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 (佛教)
處(梵文與巴利語:),又譯為入,入處,佛教術語,意為感覺的感官基礎、媒介和對象等。緣生心心所法的一切境可分為所依六內處和所緣六外處,合稱十二處(梵語:)。
圖: 巴利聖典《六六經》: | |||||||||||||||
入處 | → |
受 | → |
愛 | |||||||||||
“內部” 感知 器官 |
<–> | “外部” 感知 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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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觸 | ||||||||||||||
↓ | ↑ | ||||||||||||||
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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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MN 148 (Thanissaro, 1998) | 示意圖詳情 |
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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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大毘婆沙論》記載“處”有十二種含義:
問:何故名處?處是何義?
是謂生門,乃至淨義。 |
十二處
有六六法。
何等為六六法?
何等為六內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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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處即六根,六外處也叫六塵。六內處包括:眼,耳,鼻,舌,身,意。六外處:色,聲,香,味,觸,法。
《大毘婆沙論》稱:十二處是以自性而立,六內處是所依,六外處是所緣[14]。《雜阿含經·三一九經》定義了一切境就是十二處:
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
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 |
《大毘婆沙論》據此經文宣稱:一切法性都攝入在十二處中,而施設的四諦、五蘊、十八界、名色等差別法門,但有文而無義,唯十二處教最上勝妙[15]。
註釋與引用
- 《鞞婆沙論》:「輸門義是入義者。如村城國貲輸可得。令王官豐富。如是依及緣。心心數法可得。謂長養眾生。是謂輸門義是入義。輸道義亦爾。」
《阿毘曇毘婆沙論》:「輸門義是入義者。猶如城中及與村落所輸之物。眾生得已。長養於身。如是以所依及所緣故。令心長養。輸道義亦如是。」 - 《鞞婆沙論》:「藏義是入義者。如藏中有金銀琉璃摩尼可得。謂益眾生。如是此依及緣。心心數法可得。謂長養眾生。是謂藏義是入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藏義是入義者。猶如藏中有金等寶物可取。如是以所依及所緣故。有心、心數法等可取。」 - 《鞞婆沙論》:「倉義是入義者。如倉中飲食具可得。謂長養眾生。如是依及緣。心心數法可得。謂長養眾生。是謂倉義是入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倉義是入義者。猶如倉中有麥等種種子實可取。如是以所依及所緣故。有心、心數法等可取。」 - 《鞞婆沙論》:「機義是入義者。如因機織。施經緯。如是因此依及緣。心心數法施設。是謂機義是入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經義是入義者。猶如織機經縷在於處處。如是以所依及所緣故。心、心數法在於處處。」 - 《鞞婆沙論》:「田義是入義者。如田中生種種穀。謂長養眾生。如是此依及緣。心心數法可得。謂長養眾生。是謂田義是入義。」
《阿毘曇毘婆沙論》:「田義是入義者。猶如田中有種種苗稼可取。如是以所依及所緣故。有種種心、心數法可取。」 - 《鞞婆沙論》:「清白義是入義者。此說白。清亦爾。」
《阿毘曇毘婆沙論》:「白義是入義者。以淨故名白。亦名為淨。」 - 南传《中部》第148经《六六经》;汉传《中阿含经》第86经《说处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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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色處,有二十種,謂:青、黃、赤、白,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雲、烟、塵、霧,影、光、明、闇,有說:色處有二十一,謂:前二十,及空一顯色。如是諸色,或有顯故可知,非形故,謂:青、黃、赤、白,影、光、明、闇,及空一顯色。或有形故可知,非顯故,謂:身表業。或有顯、形故可知,謂:餘十二種色。若非顯、形故可知者,無也。」
