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
直轄市是許多单一制国家的一级行政区之一[註 1],多設置於大城市地區。此名稱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民國、越南、大韓民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等漢字文化圈的國家和地區採用。其字面上的意義为: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建制的都市。
歷史
升格为直辖市往往需要居住的人口较多,且通常在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组织法》,称为院辖市,取代此1921年《市自治制》所规定的特别市,特别市的地方自治属性也在此法中被大量削弱,市长此後至開放直選前皆改由行政院直接派任(官派简任)。就如同直辖市字面上的含义一样,这種行政區劃的概念具有中央集权的色彩。
法律正式採用直轄市,始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
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
1990年代,大韩民国进入全面地方自治时代之後,这一名称被认为不适当而率先更改行政區劃之用語。韓國於1994年12月修改韩国《地方自治法》並改为广域市[1];同年,中華民國政府制定《直轄市自治法》(現由《地方制度法》取代),將直轄市長改由公民直接选举產生,但直辖市的名称並未更改,而且直辖市在經費及资源的分配上均较其餘省轄縣市而有优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在1950年將直轄市市长改採間接選舉(后有间断)。另外,在非汉字文化圈的国家,那些作为一级行政区的大型都市也常常被翻译做「直辖市」,以独联体国家最為普遍。
汉字文化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由直轄市管轄的次級行政區劃有市辖区、县等;重慶直轄市還有自治县的設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时,中國大陸共設有12個直轄市,分別為:南京、上海、武汉(今武汉市一部分)、鞍山、撫順、瀋陽、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慶、廣州。到1950年初,除北京及天津外,皆為大行政区代管。
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轄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轄市降為江蘇省省轄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長春市和松江省哈尔滨市升格為直轄市。1954年6月19日,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長春、哈爾濱、西安、武漢、廣州、重慶直轄市皆降格為省轄市。1958年,天津直轄市降格為河北省轄市,至1967年恢復。
1997年3月14日重慶市重新恢復直轄市建制。
当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四個直轄市:
直轄市 | 簡稱 | 人口數(百萬人) | 面積(平方公里) | 密度(人/平方公里) | 行政区划 | 建立日期 | |
---|---|---|---|---|---|---|---|
1 | 北京市 | 京 | 21.7200[2] | 16,410.00[3] | 1,069.47 | 16區 | 1949年- |
2 | 天津市 | 津 | 15.4611[4] | 11,760.26[5] | 1,044.33 | 16區 | 1949年-1958年 1967年- |
3 | 上海市 | 滬 | 24.1932[6] | 6,340.5[7] | 3,030.23 | 16區 | 1949年- |
4 | 重庆市 | 渝 | 32.3532[8] | 82,402.00[9] | 392.62 | 26區8縣4自治縣 | 1949年-1954年 1997年- |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在民國三十八年以前,以人口達100萬人為基準,先後建制了12個院轄市:
|
|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大陸建制的直轄市中,廣州、西安、瀋陽等三個城市兼具院轄市與首府的雙重地位。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來臺灣,至2014年止直轄市有:臺北市(1967年升格)、高雄市(1979年升格、2010年和高雄縣合併)、新北市(2010年升格)、臺中市(2010年合併升格)、臺南市(2010年合併升格)、桃園市(2014年升格)。
No. | 直轄市(由北而南) | 人口數(2019年8月) | 面積(km²) | 密度(人/km²) | 區劃 |
---|---|---|---|---|---|
1 | 新北市 | 4,010,657 | 2,052.5667 | 1,931.23 | 29區 |
2 | 臺北市 | 2,650,154 | 271.7997 | 9,934.12 | 12區 |
3 | 桃園市 | 2,240,328 | 1,220.9540 | 1,684.15 | 13區 |
4 | 臺中市 | 2,811,729 | 2,214.8968 | 1,226.47 | 29區 |
5 | 臺南市 | 1,881,730 | 2,191.6531 | 859.55 | 37區 |
6 | 高雄市 | 2,773,786 | 2,946.2671 | 942.51 | 38區 |
大韓民國
大韓民國的直轄市(:/)产生自1963年,是年釜山升格为直辖市。1995年前,直轄市長由中央政府委任。1991年,因应地方自治的精神,消除直辖市这一名称所含有的中央控制的成分,改称为廣域市(:/),並於1995年全面實行地方選舉,知事及市長皆由選舉產生。但广域市并不代表地域广大,在韩国亦有許多面积比廣域市大的市。現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六個廣域市。首都首爾於大韓民國成立初期命名為特別自由市(:/),現則稱為特別市(:/)。另2012年啟用的新行政首都世宗,則為唯一的特別自治市(:/)。
|
习惯上被译作直辖市的城市
