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機構
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其中上议院(House of Lords)曾经是英国最高的司法机构,上议院的议员在理论上都是法官,实际上则只有大法官和常任法官上议院议员(上诉审贵族)构成的不超过11个人有审判权。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议院不再行使最高司法权,而由英国最高法院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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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前,在英国是没有司法部的。2007年5月9日,英国的宪法事务部(过去被称为大法官部)和内政部进行了合并,改制为今天的司法部,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决政策、假释、监狱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但司法部没有对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刑事司法、法庭、监狱和假释的责任,而只有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以上事务的责任。在苏格兰,则由苏格兰事务大臣和苏格兰检察长负责。
同时,英国的检察机关通常为皇家检控署(CPS)并不与法院平行,英国中央政府设有检察总长,检察官则由内政大臣任命出庭律师和诉状律师担任。
法院体系
英国现行的法院体系是由1971年实施的《法院法令》确定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法院。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各类法院又可以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属于民事法院;治安法院、皇家法院、刑事上诉法院、上院属于刑事法院。
此外,还有军事法院、少年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等专门法院。
英国的法官由委任产生。大法官,常任法官、上院议员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高等法院法官由大法官提名,国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任命。法官一般很难被免职,而除大法官外,专职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高等法院的审理案件必须有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由陪审团确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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