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教唆犯英語:),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實質競合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 · 累加原則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构成要件

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会是从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时间不同[3]

定罪处罚

中國大陸

情形处罚备注
一般教唆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4]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5]间接正犯

参考

  1. 曹希国. . 《山东大学》. 2006年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2. 何庆仁. . 《法学研究》. 2004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3. 曹坚. .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 (03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4. 肖吕宝. . 《政法学刊》. 2007年, (05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5. 卢勤忠; 华东政法学院. . 《现代法学》. 1996年, (第6期) [2014-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3).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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