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的总称,分三级:

  1. 自治区(第一级行政区,但曾经的桂西僮族自治区是第二级)
  2. 自治州(第二级行政区)
  3. 自治县三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二级行政区,四级行政区划体系属第三级行政区)

民族乡(民族苏木)、民族镇、民族村等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单位都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歷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5月1日,中共政权在蒙古族地区第一次成立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截至2003年,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设立有1173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和数量庞大的民族村等基层的民族自治组织。根据2000年中国大陆第五次人口普查,其划定的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境面积的64%。

民族自治区域统计

依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版,数据截止2012年底。

省级民族自治地方 地级民族自治地方 县级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区人口
小计 地级市 自治州 小计 县级市 自治县(旗) 总人口(万人) 少数民族人口(万人) 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全国 57731307026812018762.349003.4747.99
河北省 66207.62124.1059.77
内蒙古自治區 11291011132489.85542.2421.78
辽宁省 88332.33167.3550.36
吉林省 111163333.29114.2034.27
黑龙江省 1125.225.2520.82
浙江省 1117.311.9111.06
湖北省 111022464.22264.1656.90
湖南省 111517520.65401.0977.04
广东省 3349.5618.2536.82
广西壯族自治區 114141097125240.001988.0037.94
海南省 66179.3691.5151.02
重庆市 44273.79194.5271.05
四川省 335114759.54460.5060.63
贵州省 33464111712.861008.0258.85
云南省 88787292249.731272.7056.57
西藏自治區 171741308.00282.8491.83
甘肃省 222127352.29207.8158.99
青海省 663527366.53238.5065.07
宁夏回族自治區 155212647.19235.0336.3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14251012262233.001385.4962.05

参考文献

    参见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