 大使[註 1][4] | 代表 武進勇[5] |
歷史
中華民國與越南獨立運動
在中華民國尚未成立時,立志推翻滿清的同盟會和光復會曾經和越南獨立運動先驅潘佩珠有所往來。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於南京時,潘佩珠也有去拜訪孫中山恭賀當選臨時大總統。
之後潘佩珠於1925年在上海被胡志明與林德樹聯合出賣給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逮捕[8],越南獨立運動就由阮太學成立的越南國民黨進行活動。1930年的安沛起義失敗,阮太學等越南國民黨的成員被法屬印度支那殖民當局處決,由倖存者武鴻卿等人逃到中華民國境內繼續從事越南獨立運動。
1935年,中華民國設立駐河內總領事館。1937年,派駐總領事。
1941年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汪精卫政權)向越南派駐通商代表。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汪精衛政權亦滅亡。
1943年11月,在開羅會議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表示「希望協助越南獨立[9]:694」。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盟軍太平洋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命令越南北部的日軍向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中正投降。蔣為文認為,蔣委派的中國戰區第一受降區之主官盧漢將軍被形容為掠奪越南北部的陳儀,軍紀敗壞,官方和民間對其評價極差,故越南人再次引入法國,以驅逐中國勢力[10]。
中華民國與越南共和國的關係
1954年8月,第一次印度支那戰爭結束後,河內劃歸共产主义的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管轄,中華民國於1955年關閉駐河內總領事館。
當越南共和國(南越)未被越南民主共和國統一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今日的越南)時,因中華民國與南越擁有共同的反共立場[11],因此在南越第一任總統吳廷琰的帶領下,中華民國與南越的關係,相較於中華民國與其他東南亞國家的關係是相當親近的。
1955年10月,中華民國承認越南共和國。12月17日,雙方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互派公使[12]:77。原中华民国驻西贡总领事馆改为駐越南共和國公使馆,原总领事蔣恩鎧任公使馆代办。1956年,公使袁子健到任[13]。
1956年,越南共和國於首都臺北設立駐中華民國公使館。
在建交過程中,中華民國本想互設大使館,但越南共和國以駐韓國等國均是公使館為由,要求互設公使館。後由於中華民國公使遲遲未能赴任,以及雙方爭執越南華僑國籍問題,導致首任南越公使最終亦未到任。1958年2月,雙方關係緩和,南越始派駐公使。
1958年7月1日,雙方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14],公使袁子健升任大使。中華民國駐南越大使館設於駐越美軍司令部附近的巴斯德街47號()[15]:74,後移至徵女王街()175號[15]:75;南越駐華大使館則位於寧波西街[15]:6。
1960年1月10日,越南共和國總統吳廷琰抵台訪問,與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會晤[16]。1963年3月4日至9日,副總統陳誠訪問南越,與總統吳廷琰及副總統阮玉書會晤[17]。1965年8月15日,南越總理阮高祺、外交部長陳文杜、國防部長阮友固等36人訪臺,16日獲蔣中正接見,會談加強臺、越反共合作,18日發表聯合公報[18]:716。1969年5月30日,南越總統阮文紹首度抵台訪問並與蔣中正會晤;6月3日,與蔣中正舉行第三度會談,並發表共同對付共產黨侵略之聯合公報。[18]:772。
1964年至1972年,中華民國駐南越大使由蔣中正之親信胡璉擔當[19],而南越駐中華民國大使則是由吳廷琰的弟弟擔綱[20],阮文紹主政後改為阮文紹胞兄阮文矯擔任大使直至使館關閉。雙方首都臺北與西貢更締結為姊妹市[21]。
1971年,阮文紹當選總統後,副總統嚴家淦曾前往西貢參加其就職典禮。同年10月,由於當時兩越皆非聯合國會員,因此無法就中國代表權問題表態,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1973年時阮文紹再次訪問中華民國。
