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行政院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簡稱政院,由行政院院長領導,並依《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1]。其主要功能為協助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lower-alpha 1],下設若干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一般所指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各部會;「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2]

行政院
(國家語言院名列表)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機關類型中央一級行政機關
員額737人
年度預算額新臺幣12.86億元(110年度)
授權法源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組織法
主要官員
院長卓榮泰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副院長鄭麗君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秘書長龔明鑫( 無黨籍
副秘書長王貴蓮(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政務)李國興( 無黨籍)(常務)
任命者總統
任期除獨立機關首長或任期制首長外,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17處、2室、1會
附屬機關二級機關:14部、9會、1委員會、3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三級機關:3獨立機關
任務編組5室、5中心(常設性)
12會、12小組、15會報、1籌備處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47年12月25日1947-12-25
聯絡

行政院中央大樓
地址100009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25°02′47″N 121°31′15.5″E
電話+886 2 3356-6500
網站www.ey.gov.tw

行政院被視為中華民國的內閣,院長為內閣首長(政府首腦),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3],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依照現行憲法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過立法院批,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等官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沿革

行政院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之五權憲法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928年,國民政府在完成北伐,在名義上統一中國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國民政府行政院)。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譚延闓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4]同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設置中華民國行政院。[5]

1948年5月,初設15部3會1局。

1949年1月7日,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首長會商政府機關疏散事宜,決定將各機關核心移至廣州,將大部份人員疏散於各地或南京以外各附屬機關。[6]2月5日,行政院在廣州辦公。[7]3月,整編為八部二會一處。12月9日,行政院在臺北舉行遷臺後首次政務會議[8],其後正式在臺北的行政院中央大樓辦公。[9]

2006年,行政院已經擴增為8部、2會、18委員會、3署、1處、2局與2直屬機構。2012年起,行政院本部與所屬部會機關逐步實施「行政院組織再造」,院本部自該年1月1日起從11室、8組、2會調整為16處、2室、1會。[10]

2020年11月,行政院副秘書長由現制一人修正為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行政院幕僚事務;另明定行政院置發言人,為政務職務,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11]2022年1月19日,再度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新設數位發展部;原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2023年4月,又修正《行政院組織法》恢復交通部和經濟部編制;並於5、6月陸續完成環境部、農業部、交通部、經濟部、內政部和核能安全委員會組改立法。 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lower-alpha 2]共有14部、9會、1委員會、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lower-alpha 3],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部、9會、5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12]

院址

院本部

行政院在民國17年(1928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南京市長江路292號,今南京市東箭道19號)之內;抗戰全面爆發後,民國26年(1937年)隨國民政府各機關遷至重慶(後曾為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址)辦公[13]。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南京市中山北路61号(今中山北路254号)原鐵道部舊址辦公[14]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臺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場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辦公[15]。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遷出為止。

行政院於1957年遷入目前的院址行政院中央大樓(通稱行政院院區)辦公,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與中山北路交叉口(此路口亦為臺灣公路原點),與監察院隔街相望。院區原為日治時代的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府前身)辦公廳舍。

合署辦公大樓

行政院架構圖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院本部

  • 院長(1名,特任)
  • 副院長(1名,特任)
  • 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為院之幕僚長,督導及統合有關幕僚機關之業務。(1名,特任)
  • 行政院副秘書長:行政院副秘書長為院之副幕僚長,設有政務與常務兩名。(2名,常務職職等為簡任第十四職等)
  • 政務委員(此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並得兼任委員會主任委員)(7-9名,特任)
  • 發言人(1名,特任)
  • 行政院副發言人:(1名,特任)
  • 顧問(11名,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主任委員(1名,由顧問兼任)
  • 參事(8名,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處長(14名,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主任(2名,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副處長(14名,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副主任(2名,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參議(79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高級分析師(1名,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科長(70名,薦任第九職等)
  • 秘書(35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17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消費者保護官(9名,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內3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諮議(125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分析師(6名,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科員(145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設計師(5名,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助理員(26名,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內13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8名,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行政院會議(總決策組織單位)

