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
過失(英語:;拉丁語:[1])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2],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過失」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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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
臺灣 | |
香港 | |
澳門 |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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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大陸法系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刑事過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指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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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意志上均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 | |
区别 | 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 行为人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间接故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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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均要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 ||
区别 | 认识因素 | 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认识发生了错误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认识不存在错误 |
意志因素 | 反对结果发生 | 放任,不反对结果发生 | |
客观依据 | 行为人轻信能避免是有客观依据的,如行为人技能高超等,行为表现是极力避免结果发生 | 行为人客观上无所凭借,也无积极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 |
引註資料
- . Oxford Living Dictionarie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4 July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過失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參考文獻
- Deakin, Simon; Angus Johnston; Basil Markesinis.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ISBN 0-19-925711-6.789018279[0009]AB001
- Kujinga, Benjamin. . 2009 [2017-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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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略 (帮助) - Tomasic, Roman; Bottomley, Stephen; McQueen, Rob. . . Federation Press. 2002.
外部連結
- Britannica 1911's account of negligence: an interesting historical read, preceding the era of Buick Motor and Donoghue v. Stev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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