1975年4月21日,阮文紹辭去總統後,於4月26日以越南共和國特使身分與前總理、也曾擔任駐華大使的陳善謙在美方安排下抵達台北訪問,但事實上是流亡台灣。在當時,有相當數量的南越留學生在中華民國留學。而中華民國政府雖未直接派軍參與越南戰爭,但仍有提供南越在經濟與政治上相當程度的支持[22],因此中華民國駐南越大使館亦曾遭到偽裝成華僑的越共游擊隊攻擊[23]。先前在1975年3月底,中華民國駐峴港領事館已倉皇關閉,人員由陸海空路緊急撤往西貢。隨著南越政府的敗局已現,中華民國駐南越大使館亦於4月初開始逐步撤離非必要人員並於26日正式降旗關閉,大使及剩餘人員搭乘由中華航空營運,最後一班由新山一機場起飛的民航客機於深夜撤離,實質上結束了雙方關係。30日則隨著南越政府解散,近20年的外交關係正式畫下句點,中華民國外交部也撤除了門口的友邦國旗。隨著南越政府軍的指揮統御瓦解,湄公河三角洲的最後抵抗勢力也於5月2日全數向越共投降,外交部與末代大使阮文矯和流亡台灣的前總統阮文紹磋商後,寧波西街的南越駐華大使館亦於5月5日關閉。阮文矯大使則在阮文紹抵英国後留在台灣生活,後赴美國[15]:6[24]。5月12日,中華民國外交部正式命令駐南越大使館關閉。
無外交關係之後
1975年4月30日在西貢陷落之後,中華民國與越南的互動關係轉為無交流。
1979年2-3月的中越戰爭,以及1950-80年代中蘇交惡時中華民國與越南仍然是無交流往來。
1987年3月7日在金門烈嶼發生濫殺越南難民的三七事件(東崗慘案),但經中華民國國防部鄭重否認。 [25]
1997年11月,越南遭受颱風侵襲,造成嚴重損失,中華民國政府捐贈3萬美元協助賑災。[26]
2006年亞太經合會在越南舉行首長會議時,台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代替礙於政治因素而無法與會的中華臺北代表、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出席。而張忠謀搭至河內與會的專機是由中華民國空軍所營運的中華民國總統專機執行任務,此次出訪也創下該機在非中華民國領土或中華民國邦交國降落的先例。[27]
2013年1月,對於《越南海洋法》將西沙群島及南沙群島納入越南主權及管轄範圍,中華民國外交部表達嚴正關切與抗議,並重申該群島屬於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水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佔據,俱屬非法,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28]
2014年5月中旬,越南由於和中國大陆間因南海糾紛爆發大規模排華暴動,由於臺灣企業在有大量投資,而台灣企業任用了許多中國大陸籍幹部,這些台灣老闆和中國大陸幹部在當地的不理性管理等因素[29],使得越南反华示威工人企圖從這些外資廠商裡揪出中國人[30][31],而由於台資企業在工廠門口使用漢字,以及越南承認一中政策,使台灣廠商首當其衝,損失嚴重。5月26日,越南工商部長武輝煌率團抵台,會見經濟部長張家祝。武輝煌對於暴動造成台商嚴重損失,表達深切遺憾及抱歉。[32]
2020年4月14日,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中華民國外交部宣布第2波國際援助行動,其中捐贈160萬片口罩給越南在內的8個新南向政策國家。[33]
2022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在太平島周邊水域進行實彈演習。12月2日,越南外交部發表聲明,指台灣的實彈演習「嚴重侵犯」越南主權,要求台灣取消軍事演習。[34]2023年6月8日,越南外交部再度表示台湾在太平岛周边水域举行实弹射击是严重侵犯越南主权。1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享有国际法及《海洋法》上的一切权利。[35]
在越南,大部分政府公文和许多官方媒体[36][37]在许多情况下以“”(台湾 (中国))或“”(中国台湾)称呼中华民国,包括关于音乐和娱乐方面。[38][39][40]其他媒体经常以“领土”()[41][42]或“岛”()[43]称台湾,以避免文章多次提及台湾。媒体有时使用“台湾省”()[44]来指整个台湾地区(不只是中华民国管辖的台湾省)。一般来说,越南官方媒体从不称台湾为“国家”。
代表機構
1992年6月30日,簽署相互設處協定。[45]
1992年11月15日,中華民國在首都河內設立具大使館功能的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另於第1大城設立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45][46][4]
1993年7月10日,越南在台北設立類似功能的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45][46][5]
民間關係
在臺越南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999年11月1日公告接受台灣雇主申請越南勞工在台工作。[47]並於2002年9月5日在台北舉行「第一屆台越勞工會議」。[48]
目前在臺越南人的人數,粗估有22萬(含短期居留和非法居留者)。[49]截至2017年,入籍中華民國的越南配偶有10萬0,418人(包括等待入籍者1萬9,097人)、持外僑居留證的越南籍人士有22萬8,704人(含配偶、勞工、船員及留學生等),合法在臺越南人數超過31萬人,臺灣已成為越僑第四大聚居地,僅次於美國、法國、澳洲。此外,臺灣也是越南勞工的最大輸出地,約占越南總輸出勞工數的50%。[50]
教育/文化
