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又稱為臺澎金馬臺閩地區自由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1][2]。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其相對概念為「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

名詞歷史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80年代

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方面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1971年南沙群島的中業島被菲律宾佔領。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期亦會使用「臺灣地區」一詞,「臺灣地區」在此時期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其主要原因為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與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後脫離臺灣省,但許多政策上仍將其視為一體,故使用「臺灣地區」作為統稱,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3][4]

中華民國政府憲法增修前後對名詞定義差異
名詞憲法增修前憲法增修後
自由地區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政府實際統治區域,包含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
臺灣地區臺灣澎湖

1990年代至今

1990年代隨著冷戰結束,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隨著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國策,兩岸交流日漸頻繁。

中華民國方面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在此系列法律之中均定義「自由地區」以及「臺灣地區」為「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並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不一,主要包含:

  • 自由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沿用原《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名詞,對應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領土為「大陸地區」。[5]
  • 臺灣地區 - 主要使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海峽兩岸關係相關法律,明文定義「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臺澎金馬(地區) - 部分政府文件使用。主要用於表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的場合。[6]
  • 臺閩地區 - 主要在政府的統計刊物中使用,使用情形與「臺澎金馬」類似。在統計刊物中「臺灣地區」沿用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之定義,僅指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認知差異

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實體認知立場運作概況
 中華民國
  • 中華民國國民認知立場複雜。有人認為「台灣地區」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也有人認為「台灣」為中華民國之通稱。目前主要分為台灣兩大政治陣營-民主進步黨為主的泛綠陣營及中國國民黨為主的泛藍陣營,其對「中華民國」與「臺灣地區」各有不同的解讀。
  • 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為主的泛綠陣營認為當今的「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間是互不隸屬的關係,在稱呼本國時常直接使用「台灣」之通稱或「中華民國台灣」,認為中華民國的領土僅及於金馬及其附屬島嶼,主張中華民國政權及部分政黨因歷史原因遷至台灣,且現在作為國家元首總統與國會立法院均於臺灣選出,再加上「地區」字樣是對中華民國臺灣的不尊重與自我矮化。
  •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為主的泛藍陣營多使用「中華民國」之正式稱呼,在涉及兩岸問題時多以「大陸地區」、「港澳地區」和「自由地區」等現行法律用語指稱,並強調以《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定義之區域間的關係去面對此問題。「自由地區」指的是台澎金馬地區。
  •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架構下之海峽兩岸關係並不屬於外交或內政,這也引發兩大政治陣營對其應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兩國論)或特殊非兩國論之不同解讀。
  •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1990年代建立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法源處理兩岸三(四)地關係。該等法律授權政府成立專則機關「大陸委員會」及「海峽交流基金會」來處理對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門等地之相關事務。
  •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在中国大陆無駐點機關,但是曾以不同名義香港與澳門設立辦事處。[8]中華民國政府在香港與澳門兩地之駐點機關由大陸委員會管轄,自2011年起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但是由於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在香港與澳門之中華民國駐館人員於2021年7月完全撤離,兩辦事處停止運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国
  • 美國聯邦政府依照《臺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六項保證》[15][16]等相關政策文件所構成的「一中政策」來處理臺灣相關事務。美國強調其「一中政策」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原則」不同。[17]
  • 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美國政策認為台灣之地位尚未決定()。美國承認台灣為政治實體,並支持台灣有意義地參與無須主權國家身分的國際組織[18]
  • 美國承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稱台灣屬於中國的立場。
  • 美國反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台灣任何一方片面改變臺海現狀
 日本
  • 日本國政府以公益財團法人之形式成立專則機關「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來處理日臺關係事務。協會成員來自日本外務省,會本部位於東京,在臺北高雄各設有事務所。其中「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為日本在臺灣的實質大使館。
 联合国联合国大会於1971年以76票支持、35票反對、17票棄權、3國未投票,通過《第2758號決議》,宣告「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此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今,但該文件中並無任何台灣相關之文字描述。

各方定義的「臺灣地區」行政區劃比較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立臺灣省,並將南海诸岛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將海南特別行政區併回广东省而後又於1988年設立海南省。中華民國則在1967年起陸續設立了6個直轄市,併將實際控制的南海島嶼劃入高雄市