老挝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首都永珍為該國唯一的直轄市(老撾語:ນະຄອນຫລວງ,nakhonluang)。
|
柬埔寨
柬埔寨原設有四個市(高棉语:,krong)直属中央,2008年时除首都金邊市外悉改制为省。
|
泰國
泰國的首都曼谷為該國唯一的特別區(泰語:และปริมณฑล),有時中文皆譯為直轄市,不隸屬於任何一個一級行政區府。
|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設有三個联邦直辖区(馬來語:,英語:),中文有時也譯為聯邦直轄市、直轄市。其直屬中央聯邦政府,不隸任何州屬。吉隆坡為法定首都及最大城市,纳闽為國際离岸金融中心,最新成立的聯邦直轄區布城則為行政首都。
漢語 | 馬來語/爪夷文 | 拉丁轉寫 | 改制年份 | 人口數 | 面積(km²) | |
---|---|---|---|---|---|---|
9 | 吉隆坡 | /كوالالومڤور | Kuala Lumpur | 1974年 | 1,887,674 | 243 |
10 | 布城 | /ڤوتراجاي | Putrajaya | 2001年 | 88,300 | 46 |
15 | 納閩 | /لابوان | Labuan | 1984年 | 96,800 | 91 |
哈薩克共和國的直轄市(俄:городреспубликанскогоподчинения,哈:қаласы)意為共和國直屬城市,目前設有三市
|
吉爾吉斯的直轄市(吉爾吉斯語:;俄語:)意為共和國直屬城市,目前設有兩市,分別為該國第一、二大城,也是首都和第二首都(法定)。
|
烏茲別克設有一個直轄市(烏茲別克語:shahri):市,為該國首都。為中亞第一大城,蘇聯時期為蘇聯第四大城。
|
俄羅斯
俄羅斯聯邦直轄市(俄語:),與其餘各聯邦主體(俄語:,羅馬化:sub"yekty)權力相同,目前設有莫斯科、聖彼得堡及塞瓦斯托波尔三个直辖市。其中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為俄羅斯聯邦前兩大城市,在蘇聯時期,亦為全蘇聯前兩大城市。而塞瓦斯托波尔在2014年克里米亞歸屬公投后,宣布和克里米亞共和國一起从乌克兰独立。塞瓦斯托波尔以联邦直辖市身份加入俄罗斯联邦,并被编入克里米亚联邦管区。但此公投并未获得乌克兰或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
烏克蘭
烏克蘭設有兩個特殊地位城市(又稱直轄市)(烏克蘭語:,羅馬化:Mista zi spetsial'nyi status),分別是基輔以及塞瓦斯托波爾。基輔為該國的首都,塞瓦斯托波尔在2014年被俄羅斯軍事吞并,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实际掌控之下。
|
对比
国家 | 直辖市 | 备注 |
---|---|---|
白俄羅斯 | 明斯克 | 白俄罗斯行政区划 |
柬埔寨 | 白马、拜林、金边、西哈努克 | 柬埔寨行政区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北京市、重庆市、上海市、天津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阿拉木圖、阿斯塔納、拜科努爾 | 哈萨克斯坦行政区划 | |
平壤、南浦、罗先 | 特別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
首爾、釜山、大邱、仁川、光州、大田、蔚山 | 韩国行政区划 | |
俄羅斯 | 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爾(有争议) | 俄罗斯行政区划、俄罗斯联邦直辖市 |
比什凯克、奥什 | 吉尔吉斯斯坦行政区划 | |
老挝 | 万象 | 老挝行政区划 |
柬埔寨 | 金边 | 柬埔寨行政区划 |
摩尔多瓦 | 基希纳乌,賓傑里(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实际控制),蒂拉斯波尔(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首都)、伯爾茲 | 摩尔多瓦行政区划 |
蒙古 | 乌兰巴托 | 蒙古行政区划 |
中華民國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 直辖市(中華民國)、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
阿什哈巴德 | 土库曼斯坦行政区划 | |
烏克蘭 | 基辅、塞瓦斯托波尔(有争议) | 乌克兰行政区划、特殊地位城市 |
塔什干 | 乌兹别克斯坦行政区划 | |
越南 | 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芹苴市 | 越南行政区划 |
苏丹 | 喀土穆 | 蘇丹行政區劃 |
叙利亚 | 大馬士革 | 敘利亞行政區劃 |
衣索比亞 | 亞的斯亞貝巴、德雷達瓦市 | 埃塞俄比亞行政區劃 |
注释
- 需要说明的是,直辖市是一种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但并非所有的一级行政区的都市都称直辖市。各国的直辖市、特别市、中央直辖区、自治市、省级市等,在權责、自治权限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很难使用一个统一的标准进行比較。
参考文献
- 自治体国際化協会,韓国の地方自治,平成15年11月28日発行,第10页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3).
- . [2017-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2-09).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3-25).
- . [2013-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7-21).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5).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9-15).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1-12).
- . [201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11).