1997年8月,成立胡志明市台灣學校(原名胡志明市台北學校)。自幼稚園至12年級,2學期制,全部中文授課,教材與中華民國教育部核定的教材相同。[51]
2007年開始,與越南大學院校簽約辦理「越南地區華語文能力測驗」及選派教師在越南大學院校協助相關科系之華語文教學。[52]
2009年,台越文化協會成立,其宗旨為促進台灣與越南之間的文化交流。[53]
2013年,國立成功大學越南研究中心成立,其宗旨為促進台灣與越南之間的學術文化交流。該中心開辦的國際越南語認證為越南以外之第一個越南語認證制度。[54]
2017年,越南赴台就學人數為7,339人,相較2016年成長53.7%,是臺灣第5大境外生來源地,僅次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香港、日本。[50]
經濟
背景
南越於1975年淪陷後,中華民國與南越的外交關係即告中斷,並與新成立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幾無往來。至1986年,越南對外採取革新開放政策後,兩國之間的關係開始解凍。1987年,台商也陸續前往越南投資。1990年代柏林圍牆倒塌、冷戰結束,兩國的商務往來更趨熱絡。[55][56]
貿易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於越南首都河內與第1大城胡志明市設立辦事處。[57]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也在首都河內設立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在胡志明市設立辦事處經濟組。[58]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越南 | 年增減 | 排名 | 自越南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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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16,054,587,793 | ▲10.952% | 8 | 10,772,300,047 | ▲0.007% | 7 | 5,282,287,746 | ▲42.830% | 11 |
2020 | 16,019,541,667 | ▼0.218% | 9 | 10,521,979,498 | ▼2.324% | 7 | 5,497,562,169 | ▲4.075% | 11 |
2021 | 20,114,676,829 | ▲25.563% | 9 | 13,967,563,743 | ▲32.747% | 7 | 6,147,113,086 | ▲11.815% | 13 |
2022 | 21,540,622,231 | ▲7.089% | 10 | 14,575,011,414 | ▲4.349% | 8 | 6,965,610,817 | ▲13.315% | 14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越南的主要項目為:集成电路、熱軋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光學透鏡、稜鏡、反射鏡與其他光學元件;針織或鉤針織品、特定用途器具之零件、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多元羧酸及其酐、鹵化物、过氧化物與过氧酸,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印制电路板、乙烯或苯乙烯之聚合物;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用塑料加工之紡織物、氯乙烯或其他鹵化烯烃之聚合物、橡膠或塑膠加工機;胺基樹脂、酚樹脂與聚胺基甲酸乙酯;車輛之零件與附件;非環醇及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合成橡胶之板、片、條與從油類獲得之硫化油膏;薄紗與其他網狀織物、丙烯或其他烯烴之聚合物;塑膠製自粘性板、片、條或膜;調製動物饲料、拉鏈、捲筒或平版之纸與纸板;紡織、造紙、皮革或類似工業用之整理劑、促進或固定染料之載媒劑與其他調製品;二極管、發光二極管、晶体管與類似半导体器件、光敏半導體裝置;冷凍魚、不織布等。[60]
自越南進口的主要項目為:積體電路;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鞋靴、環烴、機器之零件與附件、車輛之零件與附件、鐵或非合金鋼之半製品、箱盒袋類容器、T恤;波特蘭水泥、鋁質水泥、熔渣水泥、過硫酸水泥與其他類似之水硬性水泥;監視器與投影機、電視接收器具;進口未超過5萬新臺幣之小額報單與其他零星物品、發電機組與旋轉變流機;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經調製或保藏之果实、坚果與其他植物可食部分;初級狀態或呈板、片、條狀之天然橡胶、巴拉塔橡膠、古塔波橡膠、怪有力橡膠與奇克力橡膠;男用或男童用服飾;一定尺寸或形狀之捲筒或方形平版之紙與紙板、纖維素胎與纖維素紙;甲殼類動物、水蒸汽或其他蒸汽發生锅炉或過熱水鍋爐;利用印刷版、滾筒與其他印刷組件之印刷机以及打印机、复印机與傳真機;合成纖維絲紗、未經塑性加工铝;生石灰、熟石灰與水硬性石灰;陶瓷舖面磚、貼面磚、馬賽克磚與類似品;茶葉等。[61]