業務單位

幕僚單位

  • 公共關係處
  • 祕書處
  • 人事處
  • 政風處
  • 主計處
  • 資訊處

任務編組

依法律規定設立

序號 任務編組 幕僚機關或單位

  • 1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環境部
  • 2 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 3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 4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教育部
  • 5 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
  • 6 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國防部
  • 7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 衛生福利部
  • 8 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 9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 1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11 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 12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 13 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 衛生福利部
  • 14 行政院技職教育審議會 教育部
  • 15 行政院文化會報 文化部
  • 16 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 環境部
  • 17 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 18 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國家發展委員會[16][17]
依業務需要設立
  • 1 行政院治安會報 內政部
  • 2 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
  • 3 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 4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法務部
  • 5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 6 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 法務部
  • 7 行政院防制人口販運及消除種族歧視協調會報 內政部
  • 8 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 9 中央廉政委員會 法務部
  • 10 行政院科技會報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 1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12 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 13 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 交通部
  • 14 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 教育部
  • 15 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 內政部
  • 16 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衛生福利部
  • 17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
  • 18 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 國家發展委員會
  • 19 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專案小組 農業部
  • 20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
  • 21 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 教育部
  • 22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 23 行政院智慧國家推動小組 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 24 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 國家發展委員會
  • 25 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 財政部
  • 26 行政院科技顧問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27 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 行政院打擊詐欺辦公室
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 中部聯合服務中心
  • 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 南部聯合服務中心
  • 東部聯合服務中心
  • 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附屬機關

行政院中央大樓

中央二級機關

中華民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18]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農業部、環境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委員會(尚未組改,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改後:將拆解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附屬機構)
中央銀行
(行政院附屬機構)
國立故宮博物院
總處(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央三級機關

行政院直轄的中央三級機關,不納入內閣序列,首長亦沒有參加行政院會議的義務。

獨立機關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

參見

  • 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 中華民國內閣列表
  • 中華民國政府首腦列表
  • 中華民國國務院
  • 行政院院長
  • 行政院會議
  •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 國民政府行政院

注釋

  1. 鄰國類似職能的政府機構,有日本的內閣官房與內閣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辦公廳等。
  2. 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行政部門共有3個:考試院考選部、考試院銓敘部、監察院審計部。
  3. 此統計包含二級和三級機關,並隨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而改變。
  4. 行政院發言人的幕僚單位。
  5.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幕僚單位。
  6.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幕僚單位。
  7.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幕僚單位。
  8.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解散後,改設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新增之幕僚單位。

参考文献

引用

  1.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2. .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07).
  3. . 行政院. [2017-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0) (中文(臺灣)).
  4. .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18).
  5. 2.16.886.101.20003. . 2.16.886.101.20003. 2011-12-01 [2022-10-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5) (中文(臺灣)).
  6.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28頁。
  7.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30頁。
  8.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26頁。
  9. 蔣永敬、劉維開著,《蔣介石與國共內戰》,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第239頁。
  10. . [2018-1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15).
  11. . [2020-1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0).
  12. 曾韋禎、范正祥. . 自由時報. 2010-01-13 [2010-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1-16).
  13. 陪都遗址溯踪 - 國民政府行政院遺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三峽博物館,2010-1-21
  14. 國民政府行政院1946 - 行政軍政篇 - 民國南京建築网
  15. . [20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2-08).
  16. 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0月成立 初期編制36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央社,2023/8/9
  17. 政院: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年底前成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中央社,2023/11/8
  18. . Ey.gov.tw. [2014-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3).

来源

外部連結

前任:
 中華民國国务院
1912年-1928年
(1914年-1916年為
總統府政事堂
 中華民國
最高行政機關
行政院

1928年10月3日至今
先前機關:
 中華民國国务院
中国大陆最高行政机关
1928年10月3日-1949年10月21日
後繼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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