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
古代
先秦
东周以前的中国尚未产生中央集权制,因此也尚未产生行政区划的概念。直到东周时期,各诸侯国在相互征战、争夺领土的过程中,为了加强对领土的控制,而形成各自的行政区划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郡县制。
州郡制
- 秦朝时期,在被灭的六国故土推行郡县制,将全国划分为三十六郡。郡的权力分别由民政官郡守、军政官郡尉、监察官郡监掌控;郡守的副职称为郡丞。
- 西汉时期,恢复分封,各诸侯国下辖郡,合称郡国制。推恩令颁布以后各国辖境不断缩小,后期与郡平级。郡守在景帝时改称太守。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起实行刺史制,朝廷派遣刺史巡查各郡国,刺史的巡查范围称为刺史部。刺史的官衔多以上古九州命名,因此刺史部俗称为州,共有14个。国都长安及其周边的巡查由司隶校尉负责。宣帝神爵二年(前60年)设西域都护府。
- 东汉时期,在西汉基础上将朔方部省入并州部、交趾部改称交州部,西域都护府改为长史府。后期为平叛治乱,赋予一些刺史军政大权,而改称州牧。
- 三国时期,魏国下辖司隶和12州,吴国下辖4州;蜀国下辖益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21州。
- 东晋以后,南北方各国出于领土狭小、难民迁徙、开垦新地、分封奖赏等原因,不断地拆分原有州郡、设立侨置州郡,甚至出现一州仅辖一郡一县,行政结构叠床架屋,混乱不堪。
- 隋朝时期,文帝开皇三年(583年),整理全国区划,州郡两级合并为州一级。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
道路制
- 唐朝时期,太宗贞观元年(627年)抛弃以上古九州为蓝本的州郡制体系,重新按山川走向将全国划分为10个道,史称贞观十道,开创了全新的一级行政区体系。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在贞观十道基础上增设5道。
- 初唐大幅扩张,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大批羁縻府州,主要包括:
- 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大节度使,安史之乱后节度使成为实质地方长官,俗称方镇。
- 五代时期,一级行政区仍以方镇为主。
- 北宋时期,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将全国划分为15路,后期增至30余路,每路设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提举常平等官,辖区错综不一,虽然避免了地方官大权在握形成割据,但行政效率也不免降低。
- 南宋时期,绍兴和议割让秦岭淮河以北,领土大幅缩小,后期为加强地方防御,设置宣抚使、制置使等官,管辖多路军政,相当于现代的大区。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后期效仿北宋采用路制[1]。
- 金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19路,后期因蒙古入侵,设立行尚书省管辖各地军务,乃后世行省的开端。
行省制
- 元朝时期,民政方面的最高机构中书省直辖由河北、山东、山西、山后等地组成的腹里,并派出10个常态化的行中书省管理全国其他地方,简称行省。此外还有一些非常态化的行省,如征东行省、交趾行省,荆湖占城行省,缅中行省等。监察方面的最高机构御史台在集庆、奉元两地设置行台,分别管辖长江以南和潼关以西的监察事务。宗教方面的最高机构宣政院管辖全国的宗教事务,兼管吐蕃故地的行政事务。
- 明朝时期,初期定都应天,将全国划分为中书省直隶和13个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省制,中书省直隶改为六部直隶,各行省则改为民政的布政司、监察的按察司、军事的都司等三司,但仍然俗称为省。永乐元年(1403年)迁都北平改名顺天,废除北平三司并改为六部直隶、五年(1407年)增设交趾三司、十一年(1413年)增设贵州三司。宣德三年(1428年)废除交趾三司,此后一级行政区固定为两处直隶和十三个省,合称“两京十三省”。
- 清朝时期,顺治二年(1645年)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康熙朝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分陕西省设甘肃省。乾隆朝确立督抚首长制,两京十三省概念逐渐为汉地十八省取代。十八省以外的行政制度则因地制宜,如东三省设奉天府尹、驻防将军,蒙古设盟旗,藏地、回部设驻扎大臣管理宗谿、伯克。清末为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先后设立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甲午战争后又割让台湾,至清朝灭亡时共有22省。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大致上仍暫時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政府完成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即直轄市)。
1945年後,國民政府將東北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和澎湖,臺灣成為行省之一。並將海南岛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截至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底撤退至臺灣前,中華民國全國設35個省、12個直轄市、2個地方、和1個特別行政區。
編號 | 名称 | 簡稱 | 政府驻地 | 地區 | 編號 | 名称 | 簡稱 | 政府驻地 | 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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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江蘇省 | 蘇 | 镇江县 | 華中 | 20 | 甘肅省 | 隴 | 蘭州市 | 華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華中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縣 | 華中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華中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華中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市 | 塞北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華中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縣 | 塞北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華中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縣 | 西部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市 | 東北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華南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縣 | 東北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 | 華南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東北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華南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東北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市 | 華南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東北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市 | 華南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市 | 東北 | |
14 | 貴州省 | 黔 | 贵阳市 | 華南 | 33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市 | 東北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縣 | 華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市 | 東北 | |
16 | 山東省 | 魯 | 济南市 | 華北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縣 | 華北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市 | 華南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華北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 | 西部 |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市 | 華北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 塞北 |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独立。1953年,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苏联案,撤銷承認,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国(今蒙古国)加入聯合國的訴求。儘管如此,日漸迫於蘇聯以及美国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只能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人民共和國也在該年正式加入聯合國),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臺灣時期