投資
1988年-2020年,台灣廠商在越南投資共2,792件,累計投資金額為337億0,722萬美元,是越南第4大外商投資來源地,僅次於韓國、日本、新加坡,高於香港。2020年,台商在越南投資共131件,投資金額為20億5,840萬美元,是越南第5大外商投資來源地。[62][63]
越南自2007年起成為臺灣在东南亚国家联盟(東盟)的最大投資國,臺商在越南的投資型態以加工制造业為主,占比約90%,且所需原料或半成品多從臺灣進口與供應,在越南加工成最終產品後再出口至世界各地,貿易往來呈現互補互利的型態。[64]
臺商在越南投資家數以成衣紡織業(是越南成衣業最主要外資來源地)、鞋業、食品加工業、農林水產業、橡膠塑膠製品業、木製家具業、機械業為最多,家數尚不包括以越南親友名義投資以及透過第三地投資。越南南部為台商投資重鎮,包括平陽省、同奈省、胡志明市等為主要投資地點,且台商的製鞋業、紡織業、自行車業、機車業、木製家具業等勞力密集產業,在南部已形成完整產業供應鍊,由於越南北部接近中國大陸的原料供應來源地,因此臺商也逐漸前往北部尋找生產基地。旅遊業、貿易業、人力仲介業亦有與越商合作或設立辦事處。此外,為積極拓展越南消費市場,臺式餐飲業者透過授權、直營或自創品牌方式在越南主要城市設立據點,例如:貢茶、薡茶、一芳、鮮芋仙、TocoToco、Paris Gâteaux等。[63]
1965年-2020年,越南在臺灣投資共287件,累計投資金額為6,878萬美元。2020年,越南在臺灣投資共24件,投資金額為70萬美元。[62]
鋼鐵
2008年,台塑集團獲得越南政府核可在河靜省設立一貫作業煉鋼廠,累計投資金額超過108億美元,是越南歷年最大單一外商投資案,第1座高爐原訂於2015年5月開始投產,後因越南排華暴動廠區受到破壞延期[65]。2016年7月,廠區被指控排放廢水導致魚群大量死亡,遭越南政府判罰5億美元。總裁王文淵與副總裁王瑞華前往越南洽談點火事宜時遭到威逼,甚至傳出被限制行動,4名幹部則因配合調查需要遭禁止出境,但仍可自由行動。[66]最終於2017年5月點火營運,至2019年5月已有2座高爐運作[63][67]。2020年底宣布除規劃全新3號高爐,並進一步擬定「鋼鐵衛星城」計畫,將做下游加工、零配件、運輸倉儲等產業[68]。
2009年,中國鋼鐵公司(中鋼)與日本住友金屬工業共同合資的中鋼住金越南公司在巴地頭頓省投資11.5億美元設立年產量120萬公噸的冷軋鋼鐵廠,已於2013年10月開始投產。[51]
製鞋
台商鞋廠大部分集中在越南南部,主要在同奈、平陽、隆安、西寧等省份內的工業區,少數在越南北部如河內、海防等直轄市。總體而言,台商製鞋業者早已在越南建立了完整且龐大的鞋材、設備及人員的供應鏈系統。[51]
臺商組織
目前成立的有「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其下設有14個地區臺商會,分別在越南北部的河內市、海防市、北寧省、河靜省、太平省,中部的峴港市,南部的胡志明市、同奈省、平陽省、隆安省、西寧省、林同省、巴地頭頓省、新順加工出區。以及2個聯誼會(自行車、家具)。台商會及聯誼會現有會員數(包括公司及個人)約1,600個會員,連同未加入前述組織的台商,估計約4,000餘家。臺商人數約6萬餘人。[63][69]
臺資銀行/保險
在服務業方面,近年臺資銀行、保險與租賃業者積極拓展越南金融服務市場,主要在河內與胡志明市設有據點或辦事處,其餘地區則設有分行。[63]目前設立的有:華南銀行河內代表辦事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河內代表辦事處、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河內與胡志明市代表辦事處、聯邦商業銀行胡志明市代表辦事處、永豐商業銀行胡志明市代表辦事處、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胡志明市代表辦事處,以及世越銀行(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與越南工商銀行合資設立,共計35家分行)、第一商業銀行(河內分行、胡志明市分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河內分行、胡志明市分行、同奈分行)、華南銀行胡志明市分行、建華銀行(胡志明市分行,由永豐金融控股與美國遠東國民銀行合資設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胡志明市分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胡志明市分行、玉山商業銀行同奈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同奈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廣南省茱萊經濟特區分行等。[69]
