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秘魯關係
中華民國—秘魯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秘魯共和國之間的關係。1913-1971年,兩國有官方外交關係,斷交後,於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
秘魯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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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 | |
秘魯駐臺北商務辦事處 | 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代表 | |
代表 Fernando Manuel Albareda Del Castillo[1] | 代表 張幼慈 公使[註 1][5] |
政治
外交
中華民國與秘魯的外交關係可追溯於清朝光緒元年,1875年12月11日,兩國簽署《中秘友好通商行船條約》,相互設立外交代表機構、派駐使節(清朝由出使美國欽差大臣兼任)。[6]
1912年2月12日,中華民國繼承清朝與秘魯的外交關係,並向秘魯派駐外交代表。
1913年4月9日,秘魯外交承認中華民國,並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利馬設立中華民國駐秘魯共和國公使館,並派駐公使(駐巴西公使兼任,1920年改為專使)。
1919年,於首都北京設立秘魯共和國駐中華民國公使館,並派駐公使。1929年後由駐日本使節兼任。
1944年9月1日,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兩國公使館升格為大使館,並派駐大使。[7]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兩國繼續維持邦交。
1961年,秘魯於首都臺北復設大使館,大使由駐日本大使兼任。
1961年5月22日,秘魯總統浦樂多抵台訪問,總統蔣中正親至松山機場以軍禮相迎。
1970年4月28日,秘魯總理孟達略抵台訪問。[8]
1971年11月2日,秘魯與中華民國斷交。3日,關閉大使館。[7]
2019年4月29日,51名秘魯國會議員連署聲明呼籲邀請台灣出席世界卫生大会,包括國會副議長和外交、衛生、科技、教育、能礦、文化、廉政、外貿暨觀光等委員會主席參與連署。[9]
2020年5月,秘魯與其他9個美洲國家共71名「福爾摩沙俱樂部」(Formosa Club)的友台國會議員以「一人一信」方式,致函世界卫生组织(WHO)幹事長谭德塞,呼籲WHO正視中華民國(臺灣)參與世界衛生體系的必要性與急迫性。[10]
人員互訪(1991年至今)
僅列舉部分名單:
中華民國:前副總統連戰[註 2]、總統府資政宋楚瑜[12]、司法院長翁岳生[13]、財政部長李述德[11]、經濟部長尹啟銘[11]、經濟部政務次長陳瑞隆[13]、經濟部常務次長謝發達[11]、施顏祥[11]、交通部長林陵三[14]、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11]、交通部常務次長張家祝[15]、教育部政務次長呂木琳[11]、監察院秘書長杜善良[16]、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焦仁和[17]、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美玥[11]、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施能傑[11]。
秘魯:交通暨通訊部長吉山[18]、衛生部衛生司長賈威拉諾(Luis Podestá Gavilano)[14]、國會外交委員會主席達比亞(Hildebrando Tapia Samaniego)[19]、卡拉瑞達[20]、國會經濟委員會主席巴耶(Willyam Tito Valle Ramírez)[6]、國會預算委員會主席法亞(Luis Humberto Falla Lamadrid)[21]、國會夫婦暨文化委員會主席洛佩絲(María Magdalena López Córdova)[6]、卡亞俄省長甘奇斯[13]、利馬市長柯士達內答[22]、國家團結黨主席芙洛蕾絲[15]、天主教大學榮譽校長萊納[14]。
代表機構
1978年1月1日,中華民國於秘魯首都利馬設立駐秘魯遠東貿易中心(西班牙文 下同:[23])。[6]1990年11月5日,秘魯總統阿爾韋托·藤森(日裔秘魯人)核定第RE014號最高行政命令,同意將遠東貿易中心改名為具大使館功能的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7][24][5]
1988年8月,秘魯於中華民國首都台北設立太平洋盆地貿易推廣暨諮詢辦事處。但在1989年關閉。[6]1994年3月3日,復於台北設立類似功能的秘魯駐臺北商務辦事處()。[7][1]
事件
2020年3月,對於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全球擴散,秘魯政府於16日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限制人民行動與民用航空起降,導致約150名台灣旅客滯留秘魯無法出境。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協調秘魯外交部、秘魯軍方、秘魯南美航空與台灣雄獅旅行社,在取得飛行許可後,首架包機將72名台灣旅客送離秘魯。至於第2架包機則考量滯留的台灣旅客人數有限,單獨包機成本過高,於是由辦事處主導,和日本、新加坡與馬來西亞駐秘魯使領館合作,共搭載台灣55名、美國34名、日本29名、新加坡14名與馬來西亞7名滯留旅客,抵達美國邁阿密後各自轉機返國,另有22名台灣旅客因不同原因留在秘魯。辦事處並感謝秘魯政府再次優先核准台灣的包機飛行權。[25]
經濟
貿易
就兩國貿易商品結構,出口至秘魯的項目以工業產品居多,自秘魯進口的項目則以漁礦產品居多,貿易具互補性多於競爭性。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外貿協會)每年均組團前往秘魯拓銷工業產品,秘魯貿易暨觀光推廣局(PROMPERÚ)亦組團參加臺灣的國際商展。[27]
秘魯利馬商會(西班牙文:)、工業總會()對於臺灣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PTPP)持支持態度。[27]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秘魯 | 年增減 | 排名 | 自秘魯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
2019 | 472,949,387 | ▼17.544% | 52 | 229,902,461 | ▼19.508% | 50 | 243,046,926 | ▼15.596% | 48 |
2020 | 417,673,148 | ▼11.688% | 56 | 188,130,728 | ▼18.169% | 50 | 229,542,420 | ▼5.556% | 52 |
