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权总称,包括行政等组织和机构。现多指的是1954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部门的总称,即除立法(含政协)、司法、军队和政党组织以外的行政事务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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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依層級设置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
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 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 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 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 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历史沿革
- 原指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7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大設立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会议选举 |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 |||
第一届 | 毛泽东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 |||
第一届 | 朱德、刘少奇、宋庆龄、张澜、李济深、高岗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 |||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 | |||
第一届 | 林伯渠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
政务院总理 | |||
第一届 | 周恩来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15日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
第一届 | 院长:沈钧儒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
第一届 | 检察长:罗荣桓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
第一届 | 主席:毛泽东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 | |||
第一届 | 主席:高岗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
-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的大行政区
地方设有政府的各级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前身机关 | 姓名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职权后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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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 | ||||
华北人民政府 | ||||
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 | 主席:董必武(建国后划归中央直属) | 1948年9月26日 | 1949年10月27日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东北人民政府 | ||||
东北行政委员会 | 主席:高岗 | 1949年8月27日 | 1953年1月 | 东北行政委员会 |
华东军政委员会 | ||||
不適用 | 主席:饶漱石 | 1950年1月27日 | 1952年12月 | 华东行政委员会 |
中南军政委员会 | ||||
中原临时人民政府 | 主席:林彪 | 1950年2月 | 1953年1月21日 | 中南行政委员会 |
西北军政委员会 |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主席:彭德怀 | 1950年1月19日 | 1954年9月9日 | 西北行政委员会 |
西南军政委员会 | ||||
不適用 | 主席:刘伯承 | 1950年 | 1953年3月 | 西南行政委员会 |
参考文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国人大网.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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