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即“地区级别行政区”,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中常规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

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划(不含不在实际管轄範圍內的台湾)图例依次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副地级行政区、盟、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副省级行政区
分類行政區劃二級行政區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时间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數量333
本级政府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盟行政公署
上級省级行政区
下級县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隶属于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行政区之下;下辖若干个县级市县级行政区(特别地,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儋州市四个地级市下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不辖县、区,因此也称作“直筒子(地级)市”)。地级行政区本级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完全相同。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地级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五指山市)。

沿革

1950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开始根据《共同纲领》设置级别介于省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区,惟名称上自治区的行政级别无法以省、县区分。

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同时允许“较大的市”设立市辖区,为非民族自治区域实行四级行政区划埋下了伏笔。但由于市辖区行政级别未明确,因此除自治州外,中国大陸大部分地区仍施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此时,各省已设置有大量的省县之间的“行政专区”,内蒙古自治区设有自治区、旗/县之间的盟,但这些单位都不选举人大、不设置政府,不属于正式的行政区。

1978年宪法中正式允许“较大的市”(非直辖市)辖县,使非民族自治区域有了设立四级行政区划的法律基础。

1983年前,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地区、省辖市。地区、盟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将其与县级市同划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开始改为“地级市”,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完全纳入“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改市

地改市”,即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区建地级市)和地区、地级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2017年仅存地区7个,分布在新疆黑龙江西藏[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成立新的地级市。撤地建市亦称为“地改市”,即地区成建制改为地级市,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法律地位

1954年宪法中,就正式确立了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级别;专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不是行政区划。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从法律上广泛确立“地区”则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在根本大法中默认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的建制。至此,中国大陸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开始演变为以四级制为主。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不过正式允许“较大的”(省辖)市辖县,奠定了今天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的法律基础。

歷史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主要沿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年份
合计
分区
特别区
办事处
行署
矿区
盐区
特区
临时行政委员会
1949年 21518584123111
1952年 2121873131111113
1953年 178152131471
1956年 18814038291412

1960年代至70年代

年份
合计
办事处
管理局
*1959年 159119-2974 ?--
1961年 234135-297358-2
1963年 265151-297276--
*1965年 205168-2971 ?--
*1970年 211-1742971 ?--
*1971年 209-1722971 ?--
*1972年 211-1742971 ?--
*1973年 211-1742971 ?--
1974年 289-174297178--
1976年 301-176297188--
1977年 310-1752971971-
1978年 307-173297197--
1979年 312-1712981103--
1980年 311-1702991102--
1981年 315-1683091107--
1982年 319-1703091109--
说明:带“*”表示合计未计入省辖市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
合计
1983年 3231383181145
1984年 3231353181148
1985年 3271253181162
1986年 3251193181166
1987年 3261173081170
1988年 334113308-183
1990年 336113308-185
1991年 338113308-187
1993年 335101308-196
1994年 33389308-206
1995年 33486308-210
1998年 33166308-227
1999年 33158307-236
2000年 33337307-259
2001年 33232305-265
2002年 33222305-275
2003年 33318303-282
2004年 33317303-283
2005年 33317303-283
2006年 33317303-283
2007年 33317303-283
2008年 33317303-283
2009年 33317303-283
2010年 33317303-283
2011年 33215303-284
2012年 33315303-285
2013年 33314303-286
2014年 33312303-288
2015年 33410303-291
2016年 3348303-293
2017年 3347303-294
2018年 3347303-294
2019年 3337303-293
2020年 3337303-293
2021年 3337303-293
2022年 3337303-293

1988年至今

從1988年至今,仅存两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以及两种类型的地级派出单位:

各省、自治区地级行政区列表

华北地区

华北地区共有34个地级行政区:

河北省(11个)
山西省(11个)
内蒙古自治区(12个)

东北地区

东北地区共有36个地级行政区:

辽宁省(14个)
吉林省(9个)
黑龙江省(13个)

华东地区

华东地区共有76个地级行政区:

江苏省(13个)
浙江省(11个)
安徽省(16个)
福建省(9个)
江西省(11个)
山东省(16个)

中南地区

中南地区共有83个地级行政区:

河南省(17个)
湖北省(13个)
湖南省(14个)
广东省(21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14个)
海南省(4个)

西南地区

西南地区共有53个地级行政区:

四川省(21个)
贵州省(9个)
云南省(16个)
西藏自治区(7个)

西北地区

西北地区共有51个地级行政区:

陕西省(10个)
甘肃省(14个)
青海省(8个)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

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权力机关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监察委员会

前朝相似行政区类型

其他国家类似行政区类型

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印度行政区划印度分區

参见

参考文献

  1. . 中国西藏网. 2016-02-24 [2016-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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