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德語:),或稱事實,是法律哲学上的一個重要概念。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狀態犯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實質競合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則 · 累加原則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罰論
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罰金 · 缓刑
假釋 · 减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碍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階層論

刑法

現今大陸法系刑法三階層論作為評價犯罪成立與否的通說,而「構成要件」正是其第一階層,用以判斷犯罪行為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不法形式表徵,來確定是否對法益造成攻擊的狀態,因此又稱為構成要件該當性。一旦構成要件該當,接著就會往違法性罪責階層檢驗;假使全部階層要素皆滿足,犯罪始告成立。

構成要件要素

三階層論將構成要件區分成「主觀」與「客觀」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內心的意思活動,後者則是指外在的事實狀態。

主觀構成要件

在一般故意犯罪當中,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是指犯罪故意,即對於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有所認知、並且有意使其發生,或至少發生不違背本意,稱作「知與欲」。根據意欲的程度,尚可再區分成「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還會有「意圖」要素的要求。意圖與故意並非同一概念,意圖僅是指特定的犯罪心態或動機,無須對客觀事實有所認識。

客觀構成要件

三階層論當中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有以下六項:

  1. 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3. 行為
  4. 行為情狀
  5. 行為結果
  6. 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前三者為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後三者則僅存在於某些特定犯罪,例如結果犯才有所謂行為結果與因果關係之要求。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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