 中華民國(實際統治)地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实际统治)
法律區劃行政區劃行政区划法律区划
自由地區
臺灣地區
福建省 金門烏坵馬祖列島
臺灣海峽亞洲大陸沿岸島嶼)
福建省的一部分台湾地区
臺灣省澎湖群島
臺灣海峽中島嶼)
台湾省
臺灣本島及其附屬島嶼
臺灣省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高雄市
東沙群島
南海诸岛
广东省的一部分
太平島中洲礁
南海诸岛南沙群島
海南省的一部分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1
直轄市(6)(2)2
臺北市(北)
新北市(新北)
桃園市(桃)
臺中市(中)
臺南市(南)
高雄市(高)3
臺灣省(臺) 福建省(閩)
(3)(13)
基隆市(基)
新竹市(竹市)
嘉義市(嘉市)
新竹縣(竹縣)
苗栗縣(苗)
彰化縣(彰)
南投縣(投)
雲林縣(雲)
嘉義縣(嘉縣)
屏東縣(屏)
宜蘭縣(宜)
花蓮縣(花)
臺東縣(東)
澎湖縣(澎)
金門縣(金)4
連江縣(馬)5
註釋
  1. 「自由地區」是指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統治範圍,又稱「臺澎金馬」或「臺灣地區」。
  2.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省虛級化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3. 代管海南特別行政區東沙群島南沙群島
  4. 代管莆田縣烏坵鄉
  5. 僅轄馬祖列島,常稱作「馬祖」。

註釋

  1. 早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曾分設香港旅遊發展局台北辦事處及香港貿易發展局台北顧問辦事處。[13]2007年5月1日,因應香港旅遊團在阿里山區發生車禍,陸委會表示希望港府能在台灣設立辦事處[14]。2011年7月15日起,香港政府得在中華民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並於2011年12月19日在台北市設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参考文獻

  1.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全球網. [2015-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9) (中文(臺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2. . 移民署法規查詢系統. [2015-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19) (中文(臺灣)). 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3. . [2023-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5).
  4. . [2023-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5).
  5. . [2016-1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4).
  6. 中華民國政府再次重申對臺澎金馬的主權地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中華民國外交部
  7. 臺閩地區各縣市最近五年營利事業家數增長情形統計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8. . [2019-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1-16).
  9.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2000-02-21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6-12) (中文).
  10. . 聯合報. 1999年8月21日 [2019-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09).
  11.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海峽兩岸關係紀要. 1999年8月 [2019-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9-27).
  12. . 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2000年4月22日 [2019年8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9月24日).
  13. . [2019-08-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3-30).
  14. . 陸委會新聞稿. 2007年5月1日 [2019年8月2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年9月27日).
  15. Chabot, Steve. . 美國國會. 2016-05-17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7). 六項保證是美國和台灣關係實施的准則,其規定美國不會……(6) 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主權(英語:)
  16. . Taiwan Documents Project. July 1982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3).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17. Mark Lander. . 紐約時報中文網. 2016-12-12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1982年,雷根還以總統的身份推動通過了所謂的「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其中一條是重申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人對台灣的主權。不過,他依然遵守了1979年聯合公報中的條款,該公報確立了美國與中國的外交關係。
  18. 美國國務院東亞和太平洋事務局. . 美國國務院. 2018-08-31 [2019-04-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3). The United States supports Taiwan’s membership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at do not require statehood as a condition of membership and encourages Taiwan’s meaningfu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here its membership is not possible.
  19. . 東森新聞. 2017-10-26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1).
  20. . 德國之聲. 2021-07-29.
  21. . [2019-06-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1).
  22. . 聯合國新聞中心. 2016年2月9日 [2016年2月10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2月20日) (中文(简体)).
  23. 聯合國中文部. . 聯合國官方微博. 紐約. [2017-1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中文(简体)).
  24. . Taipei Times. 15 December 2016 [6 June 2024].
  25. . 聯合國新聞中心. 2024年5月23日 [2024年6月6日] (英语).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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