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建制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介于县级行政区)与(或村级区划)之间,与“”同层次的行政区划单位,现为乡级区划主要类型,常与同层次区划单位“乡”一起使用,合称为“乡镇”。为区别村镇集镇市镇,常被冠以“行政建制镇”或“建制镇”。

又名:
行政建制镇
分類乡级行政区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創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數量21,400[1](2023)
應用範圍自治区直辖市
本级政府镇人民政府
上級县级行政区
下級行政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历史

清朝、民国时期

清朝即在以下行政区划中,城、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18日(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国大陆,在城镇规划和建设中官方常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自1980年代特别是进入1990年代以后,随着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城镇建设纳入县级及其以上政府的统一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境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后,镇的建设得到重视。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新的建镇标准:

  1.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3.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4.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

歷年建制镇数量

中国大陆历年镇数量列表[3][4]
年份
1961年4429
1978年2173
1986年10717
1988年11481
1990年12084
1991年12455
1992年14539
1993年15806
1994年16702
1995年17532
1996年18171
2000年20312
2001年20358
2002年20601
2003年20226
2004年19883
2005年19522
2006年19369
2007年19249
2008年19234
2009年19322
2010年19410
2011年19683
2012年19881
2013年20117
2014年20401
2015年20515
2016年20883
2017年21116
2018年21297
2022年 21389
2023年2季度 21400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3-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2).
  2. 链接至维基文库 . 维基文库. 1909-01-18.
  3. . 国家统计局. [2019-08-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20).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3-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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