《順正理論》:「有說: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此即空界色之差別。」「空一顯者,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色。豈影等色,有種種顯,而但說此是一顯耶?不爾,云何?以影等色,與地等顯,和雜難辯,不可別見,依不純義,說非一顯。此空界色,無別所依,以純可見,故名一顯。」 - 《大毘婆沙論》:「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 《大毘婆沙論》:「香處,有四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不平等香。」
- 《大毘婆沙論》:「味處,有六種,謂:甘,酢,醎,辛,苦,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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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觸處,有十一種,謂:四大種,滑性、澁性,輕性、重性,冷性、飢性、渴性。」
「觸處,實事有十一種,謂:四大種,及七種造觸。七種造觸者,謂:滑、澁,輕、重,冷、飢、渴。滑謂:細軟,澁謂:麁強。輕謂:不可稱,重謂:可稱。冷謂:此所逼,便起暖求;飢謂:此所逼,便起食欲;渴謂:此所逼,便起飲欲。問:何大種增故滑?乃至渴耶?- 有作是說:不由大種,偏增故滑,乃至渴;但由大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 有餘師言:水、火增故滑,地、風增故澁,火、風增故輕,地、水增故重,故《施設論》作是問言:『何緣活時身輕調順?死便身重不調順耶?答言:活時火、風未滅故,身輕調順;死後身中火、風已滅故,重不調順。』水、風增故冷,風增故飢,謂:風增故,擊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欲;火增故渴,謂:火增故,煎迫飲消,引渴觸生,便發飲欲。」
- 《大毘婆沙論》:「法處,有七種,謂:前四蘊,及三無為。於色蘊中,取無表色;三無為者,謂:虛空,擇滅,非擇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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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毘婆沙論》:「問:若一身中有十二處。云何建立十二處耶。答以彼自性作用別故。謂十二處雖在一身。而十二種自性作用有差別故。非互相雜。如一室內有十二人。伎藝各別。雖同一室。而有十二自性作用。復次、以二事故。立十二處。一以所依。即眼等六。二以所緣。即色等六。復次、以三事故立十二處。一以自性。二以所依。三以所緣。自性故者。謂立眼處乃至法處。所依故者。謂立眼處乃至意處。所緣故者。謂立色處乃至法處。如是名為諸處自性、我、物、自體、相、分、本性。」
《阿毘曇毘婆沙論》:「問曰。若一身有十二入可得者。云何說有十二入耶。答曰。以所作異故。雖一身中十二入可得。然十二入。所作各異。譬如一屋有十二工巧人居。雖同居一屋。而所作有十二種。彼亦如是。復次以二事故。立十二入。一以所依。二以所緣。復次以三事故。立十二入。一以自體。二以所依。三以所緣。自體者。謂眼入乃至法入。所依者。六所依。謂眼乃至意。所緣者。六所緣。色乃至法。此是入體性。」
《鞞婆沙論》:「此入一身一意可得。但有行若干差降。如十二人一家可得。但行各各異。如是十二入雖有一身一意可得。但有行若干差降。此是入性、已種、相身、所有、自然。」 -
《大毘婆沙論》:「十二處者。謂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問:何故作此論。答:為廣分別契經義故。謂契經說:『有生聞婆羅門。來詣佛所。到已頂禮世尊雙足。合掌恭敬慰問佛已退坐一面。而白佛言。喬答摩尊。常為眾說一切。云何一切。齊何施設此一切言。佛告生聞婆羅門曰。我說一切即十二處。所謂眼處乃至法處。如來齊此施設一切。若有沙門婆羅門等作如是說。我能捨佛所說一切。別更施設有一切言。彼但有語而無實義。若還問之便不能了。後自思審轉生迷悶。所以者何。非彼境故。』契經雖作是說。而不分別其義。經是此論所依根本。彼不說者今欲說之。故作斯論。
問:若作是說。『言一切者。謂十八界。』或作是說。『言一切者。謂五蘊及無為。』或作是說。『言一切者。謂四諦及虛空、非擇滅。』或作是說。『言一切者。謂名與色。』如是等說。豈但有語而無實義。答:此中遮義。不遮於文。但遮義施設。不遮文施設。佛意說言。『一切法性。皆攝入此十二處中。』若有說言。『我能施設別更有法。不攝在此十二處中。』彼但有語而無實義。非佛意說十二處外無名色等差別法門。然佛所說十二處教。最上勝妙。非餘法門。
問:何故此教最上勝妙。答:此是處中說。攝一切法故。十八界教雖攝一切法。而是廣說。難可受持。五蘊教非唯略說。難可解了。而亦不能攝一切法。以蘊不攝三無為故。唯佛所說十二處教。攝諸法盡。非廣非略。是故說為最上勝妙。故作是言:『若欲觀察諸法性相。當依如是十二處教。若依如是十二處教。觀察諸法所有性相。便生十二爾焰智光。復現十二實義影像。如人瑩拭十二明鏡懸在諸方。若入其中便現十二自身影像。一一有情身中有十二處可得。』」
《阿毘曇毘婆沙論》:「說入。是中說亦攝一切法。若欲觀一切法者。當以入門。若以入門觀者。便生十二智光。現十二義像。如人瑩磨十二明鏡。在其中立。有十二像現。彼亦如是。一身有十二入可得。問曰。若一身有十二入可得者。云何說有十二入耶。答曰。以所作異故。雖一身中十二入可得。然十二入。所作各異。譬如一屋有十二工巧人居。雖同居一屋。而所作有十二種。彼亦如是。復次以二事故。立十二入。一以所依。二以所緣。復次以三事故。立十二入。一以自體。二以所依。三以所緣。自體者。謂眼入乃至法入。所依者。六所依。謂眼乃至意。所緣者。六所緣。色乃至法。此是入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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