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德語:;日语:)是欧陆法系的一個法律概念,指行為人具備某種正當事由,得以免除其原本的法律责任,英美法系中的對應概念是積極抗辯。
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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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刑法
大陸法系刑法以犯罪三階論為支柱,其中第二階的「違法性」目的在於判斷一個侵害法益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正當化事由,因之不被認定是「不法行為」;而該正當化事由即稱作阻卻違法事由。違法性理論將違法性分為「形式」與「實質」,前者通常指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即刑法中明文規定可以阻卻不法的正當化事由;後者則包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以及違法性本身的價值衡量。
形式違法性
常見的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以下幾種:
- 正当防卫:防卫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的方式,以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雖然行為本身該當犯罪構成要件,但基於「正者毋庸向不正者低頭」的法理,只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就可以被法律秩序所忍受,因此得阻卻其不法性。
- 緊急避難: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面對瘋狗追咬隨手抄起路邊木棍打狗而損壞木棍。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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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 1.二者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或损害
2.结果都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 3.时间条件都必须是在侵害或危险正在进行或正在发生 | ||
不同点 | 危险来源 |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 既可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来自自然灾害、动物的自发侵袭或特定的危难困境 |
限制条件 | 无需迫不得已 | 必须迫不得已 | |
损害程度 | 可以超过要保护的利益 | 不可以超过要保护的利益 | |
损害对象 | 只能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 | 只能损害危险来源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 |
行为主体的限制 | 任何人 | 不能负有法定或职责义务 |
民法
民法的侵權行為與刑法犯罪論的結構相似,亦有阻卻違法之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緊急避難和自助行為等,但民法和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具體不盡然相同,如《中華民國民法》第151條的自助行為即非《中華民國刑法》的阻卻違法事由。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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