2021 | 627,966,031 | ▲50.349% | 55 | 281,364,180 | ▲49.558% | 49 | 346,601,851 | ▲50.997% | 54 |
2022 | 798,317,804 | ▲27.128% | 52 | 269,600,864 | ▼4.181% | 52 | 528,716,940 | ▲52.543% | 44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秘魯的主要項目為: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苯乙烯之聚合物、丙烯或其他烯烃之聚合物、新橡膠氣胎;塑料製自粘性板、片、條或膜;石油與提自瀝青礦物之油類、廢油;不鏽鋼扁軋製品、車輛之零件與附件;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特定用途機器之零件與附件;眼鏡、护目镜與類似品;鋼鐵製之其他管與空心型、熱軋之铁或非合金鋼扁軋製品;多元羧酸及其酐、鹵化物、过氧化物與过氧酸,其鹵化、磺化、硝化或亞硝化衍生物;礦物或化學鉀肥、粘著劑、縫紉機;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或墊圈;合成纖維絲紗、乙烯之聚合物、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其他塑膠製品與其他材料制成品、发动机;空氣泵或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與风扇;橡膠或塑膠加工機;液體或粉末之發射、散播或噴霧用機具、滅火器、噴槍、噴水蒸汽機或噴砂機與類似噴射機器;鑄模、特定用途所屬器具之零件等。[29]
自秘魯進口的主要項目為:铜矿石、未經塑性加工锌;不適於人類食用之肉、魚、甲殼類、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產无脊椎动物;銅線、類動物、鮮或乾葡萄;氧化鋅、过氧化锌;未經化學改質之固定性植物油脂及其餾分物;蕎麥、小米、雀粟與其他穀類;銅條、桿與型材;铝廢料、貴金屬礦石、其他鮮果实、甲殼類動物、冷凍魚;針織或鉤針織T恤、汗衫與其他背心;經調製或保藏之果實、坚果與其他植物可食部分;咖啡或含咖啡成分之代替品、精炼銅與銅合金;銅板、片與扁條;甲殼、與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調製或保藏品;植物汁液與萃取物、果胶質、果膠脂與果膠酸鹽類、洋菜膠、其他植物黏膠與增稠劑;硼之氧化物、硼酸;生鮮、冷藏或冷凍蔬菜;鐵屬廢料、重熔用廢鋼鐵鑄錠;銅廢料、油料種子與油質果實、羊毛與動物粗細毛;種植用種子、果實與孢子等。[30]
投資
根據秘魯投資推廣局與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尚無臺商在秘魯投資,但由於臺商多經由厄瓜多尔、智利等其他國家輾轉在秘魯投資,因此兩國投資主管機關均無臺商投資案件的完整統計。根據在秘魯臺商的統計約20餘家,累計投資金額約1億美元,多為個人獨資。產業別涵蓋:貿易業(汽機車零組件、工業用縫紉機與零配件、資訊產品、玩具禮品、自行車、農漁產加工等)、服務業(船務代理、旅行社、飯店等)與地產開發等,大部分在首都利馬。[32]目前已成立秘魯臺灣商會,會員約20人。[31]
臺灣科技廠例如宏碁、華碩、技嘉科技等品牌皆已在秘魯行銷,並以臺灣接單、中國大陸出貨方式,透過代理商推廣銷售;房地產建築例如建茂建設在利馬建有5層自用大樓,並先後完成4棟住商混合大樓,投資金額逾5,000萬美元。鄧氏集團在利馬興建5星級希爾頓花園飯店,投資金額逾3,000萬美元。STT Peru在利馬紡織產業園區興建鋪貨倉庫大樓,投資金額逾1,000萬美元。[31]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截至2021年7月,秘魯在臺灣投資計有9件,累計投資金額約15.3萬美元。分別為制造业、批發與零售業、住宿與餐飲業、資訊與通訊傳播業;專業、科學與技術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等。[32]
會展
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國經協會)與利馬商會締結姐妹會,並舉辦臺秘經濟聯席會議,至2020年已舉辦第14屆。[32]
交流
司法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
1941年6月10日 | 《中國與秘魯關於華僑舊客回秘之換文》 | |
1964年6月8日 | 《中華民國與秘魯共和國貿易協定》 | |
1969年10月20日 | 《中華民國與秘魯共和國間技術合作協定》 | |
1970年3月10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農技合作協定補充協議換文》 | |
1990年2月22日 | 《中華民國監察院審計部與秘魯共和國審計部合作協定》 | |
1998年5月13日 | 《中秘(魯)國際快捷郵件服務協定》 | |
2006年11月22日 | 《臺灣與秘魯投資合作協定》 | [註 3] |
2015年1月14日 | 《台秘公開金鑰基礎建設合作備忘錄》 | [註 4] |
2021年9月2日 |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與秘魯工業總會合作備忘錄》 | [37] |
簽證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秘魯,觀光停留最多90天並不得延期。經秘魯轉機,亦無需辦理過境簽證。[38][39]
持有秘魯護照的秘魯國民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免簽證費。[40][41][42]
交通
注釋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 以中華台北領袖代表身分,參與2008年秘魯APEC峰會。[11]
- 由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與秘魯經濟暨財政部的投資促進局(Proinversion)共同簽署。
- 由駐秘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秘魯國家競爭防衛暨保護智慧財產權機構(INDECOPI)共同簽署。2016年1月13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2月21日、2018年12月21日換函展延效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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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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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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