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快速道路

臺灣快速道路,一般指服務品質介於高速公路與一般公路之間的汽車大型重型機車專用道路。部分快速道路被編為省道國道,於中華民國公路法》中專稱為「快速公路」,如國道快速公路、省道快速公路等。

台灣交通系列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定義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快速公路的定義,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其英文翻譯為「Expressway」(簡稱:EXPWY),與高速公路使用的「Freeway」不同。

道路管理

快速公路

快速公路的等級比高速公路略低,一般歸為中華民國國道省道等級兩種。編為國道者,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理;編為省道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

此外,快速公路的服務水準也較高速公路為低,如部份快速公路無路肩設計,但仍以車輛的區域性移動為主。對於道路進出採用完全或部分進出管制,與都會區或都市計畫區之道路、主要幹道等交會,主要以立體交叉;郊區、鄉間、與次要道路之交會,則多為平面交叉。

可行駛車種方面,除了專供汽車行駛之外,於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2012年7月1日起,依據新修正之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

快速道路

如無特別情形(如銜接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一般由所在之縣市政府養護,道路等級歸類為一般道路或市區道路。

裁罰方式

快速公路的管理與裁罰方式,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自2006年6月28日交通部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將快速公路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規範,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其裁罰適用範圍亦配合該條例修正,將快速道路省道級別之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及中投公路,共計14條,一併納入進行裁罰,市區和地方快速道路並仍維持原有管理及裁罰方式。

超速取締

省道等級以上之快速公路,速限警告標誌應設立在測速照相機的300公尺之前,裁罰金額也較高。

而一般快速道路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標示。

養護施工

快速公路的養護與施工方式,依據2012年8月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發布之「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辦理。為使養護管理之快速公路能提供最佳之路況及服務水準,於快速公路進行修建及養護工作時,係為使所轄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設施具一致性及標準化,俾使快速公路施工及養護步驟健全,以維護行車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部分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採平面交叉,其臨近路口相關施工中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請另參照中華民國交通部頒佈之「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道路規格

高快速公路

部份國家不用「高速公路」(英語:Freeway),而採用「快速道路」(英語:Expressway)作為其境內專用道路的名稱。各國儘管對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專指有4車道以上、兩向分隔行駛、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公路。此外,有不少國家對部分控制出入口、非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直達幹線也稱為高速公路。國際道路聯合會(IRF)在歷年的統計年報中,把直達幹線也列入高速公路範疇。

上述汽車專用道路規格,除了國道,中華民國統稱為快速道路,非雙向分隔車道之直達幹線稱為一般公路。

世界高速公路長度排名,國際上把中華民國的高快速公路(國道+省道)總長度計入排名。

市區快速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又稱為「都市快速道路」(英語:Urban Expressway),設計時速60~100公里。

臺灣第一條市區快速道路為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於1980年通車。後陸續完成諸多高架道路,工程技術日漸成熟。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05年建立快速道路法規標準。

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汽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3.25公尺。

快速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4.5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3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4.6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0.5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快速道路最小曲線半徑:

設計時速60公里為120公尺,時速80公里為230公尺,時速100公里為390公尺,因地形或其他特殊狀況,可在道路轉彎前限制路段採漸變速限至時速60公里以下。

新建與延伸

新建國道因環保議題,用地取得不易與民意阻力高,原物料上漲導致工程發包不易,以及跨部會溝通聯繫的時延…等等因素,大大地增加興建難度。

現今國道延伸多半先採用連絡道或平面道路規劃,待日後預算充足或民眾反映需求,再行升級道路規格。

交流道

  • 快速公路與道路立體交叉的出入口稱為交流道或匝道,與國道交會時稱為系統交流道
  • 快速道路與一般道路立體交叉的出入口稱為匝道,出口不標示里程數。
  • 快速公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出入口稱為平交路口或平交匝道,出口僅台61線的平交匝道標示里程數。
  • 短程封閉式道路與一般道路立體交叉稱為陸橋,有些不設出入口,僅供作跨線橋使用。
  • 高速公路側車道作為連絡道路並提供給交流道出入使用,有些設計為封閉式道路,例如:竹崎交流道古坑交流道

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依據公路法第六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管理,交通部為審核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特訂定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人民或機關建議增設交流道時,申請機關為該交流道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

連絡道

連絡道作為高快速公路的輔助道路,在道路規格上較為彈性,一般分為高架道路、封閉式道路、平面道路。

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連絡道路(連絡道)為「位於交流道內,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橫交並藉匝道相連通之地方道路。」[1]

