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姆斯 (伊斯蘭教)
在伊斯蘭教的傳統,胡姆斯(阿拉伯语:,意指「五分之一」)是指穆斯林軍隊需要肩負的宗教義務,要求他們在對抗非穆斯林的戰爭裡上繳所得戰利品的五分之一給代表伊斯蘭國家的哈里發或蘇丹[1]。
伊斯蘭教法學 (斐格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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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研究 |
所有被視為「加尼馬」的戰利品都需要抽取五分之一的賦稅。如何才被視為加尼馬在伊斯蘭教裡有不同的說法,因此抽稅的範圍亦有所不同。在一些地區的法律,胡姆斯包括對商貿所得的利潤及開採的礦產抽取20%的稅額[2]。胡姆斯與天課、吉茲亞等其他的伊斯蘭教賦稅不同,是獨立的一項賦稅。
遜尼派把加尼馬定義為戰利品,什葉派則把它擴展至包括利潤及礦產[3]。遜尼派及什葉派對胡姆斯的適用範圍、歸屬以及收取的胡姆斯應該如何使用都有不同的意見[4]。
經文
胡姆斯及加尼馬在古蘭經裡有所論述,例如:
正訓是記載先知穆罕默德言行的可信記錄,當中亦有敘述這種教義:
當安拉使者委派任何人作為軍隊的首領或隊長的時候,他會特別告誡他們要敬畏真主,並善待與他們一起並肩作戰的穆斯林。他說:以安拉之名及安拉之道戰鬥,與不信安拉的人們戰鬥,發動聖戰,不要侵吞戰利品、不要背棄諾言、不要殘害屍體、不要殺害兒童。當你遇到信仰多神教的敵人,請他們做三件事。如果他們做到其中一件事,請你接納並保持克制,不要傷害他們。請他們信仰伊斯蘭教,如果他們應允,接納他們,不要與他們戰鬥,然後請他們遷移到穆斯林的地方,告訴他們如果他們照辦,他們可以享有穆斯林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如果他們不願意遷移,他們就是貝都因穆斯林,就像其他穆斯林一樣都是安拉的信徒,但他們不會分得戰利品或法伊,除非他們與穆斯林一起與不信者作戰。如果他們拒不信仰伊斯蘭教,向他們徵收吉茲亞,如果他們同意,請接納,不要動手。如果他們拒絕,向安拉請求幫助,與他們戰鬥。
— 《穆斯林聖訓實錄》 19:4294[7]
在伊斯蘭教的法律術語裡,胡姆斯是指一人所得財富的五分之一,需要上繳給伊斯蘭國家。在伊斯蘭教法學裡,胡姆斯是其中一種從「加尼馬」及「法伊」抽取的賦稅。在歷史上,「加尼馬」是指穆斯林軍隊攻擊不信者及在戰爭之後奪得的戰利品。「法伊」則是穆斯林從放棄抵抗的不信者充公而得的財產。不過,隨著時代的推進,伊斯蘭學者擴展了加尼馬的概念和範圍,遜尼派與什葉派對於加尼馬的定義出現分歧。古蘭經的第59篇第7段被加以引用,把法伊的徵稅提高至100%,不再局限在五分之一。除去需要繳交的胡姆斯,剩餘的80%由參戰的軍隊指揮官及士兵瓜分[8]。
加尼馬
在古蘭經裡,胡姆斯的課稅物品被稱為加尼馬(الْغَنيمَة)。阿拉伯語的加尼馬有多個意思:
- 戰利品
- 利潤
- 礦物及任何形式的埋藏寶藏
不過,有聖訓把七項物品納入為加尼馬[參 2]:
- 利潤或剩餘收入
- 混有非法財產的合法財產
- 礦物
- 潛入海裡取得的寶石
- 寶藏
- 不信者從穆斯林手中購買的土地
- 戰利品
有些人則僅定義為「任何被當作戰利品的物品」[參 2]。
什葉派的觀點
什葉派的胡姆斯適用於商貿產生的利潤,於財政年度之初徵收。涉及利潤的所有加尼馬都須抽取胡姆斯。
在13世紀由什葉派控制的地區,徵收得來的胡姆斯被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由穆罕默德的後裔獲得,另一個部分則分給伊瑪目、教士、孤兒及赤貧的穆斯林[9]。胡姆斯是什葉派地區的主要收入來源。
歷史
非洲
自8世紀至20世紀初,入侵非洲的指揮官都奉行胡姆斯。不過,上繳給伊斯蘭國家的份額是50%。例如1919年西非的穆斯林統治者阿曼·亞吉在他的日記裡寫道:
歐洲
自8世紀以後,歐洲南部成為摩洛哥及奧斯曼帝國襲擊及征服的目標。在科爾多巴被穆斯林征服後,從基督徒及猶太教徒那裡奪得的所有可以轉移的五分之一戰利品都被移送到國庫,餘下部分則由參戰的指揮官及士兵瓜分[13]。據穆薩·努賽爾所述,穆斯林軍隊指揮官又把異教徒放棄的土地提取20%獻給哈里發[13]。降伏的基督徒及猶太教徒須就他們擁有的土地繳交吉茲亞。不過,伊本·哈茲姆提到穆斯林士兵沒有從征服所得土地搶奪得來的財富繳納胡姆斯,而是據為己有[13],這成為非洲穆斯林統治者與在西南歐新建立的哈里發國之間缺乏互信及出現爭議的原因之一[14]。除了西班牙,穆斯林征服西西里島、希臘及高加索地區所得的加尼馬及法伊亦須繳納胡姆斯[15]。
