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德語:;日语:)是數罪實質競合之時,確定刑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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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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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階層論 |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 -違法性- | 
| -罪責(有責性)- | 
| 參與論 |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 罪數論 |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 -實質競合- | 
| -法條競合- | 
| 刑罰論 | 
| -法定刑- | 
| -處斷刑- | 
| -宣告刑- | 
| -執行刑- | 
| 保安處分 |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 法律原則 |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 其他學說 | 
| 四要件論 | 
| -犯罪主體- | 
| -犯罪客體- |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 二階層論 | 
 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有關數罪併罰的規定載於第51條。判決宣告多數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只執行其一並排除其餘。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關數罪併罰的規定载于第4章第4节。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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