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议员

国会议员英語:,簡寫MP;或),是指國會議員,主要職責為代人民在國會發表意見,或質問官員、提出法案、參與表決等。國會議員可能會有不同的名稱,如「國會代表」(越南)、「人民代表」(烏克蘭)等;如果國會為两院制,亦有「上議員」、「下議員」,或「參議員」、「眾議員」等稱呼。國會議員的任期各有不同,一般为二至六年。

英國為例,古代議員由貴族主教富豪擔任,能參與投票選出議員的選民,受財產限制,並非人人可投票。二十世紀後,通常是由人民經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但兩院制的英國上議院議員,依然不經民選而是由世襲的貴族與首相推薦產生。

漢字文化圈之國會議員

現行國會制度

國家國會議員名銜國會議長名銜國會名稱國會制度最高領導人
國家元首名銜
政府首脑名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院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国家主席[註 1]
国务院总理
 日本參議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
參議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兩院制天皇內閣總理大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會議代議員
(常任委員會委員)
最高人民會議議長
常任委員會委員長
最高人民會議
(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
一院制朝鮮勞動黨總書記
國務委員會委員長
內閣總理
 大韓民國國會議員國會議長國會一院制總統总统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立法院院長立法院一院制總統行政院院長
 越南國會代表國會主席國會一院制越共中央總書記
國家主席
政府總理

歷史政權國會制度

國家年代國會議員名銜國會議長名銜國會名稱國會制度國家元首名銜政府首脑名銜
 大日本帝国1889—1947貴族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
貴族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帝國議會貴族院眾議院兩院制天皇內閣總理大臣
 大清1910—1912資政院議員資政院總裁資政院一院制皇帝內閣總理大臣
 中華民國1913—1925參議員、
眾議員
國會全院委員長、
參議院議長、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兩院制大總統國務總理(國務卿)
 中華民國1948—1991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
監察委員
國民大會主席團
立法院院長
監察院院長
國民大會
立法院
監察院
三院制總統行政院院長
 南越1955—1975上院代表、
下院代表
上院主席、
下院主席
國會(上院、下院)兩院制總統總理(首相)

現行特別行政區議會制度

國家特別行政區議員名銜議長名銜議會名稱議會制度行政首長名銜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一院制行政長官
 澳門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一院制行政長官

歷史領地議會制度

國家領地年代議員名銜議長名銜議會名稱議會制度行政首長名銜
 英国 香港1843—1997立法局議員立法局主席立法局一院制總督
 美國琉球1952—1972立法院議員立法院議長立法院一院制行政主席
 葡萄牙 澳門1976—1999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一院制總督

其他國家國會議員名稱舉隅

國家國會議員名銜國會議長名銜國會名稱國會制度國家元首名銜政府首脑名銜
 英国上議院議員
國會議員
上議院議長
下議院院長
國會君主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制君主(女王、國王)首相
 美國參議員
眾議員
參議院議長(副總統兼任)、
眾議院議長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兩院制總統
 马来西亚上議員
下議員
上議院主席
下議院議長
國會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制最高元首首相
 新加坡國會議員國會議長國會一院制總統總理
 加拿大上議院議員
下議院議員
上議院議長
下議院議長
國會君主上議院下議院兩院制君主(國王、女王)總理
 歐洲歐洲聯盟成員國
歐洲議會議員
歐盟理事會主席國
歐洲議會主席
歐盟理事會
歐洲議會
兩院制歐盟高峰會主席歐盟委員會主席
 俄羅斯聯邦委員
國家杜馬議員
聯邦委員會主席
國家杜馬主席
聯邦會議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兩院制總統總理
 烏克蘭人民代表最高拉達主席最高拉達一院制總統總理
 最高議會代表最高議會議長最高議會一院制總統總理
 古巴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主席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一院制古共中央第一書記
國家主席(總統)
總理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1. 《论人大的监督权》李凤军著 73页
  2. 邓小平指出:“还是要设国家主席,有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比较好,但是对国家主席的职权可以规定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工作,不要干涉具体政务。”虚与实:中国国家主席的地位及作用的演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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