在產物保險方面,兆豐產物保險、明台產物保險在河內與胡志明市設有辦事處,富邦產物保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則成立分公司;在人壽保險方面,南山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在河內設有辦事處,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則成立分公司。[51]
會展
目前舉辦的有:臺越產業合作論壇,由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與越南商工總會共同舉辦。越南臺灣形象展,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承辦,越南商工總會支持。臺越工商聯席會議,由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與越南商工總會擔任秘書處。前述皆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64]
司法
犯罪事件
2014年11月,越南警方在海防市破獲3處可疑詐騙據點並逮捕42名中華民國籍嫌犯、查獲大批電訊設備。越南警方表示將按照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辦理司法合作手續,會將嫌犯送到中國大陸而非台灣。在2014年,越南警方至少破獲4起詐騙案件,已逮捕數10名涉及假冒警察、要求監管被害人財產詐騙案件的中華民國籍嫌犯。[72]
2016年4月,越南警方逮捕跨國詐騙集團,其中有6名台灣人,被害人全是越南人。越南警方表示6名涉案嫌犯被拘留在平陽省的監獄裡,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將會尊重對方的優先司法管轄權。[73]
2016年12月,4名中華民國籍嫌犯在越南海防市涉及跨國電信詐騙,遭海防市公安逮捕。駐越南代表處獲知後派員交涉,要求依「原國籍管轄原則」遣返台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對岸)以被害人皆是對岸民眾為由要求越南將所有犯嫌依兩國《司法互助條約》遣送至對岸,最後越南將4人在2017年1月1日被遣送至對岸。外交部表達遺憾及不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也表達遺憾並提出嚴正抗議。[74]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66年8月19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越南共和國政府空運臨時協定換文》 | [註 2] |
1973年1月19日 | 《中越農業技術合作協定》 | 以下簡稱中越 |
1974年4月8日 | 《中越醫療合作協定》 | |
1975年4月8日 | 《中越貸款協定》 | |
1992年6月30日 | 《臺越相互設處協定》 | 以下簡稱台越 |
1993年4月21日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和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 | |
1993年7月29日 | 《台北投資業務處和河內投資業務處間投資促進瞭解備忘錄》 | |
1993年11月25日 | 《臺越通航協定》 | [註 3] |
1994年2月23日 | 《中華民國台灣郵政總局與越南郵政總局間關於國際快捷郵件服務瞭解備忘錄》 | |
1995年6月19日 | 《臺北商品檢驗局與河內標準品質總局間瞭解備忘錄》 | |
1996年8月14日 | 《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人口暨家庭計畫國家委員會瞭解備忘錄》 | [註 4] |
1998年4月6日 | 《臺越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暨防杜逃稅協定》 | |
1999年5月6日 | 《台越派遣及接納越南勞工協定》 《臺越農漁業合作協定》 | |
1999年10月20日 | 《臺越防癆交流合作備忘錄》 | |
2001年12月26日 | 《附約二號(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與越南國家人口暨家庭計畫委員會瞭解備忘錄)》 | [註 5] |
2002年9月 | 《臺越人文與社會科學合作協定》 | |
2002年11月25日 | 《臺越保育瀕臨絕種物種技術合作備忘錄》 | |
2004年8月12日 | 《臺越符合性評估結果相互承認合作協定》 | |
2005年9月5日 | 《臺越農漁業合作協定延長效期換函》 | |
2005年9月8日 |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越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雙邊談判協定》 《臺灣標準檢驗局與越南標準品質總局標準化、度量衡及符合性評估領域合作瞭解備忘錄》 《臺越貿易協定》 | |