註腳
- Hiro(1989年),第147页
- Tusi(2008年),第148页
- Sachedina(1980年),第275-289页
- McGee(2011年),第183页
- 馬堅(1981年),第131页
- 馬堅(1981年),第134页
- Mundhiri(2000年),第563页
- Swarup(2002年),第109-112页
- Esposito(2004年),第174页
- McGee(2011年),第181页
- Fisher(2001年),第49-51页
- Makdisi(1965年),第33-34页
- Scales(1993年),第56-60、119-147页
- Clarke(2012年),第42-49、131-137页
- Johns(2002年),第27页
- Kumar(2007年),第176-179页
- Agarwal(2010年),第66-67页
- Fanselow(1989年),第264-289页
- Chandra(2007年),第62-63页
- Gopal(1994年),第46页
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 (英文)Hiro, Dilip, , Routledge, 1989
- (英文)Tusi, Muhammud ibn al-Hasan, , Concise Description of Islamic Law and Legal Opinions, 2008, ISBN 1904063292
- (英文)Sachedina, Abdulaziz, , 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 1980, (4): 275–289
- (英文)McGee, Robert W., , 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 2011, ISBN 1461412862
- (简体中文)馬堅,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1
- (英文)Mundhiri, Al Hafiz Zakiuddin Abdul Azim Al, , Darussalam, 2000, ISBN 9960899608
- (英文)Swarup, Ram, , Prometheus Books, 2002, ISBN 1591020174
- (英文)Esposito, John 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ISBN 0195125592
- (英文)Fisher, Humphrey J., , NYU Press, 2001, ISBN 0814727166
- (英文)Makdisi, George, , Brill Archive, 1965
- (英文)Scales, Peter C., , BRILL, 1993, ISBN 9004098682
- (英文)Clarke, Nicola, , Routledge, 2012, ISBN 0415673208
- (英文)Johns, Jeremy,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ISBN 1139440195
- (英文)Kumar, Sunil, , Permanent Black, 2007, ISBN 8178241471
- (英文)Agarwal, Sanjay, , AccountAid India, 2010, ISBN 8191085402
- (英文)Fanselow, Frank, , Journal Institute of Muslim Minority Affairs, 1989, 10 (1): 264–289
- (英文)Chandra, Satish, , Har-Anand Publications Pvt. Limited, 2007, ISBN 8124112673
- (英文)Gopal, Ram, , M.D. Publications Pvt. Ltd., 1994, ISBN 8185880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