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 (中国)
省長是省政府的首長,為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在不同時期也稱為省政府主席。廣義上還可以表示省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即除了狹義之省人民政府省長,還包括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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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中國行省制度源自於元朝,並於明清兩代沿革發展,成為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元朝建立設置中書省總領政務,稱為“都省”,設有10個行中书省。
明代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共有十三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最高官員為布政使。清代基本上延续明朝的行政区划,最高官員仍為布政使,初設为内地十八省,后增至二十二行省。
近代中國的不同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1911年武昌起义後,中国各省陸續脫離大清統治,宣布独立並联合构建中华民国,初期大致上仍承襲清朝舊制,設有22省。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组织命令,按“地方军民分治”规定,各省设行政公署负责全省行政政務,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负责人为民政长。1914年颁布《省官制》,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袁世凯逝世後,第二任大总统黎元洪頒令,將各省行政長官改称为省长。[1][2]
北洋政府時期,各省军阀勢力割据地方,其時与省长平起平坐的军事长官为都督,及后改称为将军和督办,末期改称为督军[2]。由於社會局勢的不穩定影響,督軍實際上掌握行政实权,負責處理稅收、警務、官員任免、民政等工作,掌控社會秩序、發展經濟和文化教育等職責,架空省長的行政權力,省長實際上沦为虚职。[1]
1926年至1928年期間,国民政府組織國民革命軍發起北伐战争,完成名義上的统一中国。此後各省的軍務和政務整合,新设各省政府的行政首長為省政府主席,簡稱之為省主席,使之成为实权首长,撤銷與省長平級的督军职位。[1] 根據1925年初訂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由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建設廳、商務廳、農工廳、軍事廳組成,各廳設有廳長,聯合組成省務會議,併舉一人為主席。[3]
1945年至1949年間,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的一級行政區劃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12個院轄市及2個地方。根據1944年4月修訂的《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設置7人至11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並提請國民政府任命,設置一人為主席。省主席的職權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員會處理省務、執行省政府委員會的議決案,以及監督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有關職務。[4]
1949年底國民政府撤退臺灣時,僅轄有臺灣省全境,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及西康等省份的部分區域尚在其控制之下;1955年之後,中華民國的實際所轄省份餘臺灣、福建二省,其中福建省僅轄金門群島、烏坵嶼、馬祖列島。儘管中國大陸各省政府的編制已經陸續縮編、裁撤,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的「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公告停止適用後,其建制才正式撤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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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共和國
1933年11月福建駐軍發動福建事變,成立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轄有4省、2特別市。
名稱 | 省會 | 省長 | 副省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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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海省 | 闽侯 | 何公敢 | 阮淑清 |
延建省 | 延平 | 萨镇冰 | 郭冠杰 |
兴泉省 | 晋江 | 戴戟 | 陈公培 |
龙汀省 | 龙溪 | 许友超 | 徐名鸿 |
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是位于中国西北的自治地方,包括陕西省北部、甘肃省东部和宁夏省东部,由国民政府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管辖。1935年,中共中央将陕甘宁苏区划分为2省、3特区;1937年间,为消除与国民政府的政治对立,取消省、特区的设置,改为分区,行政层级依次是边区、行政区、专区、县,设有相应的党政军机构。分区行政机构称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其所辖区域内代行省政府的职权,设行政公署主任一人。
現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省成立省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省人民政府主席,之后改称为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长与市长、县长等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类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6]:61。
中共中央提出“党领导一切”的治国方针,共产党掌握绝对的权力,省委负责全面的工作,拥有最高的领导权,与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组成“四套班子”;但是,人大没有行政职能,人民政府才有行政职能。因此省委书记是地方行政一把手,省长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地方行政二把手。
现在,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辖有33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领导人为第三级公务员,即省部级正职,與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同級。省长在本级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中一般兼任常务委员,党内职务多仅次于黨委書記[6]:62。所以,省长一般兼任中国共产党省級黨委的副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某某某”是媒体上经常出现的称谓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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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省未实际统治,不设行政长官。
中華民國
國府遷台之後,中華民國僅存臺灣、福建兩省,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府主席,掌理省政府轄屬的各項政務。兩省政府現在實質上已同裁撤,但由於省政府是憲政機關,未經修憲不得廢除,故名義上「省政府」名稱及「省主席」職銜仍然存在。
1994年12月21日,臺灣省政府改制直選省長,法定任期4年。1998年實施省虛級化方案,臺灣省政府移除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省政府在修法後仍具有公法人之身分,但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政策制定與人事任命權均由中央政府掌握。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機關預算歸零,所有員額與業務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承接,行政院不再派任省政府主席。
國府遷台之後的福建省政府僅管轄金門縣和連江縣部分地區,行政機關於1956年7月實施戰地政務而虛級化,並遷至臺灣省辦公。1992年11月7日,金馬地區戰地政務終止,福建省政府於1996年1月15日遷回金門縣,但省政府仍維持精簡化的編制。2017年1月18日,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手執行行政業務,省政府主席職位懸缺。2019年起省政府預算歸零,正式歸入行政院業務預算。
臺灣省歷史上僅有宋楚瑜一人擔任過民選省長,其他均為總統任命委派「省主席」,故此宋楚瑜有「台灣省長」的代稱;福建省政府從未舉行過省長民舉,亦無「省長」之職稱。
轄區 | 職稱 | 姓名 | 出缺日期 (懸缺時間) |
來源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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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主席 | (懸缺) | 2018年6月30日 (5年27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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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主席 | (懸缺) | 2018年12月31日 (5年94天) |
[8] |
注:仅列出实际统治的省份。
参见
参考文献
- . 网易. 2019-01-10 [2019-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24).
- . 東方雜誌. 1916-08-10, 13卷 (8號).
七月六日,申令:各省軍民長官名稱,亟宜劃一,在官制未定以前,各省督理軍務長官改稱督軍,民政長官改稱省長,所有署內組織及一切職權,均應暫仍其舊。此令
- 《省政府組織法》(民國14年)
- 《省政府組織法》(民國33年)
- . 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9-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16).
- 任进. .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08].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
- . [2019-05-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8).
- . [2019-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