主要是公路連接公路,通常道路起終點分別為交流道與省道,縣市道。也可作為高快速公路起點的引道或中途與終點的延伸線。

快速道路長度與密度

各縣市快速道路仍在建設中,全國快速道路總長度未能計算。

  • 2017年,交通部新春記者會簡報指出,台灣每平方公里有58公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lower-alpha 1](台灣面積26%為平原,每平方公里有190公尺高快速公路),換算總長度為2088公里[lower-alpha 1],每萬人有908公尺,人口可及率96.11%。[2]
  • 快速公路總長度最長的縣市為台南市約85.1公里(不含市區快速道路)。
  • 快速道路密度最高的縣市為台北市,15.9公里/每百平方公里,長度43.3公里(不含國道與省道)。鄉鎮市區級地區最高為台南市新市區53.2公里/每百平方公里。
  • 快速道路人均長度最長的地區是苗栗縣後龍鎮,8.57公里/每萬人。第二為台南市新市區6.76公里/每萬人。

其他國道與快速道路長度之比較數據,請參考臺灣之最列表

快速道路列表

國道快速公路

  • 國道三號甲線:又稱為「臺北聯絡線」,為國道快速公路,亦是臺灣目前唯一收取通行費之快速公路,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則免收費。此國道快速公路也是大型重型機車唯一得行駛之國道快速公路。
  • 國道八號:臺南端至南133線平交路口為國道快速公路,南133線平交路口至新化端為則為國道高速公路

國道連絡高架道路

此處指具連絡國道性質的高架道路。

  • 國道一號基隆端以北高架連絡道路(二十九號橋):基隆端至基隆市孝二路口,屬於高速公路局養護,國道起點因歷史意義重大或重整中山高全部里程不易,加上基隆端前有獅球嶺地區居民專用小型汽車出入口,故基隆端以北路段標示為負里程,長700公尺。可銜接基隆港東岸高架道路(中正高架橋)。
  • 國道一號高雄港聯外高架道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屬國道三級路道路系統,新生路高架路段將高雄港第一、二、三、五等貨櫃中心直接串連。

省道快速公路

屬於省道等級的快速道路(快速公路),原標誌和一般省道的標誌無異,同為藍底藍框。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在2007年10月19日發佈公告,將快速公路的標誌改為紅底藍框,並陸續在各快速公路進行更換作業。

依公路總局之公告,快速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副都會)中心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等之聯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3]

臺灣省道快速公路路線列表:
編號 起訖點 銜接方向 通車長度
公里
主線速限
公里每小時
現況 備註
台61線[lower-alpha 2]淡水安南 南北 289.1 70-90 部分通車 原台61甲線路段併入台61線,未通車路段目前興建中,里程待統一修正
台62線萬里[lower-alpha 3]瑞芳瑞濱 東西 19.046 80 全線通車
台62甲線基隆瑞芳 南北 5.744 40-60
台64線八里新店 東西[lower-alpha 4] 28.42 60-80
台65線[4]五股土城 南北 12.469 60-80
台66線觀音大溪 東西 27.259 80~90 部分通車
台68線南寮竹東 東西 22.992 70-90
台68甲線竹東 東西 1.26 50 全線通車
台72線[lower-alpha 5]後龍汶水 東西 30.81 80-90 部分通車
台74線快官霧峰 環狀 37.841 80 全線通車
台76線芳苑草屯 東西 21.744 80-90 部分通車 未通車路段目前興建中,里程待統一修正。
台78線台西古坑 東西 42.879 100[lower-alpha 6] 全線通車
台82線東石水上 東西 33.959 70-100[lower-alpha 6]
台84線北門玉井 東西 41.428 70-100[lower-alpha 6]
台86線臺南南區關廟 東西 20.0 70-90
台88線鳳山竹田 東西 22.391 90

縣市快速道路

以下由北至南表列公路主管機關公告與直轄市轄管之快速道路。[5]

臺北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規劃中或興建中的快速道路/公路

跨區跨縣市

  • 中央快速公路
    • 屬於六年國建之一部份,規劃國道3號和美交流道始往南連接臺76線臺78線臺82線,沿臺19線至臺南市鹽水區,往東南連接國道一號,續往東連接國道3號(六甲系統),惟六年國建經費過於龐大,政府財政困難,又因環評阻力難以實施,現以臺19線中央公路拓寬及興建外環道代替。
  • 台62線延伸計畫
  • 北桃快速道路/板龍快速道路(國道3號土城至龍潭段替代快速道路)