2006年1月20日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越南中央銀行有關銀行監理資訊換函》 | |
2006年12月2日 | 《台越教育合作協定》 | |
2006年12月15日 | 《臺越存款保險合作備忘錄》 | |
2007年2月15日 | 《臺越防治禽流感疫情合作瞭解備忘錄》 | [註 6] |
2008年8月4日 | 《臺越海關情資交換瞭解備忘錄》 | |
2008年9月15日 | 《臺越教育瞭解備忘錄》 | |
2009年1月22日 | 《臺越科技合作協定》 | |
2009年6月26日 | 《臺越貨品暫准通關證協定》 | |
2010年4月12日 | 《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 |
2010年6月24日 | 《台越衛生醫療合作協定》 | |
2010年7月19日 | 《臺越證券交易所雙邊合作備忘錄》 | |
2011年9月8日 | 《臺越財政合作備忘錄》 《臺越關務行政互助協定》 | |
2012年5月9日 | 《臺越觀光合作瞭解備忘錄》 | |
2012年7月 | 《臺越合作預防及打擊犯罪協定》 | |
2013年7月10日 | 《臺越移民事務合作協定》 | |
2014年12月 | 《臺越外交學院合作協定》 《臺越打擊毒品犯罪合作協定》 | |
2015年5月26日 | 《臺越交通運輸合作瞭解備忘錄》 | |
2016年7月6日 | 《臺越跨境原產地證明書交換合作計畫瞭解備忘錄》 | |
2016年9月8日 | 《臺越土壤及地下水保護技術暨科學合作協定》 | |
2019年12月18日 | 《台越投資促進及保障協定》 | [註 7] |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越南國民或越僑之外籍配偶與子女,可5年免簽證入境越南。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申請電子簽證入境越南。以航空過境越南可免簽證,但部分低成本航空公司在越南未提供轉機服務,旅客須先入境再出境,應詢問航空公司是否事先申辦簽證。[78][79]
持越南護照的越南國民只要符合特定要求者,可透過中華民國政府的「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申請免簽證,停留最多14天;[80]抵台參加團客旅遊、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81][82]
交通
客運
中華民國 | 越南(按照都會區人口排列) |
---|---|
臺北 | 胡志明市(中華航空、長榮航空、立榮航空[註 8]由長榮航空營運、星宇航空、越南航空、越捷航空) 河內(中華航空、長榮航空、星宇航空、越南航空、越捷航空、越竹航空) 芹苴(捷星太平洋航空)(越捷航空於2023年10月29日復航) 峴港(中華航空、長榮航空、星宇航空、灣虎航、越捷航空、越竹航空、捷星太平洋航空) |
臺中 | 胡志明市(華信航空、越捷航空) 河內(越捷航空) |
臺南 | 胡志明市(越捷航空) |
高雄 | 胡志明市(越南航空、越捷航空)(越竹航空*延期開航) 河內(越南航空、越捷航空)(越竹航空*) 峴港(灣虎航、越竹航空) |
事件
2020年2月1日,越南政府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擴散,全國進入防疫狀態,因此停止越南所有往返兩岸四地的航班。但越南民用航空局當晚解除對台灣的禁令,2日也解除對香港與澳門的禁令,但對中國大陸仍全面停飛。[84]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1][2]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3]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1968年12月24日修訂換文
- 2002年11月28日、2006年6月26日修約
- 1997年9月6日、1998年8月11日、1999年10月7日續簽
- 2002年12月24日《附約三號》、2003年12月25日《附約四號》、2004年11月22日《附約五號》、2005年12月5日《附約六號》、2006年12月28日《附約七號》
- 2006年5月,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禽流感部長會議於越南召開,越南衛生部原已同意由國家衛生研究院與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會議期間簽署,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施壓,以致雙方未能完成簽署手續。[76]
- 是1993年舊版雙邊投資協定簽署生效以後的更新版本。[77]
- 斜體 表示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影響而暫停臺灣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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