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對論

文化相對論英語:)是由德國裔美國人人類學法蘭茲·鮑亞士所提出的一種觀點與態度。其內容主張某一個文化行為,不應該藉由其他的文化觀點來判斷;只有從該文化本身的標準及價值出發,才能夠了解該文化。[1]

概要

文化相對論則是對我族中心主義的反動,認為文化並無優劣好壞。[2]鮑亞士將文化相對論用於人類學田野調查工作的方法論工具,以強調使用客觀角度精確紀錄文化現象,以及在分析資料時具有啟發性的論調,影響其學生例如露絲·潘乃德(Ruth Benedict)[3]瑪格麗特·米德(Margaret Mead)等人的研究方式,並奠定人類學研究方法論的基本原則。而文化相對論主張平等尊重多樣性文化的存在,普遍受到肯定,並常由其他理論所援引,例如文化權的保存意識、道德相對論等。

質疑

在人類學以外的部分,文化相對論的主張也受到了挑戰,尤其是在人權方面。由於在強調普世價值的當代,人權提倡了一種正義與道德的領域,這是超越而且優於特定國家、文化與宗教,並且是不可剝奪以及具有國際性質的。在一些特定的文化現象當中,諸如割禮父權主義恐怖主義奴隸制度、極端集體主義等方面,是與人權觀念有所衝突的,也連帶使得文化相對論的觀點,因此受到了挑戰與批判[2]

參見

參考資料

  1. 桑國元. . 華藝學術. 2014: 65–66 [2023-07-08]. ISBN 978-986-5663-35-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8) (中文).
  2. 林冠群. (PDF). 止善 (朝陽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2008-06, (4): 17–18 [2023-07-0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7-08).
  3. 楊唯意. . 人類學史辭典. 國立臺灣大學人類學系. [2023-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09) (中文(臺灣)). 他在此重申了承繼自 Boas 的文化相對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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