北北基地區

桃竹苗地區

  • 台66線平鎮三交流道興建高架道路延伸至龍潭
  • 新梅龍快速道路(新屋-楊梅-龍潭),龍潭端以聯絡道銜接板龍快速道路(板橋-龍潭)。
  • 武陵南北快速道路(台一線替代道路)新豐至台68線新竹一交流道。

中彰投地區

雲嘉南地區

  • 濁水溪堤防快速道路
    • 濁水溪南岸,雲林麥寮六輕北堤防汛道路改建。長度25公里,立體交叉連結台61線、台19線、台1線與國道一號。
  • 臺78甲線
    • 曾計畫沿北港溪防汛道路施設「78甲線高架快速公路」,但因經費龐大沒有下文,北港溪防汛道路便成為北港地區最重要的「替代」快速道路[7]
    • 臺78甲線延伸線:往南規劃沿著臺37線連接嘉義高鐵橋下道路,直達嘉義高鐵站,連臺82線。
    • 台19線元長至北港高架化:交通部已補助雲林縣府進行台19線拓寬可行性評估及初步計畫,高架快速道路工程總共143.9億元,將元長到北港的台19線高架化並可銜接台78線。
  • 臺82線向東延伸觸口
    • 評估從國道3號臺82線交會的水上系統至番路鄉觸口之間增設連絡道。縮短高鐵嘉義站往來阿里山區域時程,估可節省十至十五分。
  • 國道8號(國1以西路段)平面路口、臺17甲線(國道8號終點至安南區安中路段)立體化及台江大道快速化工程。
  • 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2~4期高架快速道路,從國道8號南科連絡道,沿鹽水溪堤防至台17線大港觀海橋端,第三期工程(國道8號南科連絡道至安南區台江大道)於2018年3月17日開工。
  • 永康創意設計園區北側聯外道路:位於臺南市永康區,計畫起點自安南區怡安路臺19線往東銜接台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跨鹽水溪經臺1線跨臺鐵鐵路至永康創意設計園區,會先以高架方式施作,總長1750公尺。
  • 台61線曾文溪橋,並附設南北雙向機車道。
  • 國道8號延伸線
  • 臺86線向東延伸至高雄內門

高屏地區

  • 國道七號
  • 國道十號延伸線(高架快速公路)
    • 公路總局提出之第三項替代計畫,新增銜接國道十號至新威大橋快速公路B一方案(第一期,一般省道),寬度三十米,長度十二點二公里,經費三十點二億,效益1.99,具經濟可行性,期待未來地方發展成形時,可再利用已成型的安全島做為高架化快速道路路基,完成地方人士期盼的快速道路,此獲得與會人士同意跟共識。
  • 高屏第二東西向快速公路
    • 西起高雄左營高鐵路,向東延伸,跨越台1線後,沿線設有國道1號系統交流道、八德二路交流道、國道10號系統交流道、義大二路交流道、台29線交流道、台3線交流道,並於長治鄉設置系統交流道銜接國道3號,全長22.6公里。主要採高架橋樑興建,包括高雄端一座零點六公里長的隧道,雙向四車道設計。[10]
  • 屏南快速公路(竹田系統交流道至恆春):直線距離約66.5公里,以高架興建為主,雙向4車道,初估工程經費約900億元。

宜花東地區

外島地區

  • 金門縣金門機場-水頭商港快速道路

註釋

  1. 交通部亦將台北市市區快速道路網納入計算。
  2. 又稱「西部濱海快速公路」。
  3. 實質上終點為基隆市安樂區大武崙。
  4. 公路線型為西北-東南向,故採偶數編號。
  5. 台61線至台1線間長2.4公里路段暫緩辦理。
  6. 速限超過90km/h的路段,20公噸以上大貨車之速限均為90km/h。

參考資料

  1.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2020-02-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2. (pdf). 中華民國交通部. 2017-01-10 [2020-02-0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2-04).
  3. . [2017-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
  4. , , 行政院, [2011-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4)
  5. 公路總局. . 公路總局. 2022-07-06 [2022-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12).
  6. . [2017-07-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2).
  7. . [2016-11-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8. . [2019-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7).
  9. . [2019-04-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10. . [2021-08-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9).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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