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必故意
未必故意(德語:、)或稱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附條件故意等,是大陸法系刑法中的一種故意責任型態,指行為人具備對犯罪結果的認識、或至少具備預見可能性,但漠視該結果的發生,並且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而言。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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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沿革發展
間接故意()最初由德国法学家卡普佐夫於17世紀提出,當時是為了解決行為人不具備犯罪認識,卻意外造成其他罪行結果的歸責問題,也就是今日结果加重犯的前身。間接故意理論認為,行為人如果具備較輕的犯罪意志,最後卻產生了較重的結果,即屬「間接的故意」,在責任上可以較直接故意減輕。間接故意理論在18世紀左右開始遭受抨擊,巴伐利亞王國《1813年刑法典》起草人之一的費爾巴哈提出與心理学相結合的「不確定故意」()概念,認為故意必定具備犯罪意圖(),並將故意區分為「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兩種類型;另一位刑法學者伯梅爾建立「未必故意」()的概念,以梳理原先間接故意的理論脈絡,主張未必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非意圖所造成的不確定結果予以接受」。[1]
如今不管是在德文或是中文文獻中,「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和「不確定故意」都存在大量混用的情形,亦不乏主張三者或其中兩者為同義詞者[2][3]。間接故意最早是為了解決结果加重犯的問題,但經過數百年學者對於如何區分「故意」與「過失」兩種不同責任型態的討論,衍生出諸多的故意理論;除間接故意理論之外,近代德國刑法學者雅各布斯也在20世紀末提出「漠然性」概念,據以發展出「漠然性理論」,以及其他諸如蓋然性理論、極高可能性理論等等,用以區別「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不同。
具體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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