1949年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臺灣,喪失對大陸各省、直轄市、地方、特別行政區等一級行政區的治理權,僅實際管轄臺灣省與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門、烏坵與馬祖列島);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大陸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也撤銷對外蒙古獨立的正式承認。故中華民國政府遷都臺北市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域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2]。
由於政府遷臺後,省的功能與中央政府的重疊性太高,為顧及地區發展,將臺北市、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及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但當時臺灣省仍涵蓋絕大部分的領土。直到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內容、以及制定《地方制度法》,其中包括「省的虛級化」,其原本擁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臺灣省在這次的修憲之下,省級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才解決此一問題。
政府在2002年修改相關的行政法令,其中要求將與蒙古國之間的邊界以國界標示,實務上默認外蒙古的獨立;另大陸地區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行政區劃現狀標示。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例如:行政院主計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3];政府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5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劃。
依照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管轄之領土範圍,全國共分為2省、6直轄市[5]。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省名 | 簡稱 | 省政府所在地 | 直轄市名 | 簡稱 | 直轄市政府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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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臺 | 不適用 | 臺北市 | 北 | 信義區 | |
福建省 | 閩 | 不適用 | 新北市 | 新北 | 板橋區 | |
桃園市 | 桃 | 桃園區 | ||||
臺中市 | 中 | 西屯區、豐原區 | ||||
臺南市 | 南 | 安平區、新營區 | ||||
高雄市 | 高 | 苓雅區、鳳山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49年起全国划分为六个大行政区,简称大区。中国共产党此前统治时间较长的华北、东北两大区政府称人民政府,其他大区政府称军政委员会。
- 1949年全国下辖30省、内蒙古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共计50个一级行政区。
- 1953年全国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47个一级行政区。
- 1954年全国下辖25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共计31个一级行政区,同年废除所有大行政区。
- 1958年,天津市降级为河北省辖市,并迁省会于此。
- 1965年全国下辖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共计29个一级行政区。
- 1967年1月,河北省天津市升级为直辖市,河北省会迁回保定市,于1968年1月29日再迁往石家庄市。
- 1988年4月,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升级为海南省,省会海口市。
- 1997年3月,四川省重庆市升级为直辖市。
- 199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英国统治香港,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6][7][8]
- 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接替葡萄牙统治澳门,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6][7][9]
目前全国共有34个一級行政區,含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政府驻地 | 地理大区 | 代码 | 名称 | 简称 | 政府驻地 | 地理大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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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市 | 京 | 通州区 | 华北 | 43 | 湖南省 | 湘 | 长沙市 | 中南 | |
12 | 天津市 | 津 | 河西区 | 44 | 广东省 | 粤 | 广州市 | |||
13 | 河北省 | 冀 | 石家庄市 | 4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 | 南宁市 | |||
14 | 山西省 | 晋 | 太原市 | 46 | 海南省 | 琼 | 海口市 | |||
15 | 内蒙古自治区 | 蒙 | 呼和浩特市 | 50 | 重庆市 | 渝 | 渝中区 | 西南 | ||
21 | 辽宁省 | 辽 | 沈阳市 | 东北 | 51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22 | 吉林省 | 吉 | 长春市 | 52 | 贵州省 | 黔/贵 | 贵阳市 | |||
23 | 黑龙江省 | 黑 | 哈尔滨市 | 53 | 云南省 | 滇/云 | 昆明市 | |||
31 | 上海市 | 沪 | 黄浦区 | 华东 | 54 | 西藏自治区 | 藏 | 拉萨市 | ||
32 | 江苏省 | 苏 | 南京市 | 61 | 陕西省 | 陕/秦 | 西安市 | 西北 | ||
33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62 | 甘肃省 | 甘/陇 | 兰州市 | |||
34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63 | 青海省 | 青 | 西宁市 | |||
35 | 福建省注 | 闽 | 福州市 | 64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宁 | 银川市 | |||
36 | 江西省 | 赣 | 南昌市 | 65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新 | 乌鲁木齐市 | |||
37 | 山东省 | 鲁 | 济南市 | 71 | 台湾省注 | 台 | 台北市 | 华东 | ||
41 | 河南省 | 豫 | 郑州市 | 中南 | 8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中南 | ||
42 | 湖北省 | 鄂 | 武汉市 | 8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
注:省政府驻地惯称省会,自治区政府驻地惯称首府。臺灣(台澎金马)由中華民國自1945年(台湾省的臺灣、澎湖)/1912年(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统治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之台湾省,省会为台北,但行政区划则注明资料暂缺。相关背景请参阅臺灣省及臺灣問題。 |
行政区类型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 (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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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监察委员会 |
直辖市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行政會議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 | 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 行政會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检察院 | 廉政公署 |
参考文献
- . www.cass.cn. [2022-05-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9).
- .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 .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 .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 . [2011-09-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人民网
- .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7).
- . [2015-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