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大城市列表
超大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城市分类之一。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不包括镇区和乡村)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10月公布的《2022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截至2022年末,全国共有超大城市10个,分别为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广州、成都、天津、東莞、武汉、杭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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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该通知所定义的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过去一些被归为特大城市的城市,因其城区总人口超过1000万人,现被归为超大城市。
排名 | 城市 | 所屬省市 | 城区常住人口(万人) | 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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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 | 上海市 | 2475 | 超大城市 |
2 | 北京市 | 北京市 | 1912 | |
3 | 深圳市 | 廣東省 | 1766 | |
4 | 重庆市 | 重慶市 | 1617 | |
5 | 广州市 | 廣東省 | 1369 | |
6 | 成都市 | 四川省 | 1257 | |
7 | 天津市 | 天津市 | 1160 | |
8 | 东莞市 | 廣東省 | 1082 | |
9 | 武汉市 | 湖北省 | 1080 | |
10 | 杭州市 | 浙江省 | 1002 | |
11 | 西安市 | 陕西省 | 770 | 特大城市 |
12 | 郑州市 | 河南省 | 766 | |
13 | 南京市 | 江蘇省 | 854 | |
14 | 济南市 | 山东省 | 662 | |
15 | 合肥市 | 安徽省 | 650 | |
16 | 沈阳市 | 辽宁省 | 600 | |
17 | 青岛市 | 山东省 | 583 | |
18 | 长沙市 | 湖南省 | 520 | |
19 | 苏州市 | 江苏省 | 500 |
历史
先前,根据中国的已废止的《城市规划法》,在中国大陆,市辖区非农业户籍人口或城镇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其中超过200万的为超大城市),50—100万为大城市,20—50万为中等城市,10—20万为小城市,不满10万的为城镇。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10年底,按市辖区城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国大陆有超大城市42座,其中2000万以上1座,1000—2000万3座,500—1000万10座,200—500万28座。但由于《城市规划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废止,该标准也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同时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没有设定城市规模的条文。
2014年以前,“超大城市”尚无国家定义。根据已于2014年以前的城市规划,市辖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根据媒体报道和日常口语习惯,一些常住人口远超100万的城市被形容为“超大城市”。2014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城市定义为超大城市。
2016年开始,有数个城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被提到为超大城市。2016年3月25日,《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下发,提到上海,重庆,武汉为超大城市[3]。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文件中提到类似概念。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提到北京要“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涝、防震等超大城市综合防灾体系”[4]。这是国务院批复的首个超大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2017年12月,国务院批复《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提到上海要“积极探索超大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型途径”,以及“走出一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社会治理新路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