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旗
特別旗是中華民國的準一級行政區划單位,是未被盟部管轄的旗。雖然特別旗直屬於行政院,理論上和省、直轄市同為一級地方政府,但依《蒙古盟部旗組織法》,部分事項必須與省政府會商辦理。實行省縣、盟旗雙軌並行制之下,特別旗無法完全掌控所有地方事務。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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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清代不入盟的土默特旗由綏遠城將軍直轄。伊克明安旗受黑龍江將軍節制,另外尚有西套蒙古二旗不設盟,直屬理藩院。
國民政府召開蒙古會議後,1931年制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規範蒙古地方制度,並將特別旗的設置組織法制化。[1]
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失守前,設有下列四特別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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